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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想说爱你不容易--来自一线公安民警的声音

徐雪芬 徐雪芬律师 2020-08-31

最新原创:徐雪芬:王振华在全国人民面前狠狠地耍了一次流氓

      

自从注册公众号以来,本律师撰写涉警文章389篇,其中71篇全国阅读量超过10万,5 篇全国阅读量超过100万,2篇全国阅读量超过200万。


通过几年来与公安民警的交流,我发现很多公安民警战斗在扫黑除恶的一线,既抓黑老大,也配合纪检委抓保护伞,其中包括警伞,也就是警察抓警察,其中有许多罪名涉及公安和纪检委分别管辖。在办理案件时,有在留置点和看守所交叉讯问接触当事人的经历。


谈到他们对纪检委办案的体会,公安一线的民警有钦佩、欣喜,也有纠结、困惑和忧虑。形象地概括,就是“纪检委,想说爱你不容易!”


参考原创:

徐雪芬:警惕以扫黑除恶的名义让基层民警顶"锅"凑数(点击查看)



一线公安民警对纪检委工作的钦佩和欣喜


近年来,党中央坚持刮骨疗毒、刀刃向内,从严管党治党,锻造了优良的党风政风。纪检委严格执纪执法,动刀子、去毒瘤,威力强大,深得民心,公安也直接从中受益。


一、袭击、殴打民警的少了。通常来说,阻碍抗拒执法,冲突会有个过程:从辱骂到拉扯、推搡,烈度不会太大,伤害也不大。而出其不意,说打就打,下死手打的多是有权有势 (或是有钱仗势)的人。现在,在纪检委威慑下,有权的不敢妄为、有势的不敢仗势、有钱的买不到靠山,袭警案件明显下降


过去袭警案件发生后,警队内部那些趋炎附势的软骨头局长、卖友求钱的“警奸”队长,用“执法不文明”、“处置不规范”的帽子死扣自己的民警,明目张胆不立案、不做伤情鉴定,还假惺惺出面“调解”,伙同对方赔几个钱堵住民警的嘴,让民警有理无处说,身伤心也伤。现在警队这种丑恶现象正在潜形消散,这里面也少不了纪监委的功劳,民警内心欣喜,感谢纪检委


二、请托说情、干扰执法的少了。打击违法犯罪,公安要独立担当,但队伍运转,公安不能独行社会。招警要编办批准、经费要财政保障,所队改扩建要住建委批准、子女入学要教育部门关照,满意度测评要统计局高抬贵手,调整干部要政法委和组织部大力支持,民警引颈盼望的三项奖励工资要相关考核部门赏脸通过,等等,不一而足


里面,办还是不办,尽快办还是拖着办,对这些授益性部门就是诸多事中的一桩,但有时对警队运转就是着急上火的事,就能被卡住脖子。过去,尽管多数部门的多数干部立身为公,顺理成章地办了,但有也少数干部掺杂私心,不时仗权为执法对象请托说情。


这些部门干部而言,他觉得他有请托说情的这个权威,你不买他的帐有后果。对只有损益性执法权(不是拘留就是罚款)的公安部门来说,能坚持原则的诉说不能办的难处、办了的风险,好话说尽寻求谅解;不能坚持原则的或干部太大顶不住的,就让渡了法律的尊严,给人家轻纵轻处。


现在,形势变过来了,请托说情干扰执法,由过去的靠公安努力去顶,到现在有权者的自律,让公安少了职业良知的纠结,多了维护公平正义的酣畅。正风肃纪取得这个局面,一线民警内心欣喜,感谢纪检委!


三、警队内部的风气正了。对公安这个公务员群体,与其他公务员群体大体相同,有能干活愿干活的,有不干活还干坏事的。也有不同之处,其他群体从事经济社会工作,可以有多少人干多少活,干多少都是成线;公安是接警办案,不论多少人所有的活都得干,干坏一件都是罪过。作为长期接受忠诚教育、作风养成的纪律部队,在特殊的工作背景下,其服从意识、职业信仰更牢固一些。


对警队中那些护黑护恶的局长、队长,对与邪同流、狼狈为奸的黑同事,老百姓知道,民警更清楚,群众痛恨,民警更痛恨,受其祸害,警队蒙羞,绝大多数正义民警可以说郁闷已久,纪检委出手让其脱警服、坐班房,一线民警是欢欣鼓舞,拍手称快!


