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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公司设立纠纷系列(三)︱麻方亮:公司设立失败时,如何区分公司设立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种不同案由的管辖问题?

麻方亮 德衡律师集团
2024-08-25
麻方亮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联席合伙人



编者按:公司设立失败时,在实践中可能会适用两种不同的案由进行处理,即公司设立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然而法律对于公司设立纠纷有明确的地域管辖要求,发起人责任纠纷则有可能适用普通的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故公司设立失败的结果因为案由的不同,可能导致两个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进而产生争议。那此两种案由在管辖上到底如何区分?今天,本文将通过两篇案例为你解读——公司设立失败时,如何区分公司设立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种不同案由的管辖问题?

案情概要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民辖终2655案 已经生效


A与B协议合资设立公司C,C公司设立的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93号柏霖环球商贸中心写字楼。2015年10月,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核准,把C公司名称核准为广州XX有限公司。A将合资资本金30万元转账至B的账户后,因B未与A签署合资协议书而诉至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设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公司核准注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协议合资成立的公司最终成立与否,不影响适用上述法条确定管辖。


案例(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397号案 已经生效


A与B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设立公司C,但设立失败。后A起诉B,主张B未能完成《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任务,导致项目运营失败,公司无法成立,而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向A支付因设立公司发生的有关费用。且A与B提交的《股东合作协议》中关于公司住所地的约定是不一致的,后双方又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信息网页截图,显示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法院认为C并未设立成功,且双方关键证据存在异议,故认定双方约定不明确,无法以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裁判精要

如果设立纠纷中既涉及设立合同的相关争议,又涉及公司未能成立的后果及公司成立后对设立中行为的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则该纠纷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纠纷仅涉及到公司设立合同的生效、效力、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与合同本身有关的问题的争议,则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经营风险提示

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策略,甚至案件结果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一个案件中确定对己方有利的法院是诉讼程序开始的首要步骤。虽然可能实际上已经产生了设立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如果案件案由被归类为涉及到发起人责任问题的普通合同纠纷,则将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带来不确定的状态,很可能不能依据公司设立纠纷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增加了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故对于投资人来讲,投资协议或公司设立合同的条款设置应当更加完善,除了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之外,还要对有可能涉及到未来诉讼的争议解决条款作出约定,包含但不限于对于诉讼或仲裁的选择、管辖法院、相关费用的承担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保护投资人利益,也为保护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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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方亮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公司股权全产业链风险管理律师,并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青岛西海岸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导师。麻方亮律师擅长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并购及股权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公司股权全产业链风险管理的法律事务,是德衡律师集团法律服务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的负责律师,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丰富。麻律师已经或正在服务的客户包括平安保险、太原重工、青岛国信集团、青岛港、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青岛国际汽车口岸、青岛保税区自贸中心、山东昊华轮胎、青岛建通浩源集团、德国联合新能源等多家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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