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你的豪宅?不!是我们的南宋皇宫!

2017-03-18 心儿 弘博网



不知从何时起,

“皇室”、“皇家”逐渐成为房地产广告的主打噱头……





可是,当假的“皇家”侵犯了真的“皇家”,

热爱文化遗产的你,还能笑得出来吗?


近日,6年前被叫停的杭州“御园”房地产项目再度重启,因其建造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南宋皇城遗址之上而备受争议,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浙江大学教授、杭州古都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周复多,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所长林正秋等5位杭州学者为此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3月13日下午,这起全国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南宋皇城遗址的保护范围


林正秋谈到,根据相关历史地图、文献及考证资料,“御园”项目属南宋皇城遗址范围,而且是皇城的核心部分——东宫遗址。根据《咸淳临安志》所附的《皇城图》和《京城图》 ,该房产项目所在地则在皇宫东华门与东便门之间的东宫遗址上。


《咸淳临安志》所附《京城图》


文献考证也有相关证据:

"杭州治,旧钱王宫也,名曰行宫之门,十八年(1148)名南门丽正,北门曰和宁,东苑门曰东华,二十八年增筑,又设西华、东便二门,其城周回九里。"

——(南宋)陈随应《南渡行宫纪》

(皇城)"今以地度之,南自圣果入路,北则入城环至德牟天地牌坊,东沿河(今中河) ,西至山冈(指凤凰山) ,自平陆至山冈,随其上下,以为宫殿。"  

——(明)徐一夔《行宫考》


南宋皇城遗址于2001年6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该遗址综合保护工程的四至范围为:南至钱塘江,北至庆春路,东至中河(德寿宫遗址),西至虎跑路——南山路——解放路——延安路一线。而“御园”项目,正好在遗址的范围内。据了解,对南宋皇城遗址的保护,所采用的是“点、线、面”结合的城市历史遗产保护体系,即在对南宋皇城遗址、南宋太庙遗址等文保点的保护外,还对相关道路和皇城遗址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全方位保护。


红色线框范围即南宋皇城遗址保护范围,“御园”在其东南角


“御园”死灰复燃


周复多等学者与杭州市政府的纷争,可追溯至2009年8月。当时西子地产以创下杭州住宅楼面地价记录的7.8亿元人民币拿下了“御园”所在地块。“御园”一度被视作杭州豪宅的代表。


“御园”项目效果图  


然而“御园”项目地块从出让伊始争议不断。周复多等7位学者认为,“御园”项目位于杭州馒头山东麓的南宋皇宫遗址上,而且是皇城的核心部分东宫遗址。遗址距现有地面只有三四米,该楼盘目前开挖的地基深达10多米,在施工过程中还不时挖出南宋皇宫的建筑构件,如宝相花纹方形地砖、云龙纹石雕门廊残件等,这对地下文物无疑是严重的破坏。


2011年5月,迫于舆论压力,“御园”项目被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叫停施工。但是时隔五年多, “御园”项目于2016年重启。于是周复多联合周乾松、陈珲、戎玉中、马顺尔等四位学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要求再次叫停“御园”项目。


“御园”项目再次开工


然而,杭州市人民政府以周复多等人与南宋皇城文物保护没有切身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无奈之下,周复多等人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周复多等人提出,要求杭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先前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再次叫停“御园”项目。然而作为辩方的杭州市政府则认为不受理该行政复议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方面宣布休庭,审判结果后续另行通知。


法律与公约的界定


事实上,杭州“御园”侵占南宋皇城遗址一事,并不是无法可依的棘手案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古文化遗址保护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尤其是第十七条,对于建设工程与文保单位的冲突作出了明确指示: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御园”项目危害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事实不容忽视。项目方不仅不应该继续开工,还须承担以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御园”项目是否取得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如何取得的批准,我们不得而知,但既已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造成严重破坏,并也曾被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叫停施工,那么它的重启,除非另行选址,否则必将是二次伤害。朝令夕改、滥用职权不仅有损政府公信力,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处分和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此外,保护文物古迹,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更是全人类的共识。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其中第六条为: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威尼斯宪章》


文物行政执法重拳出击


随着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 全国各地基本建设工程纷纷开工 , 文物保护工作和基本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上下滑动查看案例全文↑↑↑


被房地产项目破坏的汝州汉墓群


2016年初,国家文物局公布了“2014-2015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塔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城墙永宁门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等十大案件入选。这些案例,对于各地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适用、整改落实、责任追究、促进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下滑动查看案例全文


西安城墙永宁门保护范围内的违建电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 全国各地基本建设工程纷纷开工 , 伴随而来的是文物保护工作和基本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关部门严格基本建设中的审批手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力度,并积极通过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冲突。


文物保护领域尚无公益诉讼先例


据了解,“御园”项目侵占南宋皇城遗址案是全国首例以文物保护名义发起的公益诉讼。此前,文物保护监管缺少“公益诉讼”渠道,仅能以环保的名义提出起诉。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10月,国内首个人文遗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在河南郑州中院开庭。9月16日,民间环保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以破坏环境生态、保护文物不力为由,状告当地政府。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习鹏指出,国内唯一有法可依的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文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仍然缺少前沿的理论支持,同时也缺乏资金和主体推动。


2016年版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并无提及。


有评论指出,文物保护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因此,建立一套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这类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为提起诉讼者提供法律保障,刻不容缓。


开庭审理此案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从来不该是针锋相对的关系。发展转型时期的“阵痛”,并不是文物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妨碍,而是行政法规执行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强劲、相关法律保障不健全的体现。以经济建设为文物保护提供资金支持,以文物保护提升城市历史文化内涵、促进经济建设,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来源:中国网浪潮新闻、新华网、住在杭州网

编辑:心儿


相关链接:

来圆明园看遗址的“另类”保护

良渚遗址保护是如何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问题的?

万里长城近3成已消失 保护何去何从

“文保干部举报违法遭处分” 励小捷:地方文物部门执法有心乏力

国家文物局将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性案例遴选推介活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