过去承担队伍管理一众科所队长们,权力小、责任大,对一些警痞、刺头,扣不了工资、调不动人,“德能勤绩廉”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尺度粗放、操作性不强,考不住他,也柰何不得他,要捧着干、哄着干,加上几个领导责任、管理责任、连带责任的紧箍咒,造成一些不守规矩的民警认为自己犯错误能让领导“殉葬”,肆意妄为,成为不明世事、不谙事理的“警界巨婴”。


中层干部对上汇报民警问题时,上级往往要求“问题民警不能往外推,要交心谈心、要加强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实质上,那些拿法律当下酒菜、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民警,他在阴暗中交易,在无人见处做缺德事,本身害怕见光,交心谈心是不会主动谈出来的;至于工作之余,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一般公民都知道,当警察会不知道?所队长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这让所队长委实难办。现在,在纪检委的鞭笞下,目睹身边的同事受到惩处,民警守规矩了,自律了许多。这种风气的转变,公安的所队长们内心欣喜,感谢纪检委!


一线公安民警对纪检委部分作法的困惑和忧虑


在配合办案和联合办案中,一线民警整体感觉纪检委的干部作风实、干劲足、素质高,执纪办案规范而高效。但他们在了解到个别案件的事实认定、见证了留置措施的运行、听到少数纪检干部的务虚吹嘘,又生出一些困惑、困扰,甚至忧虑。我试图将其分类整理,供大家在法治的视野下理性分析。


关于“置于特定历史背景去看事实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这是一些六七十年代出生、伴随公安转型成长、有过真切感受的老民警关于违纪违法的事实认定的观点。他们认为公安工作从九十年代未算起。以时间为轴,存在着有几个显著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一是“维护发展环境”时期。该时期,市场经济初步发育、招商引资方兴未艾,各地党委政府设置重点保护单位、重点保护企业、重点保护宾馆,明确要求所有执法机构不得滋扰。没有某某的批准,谁都不能进门查处违法。其间,可能有些正常的经营变成不正常的经营,合理的经营和涉黄涉赌的混杂在一起。这里面滋生隐藏黑恶人员存在可能,黄赌为黑恶敛财存在可能,场所寄生涉恶“马仔”存在可能。


二是“企业家老大”时期。该时期,市场发育、招商引资如火如荼。党委政府不断强调: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企业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企业家就是老大,对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对企业家一般不得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扩大化的问题,从企业家扩张到各地商会负责人,平时接送一般是警车开道,红毯铺路;发现一般违法是立即放行。不排除有部分企业家老大就是后来的黑老大,或蜕变为黑老大。


三是“定纷止争,调解结案,案结事了”时期。该时期,社会矛盾纷繁,法制规制成本高,执行难。党委政府鼓励公检法司三调对接,案结事了,硬性考核调解结案指标。各类案件、各诉讼环节都进行调解,某法官一年调解了800多起案件,被树为全国的典型。公安机关该时期调解结案率大幅上升,并存在调解范围扩大的问题,有能调解的调解了,有不能调解的做“思想工作”调解了。这里面不排除有后来的涉黑恶案件和成员。


四是“信访维稳,搞定就能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时期。该时期,传统的人民来信访,变成来人访、聚众访,进展为超级访、赴省进京访,此时期至今存续。信访维稳,通报结果与主官能力考核挂钩,党委政府组织对信访人实行维稳包保制度。尽管各级领导都包保一个或数个信访人,但每一个信访人最后都落实在一线民警身上,一个基层民警可能包保十几个、几十个信访对象。


领导倡导“把信访人当家人、把信访事当家事,把信访信当家信,做好工作,不得拦访截访”,上级要求“守土尽责,坚决把信访人吸附在当地”,任务重大、追责严厉。


事实上,信访人这个家人不听民警劝留;信访人不是铁、民警也不是吸铁石,吸附不住,怎么办?重压之下,民警会想法满足要求,让其不离开本地,要求从少到多,从合理到不合理,最后有少量会逾越法律的界限。


