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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唐娟娟 | 北大PUA男涉嫌虐待罪:论同居期间精神控制行为的定性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政佳人Tang Author 唐娟娟律师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前言:2019年12月,《南方周末》刊出了一篇题为《“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的报道,引起人们热议。北大女生包某长期遭受男友牟某精神暴力,于当年10月9日服药自杀,抢救后宣布脑死亡。2020年7月9日,包某的母亲,在个人主页上写下第9条动态:7月9日,天气晴。去年12月,牟某已经被定为虐待罪了,据学校老师告知,6月份他已经被公安拘捕起来了。








事件回顾


据了解,事件主角牟某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5级本科生,曾任北京大学学生会第34届执委会副主席。包某是北大法学院2016级学生,自2017年9月起任北京大学学生会文艺部部长,是北大学生会第35届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两人在2017年上半年相识于校学生会工作期间。2017年中期学生会调整后,两人交往更加频繁,不过当时并非恋爱关系。


在2019年2月初与同学的聊天中,当时已经与牟某恋爱半年的包某,说牟喜欢打架,最喜欢的电影是黑帮片,性格“很像那种会家暴的”,“每次生气都超恐怖”。


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牟某十分在意包某“非处女”这件事情,他的逻辑大致是这样的:女孩子结婚前应该是处女,如果不是就是犯了大错,这样不仅要谅解男友犯的错误,还应该对男友作出补偿,惟有如此才有资格得到男友的爱,男友才会跟她结婚。


而在后来的一次聊天中,牟某暗示包某要“用尽一切力气”,为他“放下一切尊严”,“给出全部的爱”。他希望在自己发脾气的时候,包某能“懂得服软”,不是和他“陈述事实”,而是要“用尽办法让我不要生气或难过,在我对你说分手的时候用尽方法求我不要分手,让我真的相信你不能离开我,真的相信你是爱我的……”


就这样,牟某逐渐掌控了包某,使得包某逐渐陷入自我怀疑与否定之中。在这段时间,包某对自己的迷失似乎也感觉不解:“我自己都害怕了,我已经不是我了,我已经不为自己活着了。”


2019年6月11日,包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尝试割腕自杀,但割腕后仍被牟某纠缠。


2019年10月9日,包某在北京市某宾馆服药自杀,送医救治期间被宣布“脑死亡”。甚至,在她选择自杀之前,写下这样一段话对牟某告别:遇到了熠熠闪光的你而我却是一块垃圾。


当年12月13日,北大取消牟某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据媒体报道,两人聊天记录显示,包某自杀前,男友牟某曾向她提出过拍裸照、怀孕后流产并留下病历单、做绝育手术并且把病历单给他等要求,还让包某称自己为“主人”,甚至要求她在自己身上纹“牟某的狗”,并且录制纹身的整个过程。母亲认为,牟某的折磨是导致包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对此,牟某先是于2019年12月10日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称女友自杀跟他没有关系;12月12日事件曝光后,牟某对澎湃新闻的记者称自己是“有责任的”,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包某精神控制。


2020年4月11日,北大女生包某事件代理律师称,包某已于4月11日中午去世。


就这样,在他的百般侮辱和打压下,我们看到一个原本优秀、耀眼的女孩,从被否定到自我否定,她推翻了自己的一切个人价值。


包某去世两个月后,她的母亲在腾讯新闻话题上开通了个人主页,以日记形式记录案件情况和自己的生活。


“包某昏迷的7个月内,我一直在医院照顾我女儿……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也只能在最后关头看了几眼我女儿,都没能好好握住她的手说些话。”


“2020年6月10日 天气有雨。我现在做什么事都没有心情,每一天都在想念女儿,有时候还在幻想她什么时候能回家跟我一起生活……如果再给我次机会,我会教育她保护好自己。”


“今天是2020年6月11日 天气晴,最近几天都下雨,今天终于天晴了,不过我也没出门,在家发呆,想念女儿……”


“今天是6月16日,天气晴。最近几天我还是自己在家,想起女儿就很难过……女儿自杀前最后那段日子,她跟着牟某住在他们家里了,这个事我是不知道的,如果我知道我肯定不会同意的……”


“今天是6月28日 天气晴。端午节这两天我除了出去买点菜,也就没出门了,有家人、朋友说要给我送粽子,但也被我拒绝了,我现在什么都提不起兴趣来做。如果要用一个词来总结我的2020年上半年,我觉得是“痛心”……牟某告诉我说,包某在昏迷前曾经跟他说过,说包某放不下我……”


