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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雄专栏】互联网医疗再启航(1):解读新意见

陈金雄 HIT专家网news 2021-08-11

导读

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历程:2011年起步、2014年和2015年发展、2016年兴盛、2017年观望、2018年借政策东风再启航。


知名医疗信息化专家、中国医药信息学会电子病历与电子健康档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疗信息化分会副会长  陈金雄教授

4月25日,期待已久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业界一片欢呼。确实,互联网医疗多年来的发展起起伏伏,一直游走在边缘地带。此次能够由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发文,确认其合法性,大部分业内人士都有多年媳妇熬成婆的感觉,互联网医疗再度启航,由此引来发展的春天。

砥砺前行

我国互联网医疗起步于2011年,当时出现了纯粹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企业。如:春雨医生创立于2011年7月,杭州卓健科技成立于2011年2月;目前业内领先的几家互联网医疗企业,如微医、好大夫和丁香园等,尽管成立时间在2011年以前,但真正开展互联网业务也都在2011年以后。可以说,2011年是我国互联网医疗的起步之年。

互联网医疗真正发展应该在2014年和2015年,特别是2015年“互联网+”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后,互联网医疗引来爆发性的增长,各路资本蜂拥而至,颠覆医疗盛极一时。尽管那时互联网医疗非常热闹,但其实都是围绕外围业务,如轻问诊和导诊等开展工作,真正进入核心业务是互联网医院的兴起。

2016年无疑是互联网医院的兴盛之年。2015年12月第二届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以后,大型公立医院对互联网的态度明显转变,“互联网+医疗”呈加快发展之势,特别是互联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除最早开展的广东省网络医院和乌镇互联网医院外,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州总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等医疗机构都先后推出互联网医院或云医院。据腾讯研究院&动脉网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医院白皮书》统计的数据,截至2016年11月,全国互联网医院大军已经扩充到约36家。

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是由东部率先发起并推动的,这一轮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西部无疑当了急先锋。这跟西部地域辽阔、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和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有很大的关系,互联网医疗可以很好地平衡这类矛盾。向上可以对接一线医疗资源,提升本地区的医疗水平;向下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广覆盖,更好地惠及广大边远地区。

因此四川、贵州等省份在2016年就先后制定了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的服务价格,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宁夏银川更是一下子推出17家互联网医院,并制定了73页的监管制度,大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气势。

新生事物的发展从来都不会一帆风顺,互联网医疗过热的发展引来医疗界人士的反弹。早在2015年11月,就有春雨医生创始人张锐与原北大人民医院王杉院长“一场互相打断18次的对话”,这场不在一个频道上的对话说明互联网还难以把其他行业的成功模式复制到医疗领域,互联网改变医疗不会一蹴而就。

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互联网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尽管最后并没有真正颁布,但因为《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之前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应当在该管理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该管理办法透露出来的信息让正处于发展中的互联网医疗特别是互联网医院冷静了许多,行业处于观望状态。2017年火爆的智能医疗更是让互联网医疗处于“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尴尬处境中。

峰回路转

正当业界都在智能医疗、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轨道上狂奔而逐步淡忘互联网医疗时,平地惊雷一声起,更高级别的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从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三个维度阐述互联网医疗的应用范围、应用支撑和安全前提,既开闸放水,又指明方向和明确条件,对互联网医疗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份纲领性的文件。

《意见》面面俱到,涵盖范围非常广,各种解读版本已经不少,本文不想过多解读,重点谈一下《意见》在政策层面的突破点。

此次《意见》在政策层面主要有如下突破:

一是B2C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合法性。《意见》第一条就明确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其实2014年出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远程医疗服务意见》)就提出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等于承认B2C线上诊疗的合法性。但因为在去年的《管理办法》中,线上诊疗只允许B2B的远程医疗,让线上诊疗变得非常微妙。这一次国务院的《意见》无疑明确了B2C 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合法性。

二是互联网医院的合法性。《意见》第一条也指出,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在这之前的互联网医院中,除了个别省份和案例,比如四川省和华西二院,大部分互联网医院(网络医院、云医院)是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意见》出台后,互联网医院预计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引来爆发性的增长。由此基本可以得出结论,也印证了这么多年本人的基本判断:“未来所有医院都会是互联网医院。”

三是线上药品物流配送的合法性。在《意见》第四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中明确提出,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这一条让线上医疗业务有了实现闭环的可能性,也让互联网医疗实现商业价值多了一条路径。

四是线上医保结算的合法性。《意见》第五条“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中提出,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尽管移动支付在医院已经普遍应用,但由于大部分患者都是医保支付结算,如果无法实现医保移动端线上结算,移动支付的应用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允许线上医保结算无疑可以让医院的诊疗流程更加优化,可以让医保支付更加便捷便民。

五是把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意见》第十二条提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如果线上诊疗能够纳入医保报销体系,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会大大推动和促进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未完待续,下一篇将谈“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敬请期待)


【作者简介】

陈金雄,医疗信息化长期耕耘者、探索者与布道者,《迈向智能医疗》、《互联网+医疗健康》与《互联网+基因空间》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互联网+医疗健康》丛书主编。

兼任中国医药信息学会电子病历与电子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疗信息化分会副会长、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数字医疗技术分会副会长、中国医院协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委等职。

先后被《计算机世界》评为推动中国信息化突出贡献奖,被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评为中国信息化年度优秀人物和《IT经理世界》评为中国优秀CIO ,被中国IT价值联盟评为全国最有价值CIO。2009年被美国《信息周刊》评为全球50个优秀C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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