个别地方对信访人的犯罪行为压而不办、引而不发,以求震慑住,换得敏感期的数日安宁。不排除有刁蛮狡诈之徒、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在信访群众之中,亦难排除后来认定的黑恶势力利用民警信访维稳的软肋求得宽宥。


五是“公安经费自筹或者部分自筹时期。该时期,因公安经费保障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供给能力密切相关,各地存续时间不一。这个情形在欠发达地市,甚至在发达地市的个别不发达县区,至今依然持续存在。从公安经费保障上来说,公安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最低保障标准是警均公用经费2.75万元。


这个费用要包含:公用水电煤气费,350兆手台车台购置维护及警务通通信费,办公电脑复打印机购置及耗材费,警车购置及车燃车修费,鉴定检验费,办案差旅费,辅警的工资服装费,党建团建费,营房维修费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将这个最低标准作为最高标准,党委政府也很难,民生要兜底,财政的解拿不出钱,公安经费不足运转,怎么办?就规定有执法职能的部门经费自筹。


尽管审计法出台后,各地报表上的经费列入预算,但实际上用到警均公用经费2.75万元上限,财政就无钱可拨。自筹来源,过去有拉赞助、求捐赠、联防共建、执法罚没。很多欠发达的市县公安局领导和中层科所队长,到岗考虑的第一件事就是经费有没有着落;其次才是考虑执法破案;最后再考虑队伍管理。在执法罚没方面,公安办的较多的是不需要退赃的赌博、赌球、传销、地下钱庄、虚开增值税票等涉案金额大的非暴力刑事案件。


为了节省取证时间、减少办案成本,争取当事人主动配合缴款,尽可能地实现罚没意图,在财政及公检法按约定比例分配终判罚没金额的前提下,存在公安出面协调,“创造条件”对有些犯罪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保而不侦、降格刑转行处置。经费掣肘、靠罚没支撑,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造成警力不投入打击主业的同时,也存在有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完成单位“大局”任务而带来警察个体承担玩忽职守的风险。


六是“司法救助阙如”时期。基于财政能力的增强,出于国家救济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2014年,中政委牵头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司法救助”如此重要,但2014年之前是没有的。该时期,于公安刑事执法而言,在“罪责自负”法律规定下,刑事犯罪嫌疑人加害于受害人,造成轻伤、重伤。嫌疑人是被关进来了,但是拒不支付受害人的医药费或付不起医药费,法律不支持公安直接划转他的现金、冻结他的财产,国家并没有别的救济途径。


看到受害人躺在医陆院里无钱救治,有责任心的民警会着急揪心,为了实质上让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伤,会做一些工作:首先是威胁从重处罚,逼迫犯罪嫌疑人出医疗费;威胁不成再诱导,出了医疗费可以做工作少判几年,其中某罪可以不报送;均不凑效后,受害人忍恨吞声,与施害人勾兑,提前出具刑事谅解意见书,以求得到救命钱。


故意伤害类刑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排除是黑恶的马仔,或后来成长为黑恶势力;民警当年做的这些工作,出发点正确,但存在被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风险。


七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时期。该时期,肇始于2010年左右,于2015年开始收束,目前处于严防违规、严打违法之中。期间,全国的小微融资公司、P2P平台迅猛发展,小额担保公司,典当行,校园贷如雨后春笋蓬勃生发,仅P2P公司,2015年达到上百万家。


发育发展过程中,尽管发挥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活跃民间资本的作用,但同时也泥沙俱下,有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套路贷、暴力讨债问题,至2015年,在平台先后爆雷、套路贷高发的情况下,两高才出台相关了司法解释,得以从过去的经济纠纷定性转变为违法犯罪认定。


从2016年国家进行清理,处置原则是“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侦查”,但立案必须要两条线上报批准,一是县级公安局层报至省厅批准,二是县金融局层报省局批准。这个过程中,不排除追逐利益的黑恶势力从中操盘,公安机关存在打击无据、立案不能、而事后被追为保护伞的风险。


八是“参股经商办企业”时期。该时期,开始于八十年代“下海潮”,经历了党委政府先鼓励、后收束、终禁止的过程。总体禁止是无疑义的,这些对于六、七十年代,通过读大学当兵出来的不发达农村地区公务员会特别有所感。


