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App推口罩食材套餐,搭售方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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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物App推口罩食材套餐,搭售方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阿里严打问题口罩,履行电商平台责任
3. 严打“天价口罩”“假口罩”——违法制贩防疫、防护用品有责罚
购物App推口罩食材套餐,
搭售方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日,物美因在多点App上推出包含口罩及食材的购物套餐引来争议。无独有偶,京东平台“孔酒旗舰店”也推出了“买酒送消毒酒精”的活动。商家借防疫紧俏商品促销行为引发质疑:这种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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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是否捆绑销售,搭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消费者可以选择勾选搭售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不勾选时,不影响消费者单独购买原定商品或服务订单。另一种是经营者设定原购买商品和搭售商品必须同时购买,否则消费者无法购买原定商品或服务。
第一种不属于捆绑销售,而是经营者对原定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推荐,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对于此种推荐,电子商务经营者需遵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或者把其他商品和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权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类型的搭售则构成捆绑销售,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020年1月30日,物美宣布设立3亿元保障基金,用专项基金采购的首批进口300万只韩国KF94口罩已经到店,并在多点App同步发售,每日限量供应。2月4日,物美多点App又上线了两款“口罩套餐”,除了5片韩国进口的KF94口罩外,还根据不同食材搭配了A、B两款套餐。而另一家企业“孔酒旗舰店”则是以消毒酒精为赠品吸引消费者,购买两箱酒即赠送高浓度75度的消毒酒精。
笔者于2020年2月11日去物美多点App和京东“孔酒旗舰店”搜索发现,目前“口罩套餐”和买酒送消毒酒精的活动均已下线。但之前物美多点App虽然可以单买口罩,但每日数量极为有限,手速不快抢不到口罩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口罩套餐”的方式购买口罩。孔酒旗舰店则以赠送消毒酒精为卖点,在防疫物资紧缺的当下,消费者为了获得消毒酒精只能向经营者买酒。物美多点App和京东“孔酒旗舰店”的行为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构成了捆绑销售。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捆绑销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款规定,经营者除了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面临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法律风险。
阿里严打问题口罩,
履行电商平台责任
2020年2月4日,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公布了严控商品质量及违规商家的治理情况。阿里平台治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期间,阿里已拦截、删除可疑问题口罩57万件,15家店铺因严重违规被永久清退,其中5家被移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在此更呼吁所有电商平台,携手将问题商家拉入‘黑名单’,断绝他们在其他平台继续作恶的机会,一定要让违规者付出最沉重的代价。”阿里的严打举措不仅积极响应了当前阶段广大消费者最迫切的需求,更是履行《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义务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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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经营者的实质审查义务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根据此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仅需要收集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还需要“验明正身”,核实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意味着在发生纠纷之时如果电商平台不能准确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电商平台将对涉事经营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二)平台经营者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及公示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应获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该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报送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阿里巴巴以及淘宝对平台内15家涉嫌销售问题口罩店铺的公示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据介绍,从1月中旬起,阿里对口罩等类目商品加强资质审查,利用算法技术和长期积累的打假经验,对不实宣传、滥发商品、疑似假冒伪劣等行为均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从限流、屏蔽、下架相关商品,到直接永久关闭问题店铺,淘宝也在阶段性的同步公示违规处罚名单。阿里的上述合规举措积极履行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对遏制假劣口罩泛滥成灾、减少消费者损失、避免平台连带责任以及事后追责起到了正面作用。
严打“天价口罩”“假口罩”
——违法制贩防疫、防护用品有责罚
随着疫情发展,药店、各大电商平台旗舰店内的口罩纷纷脱销,一些网店和微商也趁机高价销售口罩。同时,多个代购和个人微信在朋友圈内发布销售口罩的广告,但对于口罩来源,卖家则大多闭口不谈,更无法提供小票。全国警方、市场监管部门等执法机关近日来已打击多起制贩假口罩案件。经新闻媒体工作者调查走访,假口罩多通过网络销售到人口集中省市,例如北京、河北、天津、武汉、安徽、苏州等。同时,也有游商从网络进货后流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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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贩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责任
1.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的解释》第六条以及2020年2月6日出台的《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凡以“医用”为名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疫产品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如有在朋友圈或其他渠道、平台销售“假口罩”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而受到严厉处罚。
注释:“医用器材”的界定: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及非油性过滤效率达到95%以上的口罩。同时,医用口罩的“真假”判断还至少要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应当在包装上注明:执行标准号、产品注册号;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消毒日期、灭菌失效期或保质期等信息。
(2)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备案,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相关产品备案信息:
<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4/>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生产销售其他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产品等防疫防护用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与人民群众防控疫情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的,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处以刑事责任。
3.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民事及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法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退还商品价款和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法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二、哄抬防疫物品、涉及民生的其他物品价格责任
1. 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刑事责任:
《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了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界定:
经营者出现:强制搭售商品从而变相涨价、大幅提高配送费、同种商品超过自1月19日进销差价率的以及1月19日以后实际销售但在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经告诫拒不改正的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其中“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经营者如被认定为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法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经营者的认定: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而不论其是否取得经营资格。如朋友圈、网络平台等渠道非因“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贩售防疫、防护用品的,均应被认定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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