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的,能否通过法院确认为公司直接股东?
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的,能否通过法院确认为公司直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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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人
李玮涵
执业律师
并购交易师
新疆深化国企改革专家组成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9721号 已经生效
叶某系通成达公司职工,2009年12月31日,通成达公司单方终止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叶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通成达公司出示了《通成达公司2003年分红明细表》,注明叶某持有通成达公司股本额为57510元的股份,并应取得红利1380元。叶某认为,既然自己持有通成达公司股本额为57510元的股份,分红明细表上又有叶某的红利,通成达公司就应该为叶某确认股东身份、给叶某出具股本额为57510元的持股证明。故叶某起诉要求通成达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并出具股本额为57510元的持股证明。
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会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工会持股会为公司股东。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通成达持股会代表大会通过的通成达持股会章程规定,本职工持股会是由通成达公司经民主协商自愿组成,由于通成达工会是通成达公司的股东之一,通成达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要通过通成达工会投资于通成达公司,通成达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通成达持股会承担责任,通成达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叶某实际为持股会的出资人,并非通成达公司的出资人,叶某只能依据持股会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会员权利、承担相关会员义务,故其不应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
本案被告胜诉的主要原因:通成达公司登记的股东为水利工程处和通成达工会。叶某持有的通成达持股会出资证明仅能表明叶某系通成达持股会会员,叶某与通成达持股会之间系代持股的关系,叶某是实际出资人,通成达工会是名义股东,现叶某要求确认其为通成达公司股东,并要求通成达公司出具持股证明,但通成达公司唯一的其他股东水利工程处对此并不同意,故叶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对持股会职工的风险提示: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或工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其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职工在选择加入此种组织时,应该注意认真审阅持股会章程等重要的组织文件,尽可能的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建议提前与公司进行事前的沟通并确认。会员的分红和收益,也是通过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由于此类法律纠纷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取否定的观点,故职工加入持股会的初心如果是希望成为公司股东的,不建议采取此种形式。
对公司的风险提示: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所在的公司出资,此种现象在许多国企改制中经常出现,由于当年操作的手续流程不够规范,后期持股会在解散时,公司与职工之间极易引发纠纷。持股会或工会解散之时,职工通常会认为其就是公司的股东,职工通常会要求公司对其股东资格予以确认,并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配利益。鉴于此种情形的存在,首先,建议已经存在持股会股东的公司,检查当初的设立流程是否规范,与职工之间需要签署的协议是否完备,并及时补充所缺程序或材料,同时公司在与持股会进行沟通或确认职工所持股份份额或分配红利之时,公司应与持股会进行沟通,纸质的书面文件应使用持股会名义,至于持股会如何与职工进行分配,应该由持股会按照持股会章程的约定与职工之间进行沟通,此过程公司不宜参与,以避免出现本案中公司分红明细表中注明了职工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据出现。其次,建议有设立职工持股会意向的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按照法律关系办理规范的手续,避免出现与职工之间过多的书面来往,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应该由持股会出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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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学习
在企业并购或上市的过程中,如何清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企业并购或上市过程中,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现象较为常见,如果不对其进行妥善的处理,极易引发职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影响企业并购交易的战略发展和企业的上市进程。由于职工持股会方面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各地的操作规范不一,但是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在实践中,清理职工持股的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将持股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一般多为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形式,职工持股会将转让股权的价款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成员。
2.新设一个股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受让持股会所持股权的主体。此种设立一个适格的股东平台来承继职工股权的形式,内部的成员和份额比例都未发生变化。
3.职工持股会将股权直接量化给个人。由于双重征税的存在,某些案例采取了通过确权诉讼等方式将股权直接量化给每个职工,然后再由职工决定是否转让股权。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清理持股会股权,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可操作性的问题,因为实践中一家公司的持股会可能有成千上万的职工,因此在清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法律程序的完备和合规要求,避免出现疏漏。
知识管理
文书雕琢如果你是原告(职工),希望法院判决让公司确认职工的股东资格,可以在诉状中这样陈述:根据公司的《分红明细表》等材料,注明原告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应取得红利。既然原告持有公司的股份,分红明细表上又有原告的分配红利,公司就应该为原告确认股东身份、向原告出具持股证明。
如果你是被告(公司),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可以在答辩状中这样抗辩:原告并非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经民主协商自愿组成,持股会才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要通过工会投资于公司,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实际为持股会的出资人,并非公司的出资人,原告只能依据持股会章程的约定行使相关会员权利、承担相关会员义务,故其不应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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