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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勤课简 | 新法解读:时间就是金钱——股东的利润应在何时完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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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就是金钱——股东的利润应在何时完成分配?

【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深度解读】


解读人

袁封祥

执业律师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几项规定。其中,该解释的第四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应在何时完成分配的问题,这对股东的权益保护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将从该解释颁布之前的一个同类型案例来看该规定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意义。


案情概要

案例一:

福建福州台江区法院(2017)闽0103民初3606号案 已生效

 2013年9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占49%股份,B占51%股份。A与B依照规定各自委派人员至C担任法定代表人、会计和总经理、出纳。2017年6月12日,C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涉及公司利润分配。2017年6月19日,C向A、B发出通知函邀要求执行股东会决议。2017年7月,B将C列为被告、A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分配利润,称A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同时利用其委派人员至C担任经理拒不配合执行分配利润的决议。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分配利润。现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案例二:

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 (2013)嘉南商初字第110号 已生效

 A、B、C是甲公司股东,2011年12月3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了会议纪要,决定2011年12月30日、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分三期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后A以甲公司只分配了第一期利润,余下的盈余未分配为由,将甲和B、C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按会议纪要对盈余进行分配,B、C对甲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答辩称,该会议纪要违法,纪要中的利润包括了应收款、利息等内容,后发现利润计算有误,现金分红无法实现。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新法解读

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案例不在少数,一般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会支持股东的诉请。该司法解释颁布后,为法院依法维护股东权益、保护营商环境的条件和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规定从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不设置持股比例的限制,将更大限度的将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接下来,我们将一起对该解释第三条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读:《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分两款对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所遵循的原则,即首先按照股东会决议,其次按照公司章程(决议没有载明时间时),最后是一年内(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时)。原则上,是否分配利润以及何时完成利润分配是公司自治范围,法院一般不介入,但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利润分配何时完成时,如案例一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都未载明利润分配完成时间,则由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分配。此款须注意的两点是:一是作出利润分配的应该是会议决议,而非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二是会议决议分配的是公司利润,不应包括公司应收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如上述案例二,如果股东以公司会议纪要、纪要载明的应收账款等提起诉讼,则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二款是股东请求撤销决议中关于利润分配时间的规定。此款体现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被撤销的规定,即决议载明的分配时间要比章程规定的时间短。这里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请求撤销决议中关于利润分配时间的规定,并非撤销全部决议。另外,该款并未就提起请求权的股东作持股比例等限定,即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所有股东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经营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风险提示:一是为了减少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在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即应规定利润分配时间(不超过一年),同时每次决议都要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载明具体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的,务必形成有效的决议,勿把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当作会议决议;三是股东会形成决议分配的是公司利润,而非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所有者权益;四是决议作出后,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解释五》的规定执行决议分配利润,若因公司内部管理等问题迟延分配利润的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如案例一。


对股东的风险提示: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分配利润的,股东要及时查阅决议是否载明利润分配时间,公司是否按照决议载明的时间或章程规定的时间完成利润分配。二是若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有权在一年届满后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三是若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股东要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解释五》系列解读课,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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