作为过去的农家子弟,他对自己生存环境的体悟,绝非现代城里人描绘的“劈材种菜养鸡牧马”诗样美好,而是在贫瘠的土地上“锄地插秧割麦砍柴”,感受到的不是“芳草鲜美、落英缤纷”,而是“饿到肚叫、累到怨恨、穷到窘迫”。走出大山只有两条路:考大学、当兵,然而家庭贫寒、兄妹众多,走出大山何其艰难,通常是一家人为了一个人的出息,倾尽所有,往往是成绩略差的兄弟姊妹弃学、处出打工供养一人,作出牺牲。


他们跳出农门后,想回报家人,利用自己的见识、财力帮兄妹寻门路、找活路,有的就开了店、干了种养殖。有的为降低或承担兄妹的经营风险,又不让自家媳妇有怨言,可能就用存积的薪水入了股。


进而又可能门路看的准、运气好、兄妹勤快,嫌了钱,股本升值——于千百个悲剧中有一个喜剧的结果。古人言“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一个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难以苛求有社会责任感,帮助兄妹脱贫、能参与市场运行亦存善愿善行。若纪检委简单的一刀切,不区分是否平等入市、公平买卖、等价交换,便存在着良善不分、谬切一刀的风险。


九是“法律规制漏洞和空白”时期。该时期,于公安执法实践而言,长期存在。普通老百姓一般认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践中,法律的创制不可能超越当时的社会条件。社会是发展的,因此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制,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在规制调整上法律出现漏洞和空白是客观存在的。


如违法人和信访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把不能独立生活的小孩和老人遗弃在派出所。能怎么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1、是不是立案要求很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法院走程序的时间空隙生活安排没责任单位,送不出去就会吃住派出所。


2、是不是操作很难遗弃罪构不上,剥夺抚养权来不及,送到福利院寄养被拒收,没有办法,迫于社会道义的压力,关的人不得不放。还有流传在公安系统“拿执照的犯罪分子”的鲜活事例,说的是那些持有癌症晚期、艾滋病诊断书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旦在羁押中出现死亡,家属必闹、网上必炒,加上看守所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限制,抓到了就是羁押不成,变更措施取保候审后又继续犯罪,一线民警只能是望法兴叹。因法律的漏洞和空白,造成维权不能、规制不能、作为不能,所队长只能妥协,免处或轻纵,除一些道德水低下的泼皮得逞以外,不排除被黑恶势力操作和利用的可能。


这9种情形,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党委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时的招商引资竞争性环境作出指示、要求和设定政策都是正确的决策,无庸质疑。公安机关按照“认知大局、服务大局、融入大局、忠诚担当”的一贯作风,按照领导讲话要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去实施,合情合理但可能不合法合纪,无可厚非。 


网友可能质疑,不合法合纪可以拒不执行,为什么要那样干?


本律师试图从以下三方面解释:


 第一、书记县长总是比你局长科所队长水平高能力强,他们代表党委政府是管全局的,是在大局中作决策,目的是促进一方发展和平安稳定,总体上总是对的。


第二、在法治前进的路上,也不要小瞧了基层干部的执政智慧和生存能力,他们一般不会只唯上、唯书而不唯实的,多数会立身事业和公道,努力在领导指示、文件要求和本地实际实况中找平衡,做正事办实事,只在迫不得已时才会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三、回忆一下领导的声音“谁破坏发展环境我就砸谁的饭碗”、“谁侵害企业家利益我就砸谁的饭碗”、“谁破XXX我就砸谁的饭碗”“谁XXX我就摘谁的帽子”、“谁在XXX上不换思想就换人”,过去常见,现在仍不绝于耳。于干部而言,其职务与组织认可度、社会尊重度、个人福利待遇、家庭生存能力密切相连。职务能不能保,追责免职程序会不会启动?滋事体大!