“今天是7月9日,天气晴。今天跟大家说一下包某案目前发展的情况,去年12月份,牟某已经被定为虐待罪了。据学校老师告知,6月份他已经被公安拘捕起来了。我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给牟某定罪,他把我女儿害死了,我也想一命换一命,让他来赔,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支撑我活下去的动力,我就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与此同时,包某的故事让人们了解了“PUA”。所谓PUA,是英文“pick up artist"的缩写。字面上看,是搭讪艺术家,但实际上,PUA是一种通过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和不断自我完善情商包装自己,诱使他人与之交往,通过对他人诱骗洗脑,欺骗他人感情,达到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百度上搜索PUA,会显示:爱情没有捷径可走)


这样一个表面斯文的禽兽败类,以心理学为依托,将包某放到一个受自己掌控的环境下,限制她与外界的联系,用语言来诱导她的思维想法,一名老师同学眼中的“乖乖女”,就在他的控制和改造之下,成了一个敏感脆弱,抑郁到多次自杀的病人。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男方并未通过直接的行为杀死女方,而是通过精神洗脑、控制的方式,潜移默化影响到女方的思想和观念,导致其产生羞愧感,进而自杀。除此以外,男方与女方并非夫妻关系,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表面上看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同居期间的这种纯精神性的影响与控制应该如何定性,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同居期间精神控制行为的定性


问题一: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


牟某行为能否定性为虐待罪的关键之一,就在于牟某与包某之间是否形成了虐待罪所要求的“家庭成员”关系。根据笔者的检索,“家庭成员”一词在我国刑法中仅出现了一次,即第260条虐待罪,但刑法本身并未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有学者将这里的家庭成员解释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而考虑到现代家庭形态的多样化,有学者认为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实质内容应当是“基于婚姻、血亲关系或者非血亲关系的赡养关系以及非婚同居关系在同一家庭中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看出,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问题,目前学界说法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司法实务的判断。


目前的通说认为,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而不具有上述关系的人,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形成了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段话实际上也侧面反映了两高在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的态度——即认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家庭成员可以进行一定的扩大解释。


回到牟某案,根据此前报道,包某于2019年7月开始与牟某同居,直至其10月服药自杀,已有三个月之久,期间仍然不断发生牟某辱骂、打压包某之事。因此,可以认为,包某与牟某之间形成了恋爱同居关系。不过,该恋爱同居关系能否等同于《意见》中的“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还需要做进一步讨论。理由在于,同居关系实际上也分类似于夫妻之间长期稳定的同居以及短暂、非稳定的同居关系。前者实际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无异,双方之间也能够认同形成了“家庭”;后者实际上并不稳定,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同监护、扶养、寄养等相比较。因此,如果将学生时代的恋爱同居关系贸然解释为家庭关系,确实是对现行规定的重大突破,在此问题上仍然需要谨慎。


问题二:精神控制行为的定性


牟某行为能否定性为虐待罪的另一个关键就在于,一个人长期辱骂、否定他人的价值,实施精神控制行为的,是否属于虐待罪的客观要件呢?


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意见》指出,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法官认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经济控制单独不构成家庭暴力,但与其他形式结合在一起时能成为有效的控制手段。由此来看,司法实践也承认,精神暴力是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的控制手段来判断的。


因此,笔者认为,单从行为手段上来看,在包某和牟某交往的过程中,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包某遭受了身体暴力,也可以从精神暴力的角度给牟某的行为进行定性。也即,牟某持续性地采取辱骂、威胁、精神控制等手段,给包某灌输其是一块垃圾、毫无人生价值的观念,最后致包某自杀死亡的,符合虐待罪的客观要件。在法定刑上,虽然虐待罪的一般情形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确不算是重罚,但本案如果定性为虐待罪,那么更可能适用虐待罪的加重情形即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发生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之间的精神暴力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虐待罪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至于将学生时代的恋爱同居关系也解释为《意见》中的“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可能违背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目前来看,牟某被以涉嫌虐待罪而拘捕的消息仍然没有官方通报,希望这不仅仅是学校安慰包某母亲的说辞。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牟某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跟进最新消息。


律师提醒:像PUA这种严重物化女性的情况,在全世界都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也总有心甘情愿接受男性提出标准的女性,在反复的“服从”当中迷失了自我,在他人的辱骂和否定当中陷入自我否定的怪圈。希望广大女性朋友可以清楚认识到,你的价值不是由婚姻、男人来定义,你的身体、人生、前程都属于你自己。此外,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恋爱中的女性最好多和家人、朋友交流沟通,防止自己误入陷阱。若发现自己被PUA,尽快远离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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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手机:13916992558

邮箱:tangjuanjuan@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徐红亮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总监

邮箱:xuhongliang@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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