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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公司设立纠纷系列(二)︱王洁:公司设立失败时,无过错的出资人能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王洁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王  洁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编者按:在公司设立前,出资人往往会就所成立公司的类型进行明确的约定,当所约定的公司设立失败,即出资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无过错的出资人是否能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呢?今天,本文将通过一则经典案例为你解读——公司设立失败时,无过错的出资人能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案情概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豫01民终4836号  已经生效


2014年,被告王松丽通过微信向社会发布众筹信息,募集资金拟成立梦红楼餐饮公司。2014年10月10日,众筹项目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预成立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为河南萱苑梦红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1日,原告王文领向被告出资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显示,王文领股权金贰万元(¥20000元)。收据上加盖有被告王松丽的个人印章及被告河南诚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4年12月16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郑州市金水区萱苑梦红楼火锅店,经营者为被告王松丽,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被告王松丽在火锅店成立后,未向原告等投资者进行过分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未果而形成本案纠纷。


裁判精要

王松丽通过微信发起众筹,募集资金拟成立梦红楼餐饮公司,王文领作为出资者向王松丽支付了2万元现金,因王松丽收取王文领的投资款后,却未按其发布的众筹信息约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成立了以其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致使众筹项目未能成立。故此,原审判决王松丽返还王文领投资款2万元,并无不当。王松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经营风险提示

对公司发起人的风险提示:在筹备设立公司时,往往会面临很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了尽可能的避免法律风险,出资人应具备提前签署发起人协议的意识。协议中应对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性质、经营期限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体现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及董事会等召开的程序流程、公司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时费用及债务的承担、违约方的赔偿规则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这对后续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及公司设立失败后的责任承担等事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对债权人的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债权人应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全体发起人对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或者由于发起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超出发起人权限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由全体发起人负责,债权人仅得向实施该行为的发起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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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及企业并购,主要服务的单位包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建投数据科技(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场外市场清算中心有限公司、海航集团、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华通集团等。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审查与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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