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府秘〔2017〕12号),现就开展2018年度政策兑现补助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文件通知要求,把落实政策作为全面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政策掌握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
二、申报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时段内,符合淮府秘〔2017〕12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三、各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与业务部门网上初审时间: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纸质件受理的截止日为2018年4月30日。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四、申报单位签订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两份,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原件装订在纸质申报材料内,原件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
五、为便于各单位申请政策兑现补助,我们制定了《淮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兑现补助申请须知》(附件2)。请详细了解申报主体、方式、程序、条件、材料等,按要求规范有序操作。
六、联系电话:市科技局网络中心:6642388;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窗口:5368136;
政策补助相关咨询联系电话:详见申请须知。
附件:
1、《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府秘〔2017〕12号)
2、《淮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兑现补助申请须知》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2018年度淮南市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措施政策兑现资金部门审核明细表(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21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淮府秘〔2017〕1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市委、市政 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把淮南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政策。对符合创新型省份建设配 套政策支持的项目,由市、县、园区(指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 下同)先行兑现,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 元。
(二)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 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被正式命名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给予 5 万元资助。
(四)支持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并经省备案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经费资助;对企业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
(五)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
(六)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 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七)引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对在淮新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其当年服务收入的 20%、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 励 100 万元、50 万元。
(九)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 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 1000万元—5000 万元范围内的,给予 5 万元奖励;5000 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 励。
(十一)鼓励发明创造。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500 元;已授权的国 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十二)支持专利运用和保护。对企业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 发生的评估费给予最高 3 万元补助;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 2 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三)实施标准战略。对主持、参与(排名前 3 位)制订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十四)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淮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0 万元、2 万元。
(十五)实施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殊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3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十六)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互联网+、大数据、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科技小巨人 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理事长企业,获得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企业, 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获得国家、省专利奖企业,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合格企业;择优支持现代农 业、社会发展科技研发项目;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联 合科技攻关。每年从市调转促发展基金中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 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七)支持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安徽工业精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同一企业奖励金额年 度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
(十八)支持“50 科技之星”创新团队建设。对已列入“50 科技之星”建设的创新团队,给予 10 万元项目资助。
(十九)发挥天使投资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二十)鼓励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若干意见》(淮府秘〔2015〕123 号)《淮 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充意见》(淮府秘 〔2016〕88 号)等文件执行。
二、政策落实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市本级 应承担的各类项目配套、资助、奖励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支 出;各县、园区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兑现相关政策。本政策第 1 —14 项,由市与县、园区按各 50%比例共同兑现;第 15—16 项 由市科技局兑现;第 17 项由市经信委兑现;第 18 项由市人才办兑现;第 19 项由市科技局兑现;第 20 项由市金融办兑现。
鼓励各县、区、园区在落实本政策措施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政策。 本政策涉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 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园区审核,在市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建立科技项目动态管理库和政策兑现项目绩效评价目录制度,完善涉企科技项目查询系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市政府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本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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