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蒋阳兵:史上最严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新政的深入解读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所合伙人律师
2017年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四十二条,《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是2017年7月19日。这是继厦门、广东、上海、北京、大连之后出台的第六份针对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的地方文件。基本遵循了“从严监管”的思路,从网贷机构的人员资质、股东背景、高管人员、风险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经营场所、银行存管等多个方面为网贷机构备案设定了“最严”的监管要求。
国家当时放开网贷发展的出终是为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解决民间的融资难问题。由于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监管乏力等,致使许多并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进行金融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深刻地影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生态。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信息办联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网贷平台进行规范。为避免《暂行办法》对行业造成的巨大冲击,《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12个月整改期的安排,让网贷平台在这一年整改期内通过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同时,备案管理成为了监管的一个主要举措。
随后,各地监管部门纷纷采取了专项整顿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
2016年底,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向下属机关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以下简称《登记指引》),对备案登记提出了8项内容的要求,另设有兜底条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017年始,迫于《办法》对整改期限的日益紧迫,各地纷纷颁发了登记备案细则。厦门、广州、上海、大连先后出台了备案登记细则,四地都要求备案登记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该细则要求网贷机构提供21项的内容,并设有兜底条款“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在2017年6月中下旬,深圳市两级金融办组织了对深圳境内P2P网贷平台的现场检查,此次现场检查还聘请的外部的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参与。
(一)市金融办作为备案登记机关,而不需要省金融办作出备案登记
根据广东省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应由各地市金融办层报广东省金融办办理。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深圳市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并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深圳市作为特区,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地,且在深圳境内的网贷机构占了全省的一半以上,深圳金融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深圳市金融办作出备案登记也是十分合理的,并不违反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明确了各政府部门管理权责,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深圳银监局负责机构的行为监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机构的商事登记注册;市公安局负责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网信办协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网上金融信息安全等业务进行监管。上述机构共同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市金融办在办理备案登记时,要听取联席会议其他单位的意见。
强化了各区政府的职责,规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前海管理局按权责一致原则,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实质性审查、监管协助和风险处置工作,而非仅由区政府所属的金融办负责。根据所规定的备案登记程序,是由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区政府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区政府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公示后才层报市金融办。
(三)强化属地监管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规定,一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且不得为居住用地;二是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三是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四是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对于资金存管银行方面,比上海版的备案登记规则要求还高,上海版仅是要求在上海辖区设有营业网点的银行即可。
(四)高管资质设置五条“红线”
《征求意见稿》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法上的高管有所区别,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一是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是不得有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是不得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是不得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是不得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取得公安机关安全测评报告
广东省的备案登记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向市公安局网安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含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相关业务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材料和等级保护安全测评报告,并取得《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
(六)对律师事务所为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做出明确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商事登记信息、股权机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七)朝阳群众策略,严密监防
区政府应当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格化管理,网格员主动收集相关舆情,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主动报告本物业经营机构信息,区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部门对物业报送情况开展检查。
(八)明确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备案登记的情形
此次深圳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中,也首次提出网贷机构一旦触及某些违规情形,市金融办将依法撤销其备案:1、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2、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3、备案登记后,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备案登记信息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作出撤销备案的决定。4、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5、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6、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九)加强行业自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加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对本市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参与行业仲裁,加强纠纷调解等。
(十)备案登记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的规定,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一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是区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手段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则向社会公示1个月;三是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四是市金融办审核并经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区政府对网贷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在区政府审核环节,很有可能根据其内部分工,不仅区金融办参与审核,区政府所属的其他部分也可能参与进来或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报市政府金融办。
(十一)未取得备案登记的后果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登记、依法按期整改或已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其他实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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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阳兵,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学硕士。擅长领域:金融和银行,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民商讼裁,其他:行政法。蒋阳兵律师曾长期在法院系统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历任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蒋阳兵热爱学习、理论功底扎实、先后在全国各类期刊上发表案例、论文多篇。擅长办理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理、房地产和建筑、土地确权、规划、工商等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勇于接受新知识、新观点、新事物,具有较强的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思维,长期运作自媒体。蒋阳兵以其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勉稳健的工作风格,博得了各界的充分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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