 古人有言“徒法无以自行”,领导说出的话马上有人操作兑现,而法律和纪律的程序没人说就会安定不动,干部此处的私心和唯上亦在情理之中。收集列举的这些特殊历史背景,及在此背景下干部履职中合理合情不合纪合法的情形,并非要将其当作公安队伍违法违纪的挡箭牌甚至是遮羞布。我们从被公开的既决案件来看,不难发现绝大多数违法违纪的人员立身不正、动机不纯,甚至利欲熏心、知法犯法。


只是考虑普遍性中有特殊性、原则性中有例外,“历史的尘埃落到个人的头上是一座大山,个案的误定是个人的灾难”,提出用现在的纪律要求和法律规定去溯及、定性过去的事实行为时,要提请纪检委关注不客观归罪。


关于主客观一致原则在执纪执法中的应用。对事实行为的法纪定性,不论处于什么历史时期,首先应当把握的是“主客观一致”原则,即客观行为与主观动机结合考量定性。其次才是法纪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共犯认定、追诉时效、溯及力等纯法律问题。


在共同工作中,一线民警感觉纪检委在少数个案上,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有偏差。为什么出现偏差?


究其原因有三:


第一、各地纪检委在反腐和打伞中有指标性任务,形成竞争性办案压力,内部评比的是谁办的案件干部级别高、抓的人多、涉案金额大、案件更典型。


第二、力量组织上,尽可能使用办案能力强,突破快,办案周期短的干部,一些80、90后纪检干部迅速成为主力军,这些闯将们,在县里办案高效,便能借调到市州并留任到市州,市州办案突出借用到省区并能留任在省区。办案压力和任免激励的作用下,没有特定时期的社会体验的80、90后纪检小将操刀,个案定性偏移是可能的。


第三、那些60后、70后纪检干部因经历过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同理心,对审查对象注重厘清主观动机,经常试图主客观一致地为案件定性,就常常表现办案周期长、汇报和定性假设可能性多,在竞争性办案中,往往不受待见,慢慢就靠边退为二线辅助办案人员。


关于留置措施的实施。《监察法》赋予了纪监机关行使留置的权力,对留置的适用有明确规定,但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未出台规定。一线民警了解到一些地方真实的留置室的设置、生活管理和留置的执行情况,具体是:


安全性:有多层门禁 ,层层把守,确保留置对象不脱逃;有驻点医生,即便突发疾病也能及时救治,对绝食的也能在医生指导下由辅警灌流,确保留置对象不会出病死饿死;不放风,不串门,一房留置一人,隔音效果好,确保留置对象不串供。


留置室


留置室大部分进门是过道,过道一侧有一卫生间,经过道到正房,全房软包、全角度监控,一侧靠墙有一审讯桌,桌后有两椅,审讯桌对面有个写交待材料的小桌,桌面上放一支不能自残的特制水性笔及几页写交待的白纸,小桌后面有一个固定在地上、无靠背的圆凳(有留置人员反映凳高不足,凳面小,坐着难受)。


房间一般有窗户和窗帘,窗户玻璃多为茶色或磨砂(能透光但不能见人和景),墙壁多为软包灰色(有的地方为利于办案突破,听从心理学家的意见,墙壁涂成别的颜色,据说最利害的是深咖啡色),晚上睡觉和午间体息时会摆进一张单人床,体息时间过了取走。房间里无电视、不放置任何书本资料。留置室大小上与公安审讯室相比,显得略狭小、紧凑而凝重。


生活制度,留置对象6:30起床静坐反思,7:30洗漱早餐洗碗及房间内自由运动,8:00开始提讯谈话或静坐反思,12:00午餐洗碗午休,13:50开始提讯谈话或静坐反思,17:40晚餐洗碗洗衣及房间内自由运动,18:30开始提讯谈话或静坐反思,22:40洗漱,就寝至次日6:30。 


管理要求: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静坐时要求正襟危坐,双手平放于大腿上或平放小桌面上,不得双手抱胸呈对抗姿式,不准跷二郎腿(跷了也坐不住);起立或上厕所必须报告,不遵守的看护人员经警告可强制遵守;看护辅警8人看护一名对象,三小时一班,一班二人,看护值班时不得带入任何电子设备、书本资料,看护人员与看护对象同处一室,一人坐一人站,目光不离开看护对象,保持高度戒备,除向看护对象下达命令外不得有任何交流;纪检工作人员,提讯谈话时不得与对象有肢体接触。


特情处置:留置对象进留置室后第一周是突破黄金周、第一个月是突破关键月,为取得进展,在特殊情况下个别纪检工作人员会用上些特别手段,一是授意看护人员白天拉上窗帘,二是指使看护人员晚上搞响动(如踢正步),三是亲自上手,贬损、指斥、推掇对象,延时审讯,尽快摧垮其抵抗意志。


