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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设立失败时,无过错的出资人能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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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时,无过错的出资人能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学习本案例大约需要10分钟时间]


出题人

王洁

执业律师


编者按:

在公司设立前,出资人往往会就所成立公司的类型进行明确的约定,当所约定的公司设立失败,即出资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无过错的出资人是否能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呢?今天,本文将通过一则经典案例为你解读——公司设立失败时,无过错的出资人能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01

案情概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豫01民终4836号  已经生效

2014年,被告王松丽通过微信向社会发布众筹信息,募集资金拟成立梦红楼餐饮公司。2014年10月10日,众筹项目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预成立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为河南萱苑梦红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1日,原告王文领向被告出资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显示,王文领股权金贰万元(¥20000元)。收据上加盖有被告王松丽的个人印章及被告河南诚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4年12月16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郑州市金水区萱苑梦红楼火锅店,经营者为被告王松丽,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被告王松丽在火锅店成立后,未向原告等投资者进行过分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未果而形成本案纠纷。

02

裁判精要

王松丽通过微信发起众筹,募集资金拟成立梦红楼餐饮公司,王文领作为出资者向王松丽支付了2万元现金,因王松丽收取王文领的投资款后,却未按其发布的众筹信息约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成立了以其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致使众筹项目未能成立。故此,原审判决王松丽返还王文领投资款2万元,并无不当。王松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03

案件胜败分析

本案被上诉人胜诉的主要原因:一是举证充分:首先能够证明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上诉人王松丽发布的众筹信息中表明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最终单方面变更了合同的目的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与众筹中的信息不符;其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向上诉人王松丽完成了出资,且能够提供加盖了上诉人王松丽个人印章的收据;最后能够证明自己未能取得股东身份并享受股东权利,上诉人王松丽利用众筹所得的资金经营个体火锅店期间,从未向被上诉人进行过分红,被上诉人未获取过任何收益。二是本案法官对出资人共同设立公司但最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无过错的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的观点予以了肯定。如出资人在设立公司前对公司的设立类型等有明确的约定,相关出资人未能依约履行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负有违约责任的出资人就应当向无过错的出资人返还已经收取的投资款。


本案上诉人败诉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其自身存在违约行为,违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具有过错,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认可设立个体工商户;最后,在个体火锅店经营期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实际参与过经营并已享受相应利益。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认为的双方已经实质形成了合伙关系,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出资款的观点。

04

经营风险提示

对公司发起人的风险提示:在筹备设立公司时,往往会面临很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了尽可能的避免法律风险,出资人应具备提前签署发起人协议的意识。协议中应对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性质、经营期限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应体现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及董事会等召开的程序流程、公司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时费用及债务的承担、违约方的赔偿规则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这对后续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及公司设立失败后的责任承担等事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对债权人的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债权人应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全体发起人对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或者由于发起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超出发起人权限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由全体发起人负责,债权人仅得向实施该行为的发起人主张权利。

05

延伸学习与知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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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学习

公司成立后,出资人还能够要求返还出资款吗?

公司成立后,出资款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因为此时出资款已经依法转变为公司资产,出资人也已经依法转变成公司股东。并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出资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出资,但部分出资人在未与该出资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利用出资款另行设立了公司,不知情的出资人未取得股东身份,也未享有收益,此时其有权要求返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同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是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进行投资,但是由于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致使出资人未能获取到股东身份,此时出资人可依据投资协议等合同约定,要求返还投资款。

知识管理

文书雕琢:

如果你是原告,希望法院在公司设立失败情况下,判决有过错的出资人向原告返还全部出资款,可以在诉状中这样陈述:根据与被告达成的合意(或依据《出资协议》),出资人欲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另行成立了其他类型的企业,故原被告约定合作成立的公司实际上并未成立。原告已经依据约定缴纳了出资款,但并未成为被告所成立企业的股东,也并未从被告所成立企业中获取过任何收益。因此,原告有权以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出资款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你是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可以在答辩状中这样抗辩:虽然被告最终成立的企业类型与约定的不一致,但在该企业筹备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就企业的成立、经营等事项进行过探讨,原告对拟成立企业的情况理应知情。企业成立后,被告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事宜,原告均参会并在相关会议文件中签字,已经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企业经营期间,原告也并未对企业的开业及运营提出过异议。因此,在企业尚在经营、原被告的合作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以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


法条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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