民警观感:看守所羁押是大开间大通铺、定时放风,可以看电视,可以看书,能自由地与同监犯交流,非违反监规不被单独羁押。与看守所羁押相比,留置措施的实施方式更显严厉:从留置室的设置来看,对象会见不到日月星辰的晦明变化,听不到风雨鸟鸣的自然声音,感受不到晨昏冷暖的四季转换,与自然相对隔绝;从管理要求来说,对象会无书读,无电视看,无人作语言交流,其社会性相对削弱。


留置措施执行总体趋严引发忧虑。实际上,因法律没有明确,留置的执行各地内部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互相比较谁更严历、更高效、更安全。由此,参与其事的民警感到疑虑:


第一、是什么样的原因,让过去这种静坐反思的党内教育惩诫措施,变得比羁押刑事犯罪更严厉,少数基层纪检委是否因急功近利而违背《监察法》的立法原意、悖背了党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


第二、对象被采取留置指施后,大多数态度转变极快,配合积极而紧密,经济问题交待的喜出望外,作风问题交待的活色生香,检举他人勇跃积极。


有时更具喜剧性的是:立案的线索查否了,办案人员正着急的当口,对象自己交待了足以立新案的铁证!在此效果下,纪检委办案人员会不会更依赖留置措施的采用,而最终导致滥用?


第三、不少留置对象转羁押到看守所后就开始推翻口供,反映纪检委工作人员指供诱供逼供,在一些个案上,纪检委移送对象有多个罪名和较大金额,到检察院起诉环节会缩减一部分,到法院判决时又会再次大幅缩减,这会不会是留置措施趋严,导致虚供乱供的结果?


留置期间,纪律调查和刑事调查程序出现混同。留置过程中,纪检委一起办案,尽管纪委适用的是党的纪律制度,监委执行的刑事法律,实际是一个调查专班在开展工作,难以避免出现程序混同。工作人员一方面做思想政治工作,启发留置对象“钱不是问题,态度是问题”“数额不是问题,认识是问题”,规劝留置对象要老实对组织说清楚,争取宽大处理,如对抗组织调查会加重处理。


在此执纪程序中,取得的交待材料随即转化为刑事追诉证据,不加限制地进行了纪律调查和刑事调查程序的切换。这里面会有什么问题?这种调查取证方式与刑法司法理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间可能形成张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法理释义:又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拒绝自陷于罪。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一线公安民警提示,留置期间,如果不能相对清晰地将执纪调查程序和刑事调查程序区分开来,将对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证明力带来法律风险。


关于纪监委执纪执法的效果缺乏系统的评估和适时的纠偏。总体来说,通过纪监委的执纪执法,正根治着党内的顽疾,切除着治安的毒瘤,受到党内外的拥护和欢迎。但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偏差需要关注和纠正。一线公安民警认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纪法的政策性和严肃性在弱化,纪检委的权威性在加强。干部基于组织内多年教育、良知未泯,是非尚存,作了如实交待,被少数纪检干部对此列为自己的功劳。


个别纪检干部对外吹嘘自己如何“能盘大干部、能啃硬骨头”,对留置之前畏纪跳楼的、留置期间自残绝食的,
不仅没有同志间的惋惜之情,反而是“对抗调查”的蔑视和不屑。严厉的留置措施的实施,常被一些纪检干部用来调侃调查对象:“要不要留(置)下来”、“是不是发个奖状(留置通知书)”云淡风轻地说出口,让被调查干部不寒而栗。


少数纪检人员对相关干部外围调查取证时,采取“秋风扫落叶”“快刀斩乱麻”的做法,年深日久的事,非得干部“回忆”起来,数额和细节还要一一对应,在对涉案礼品赠品的图片指认环节,被取证调查人指出哪样是我送的或经手的,纪检委的同志说,你说的已经有人指认了,不算,再找,最后胡乱指认两个签字画押。很多纪检委办的标准案卷中,各类口供完美无缺当是例证。


在定性处罚上,有些专案组片面追求官高案多金额大,对前面的事坚持功不抵过,对后面的事不给将功折罪的机会,没有认真区分十八大以前和十八大以后,鲜见对追诉期、溯及力的考量和四种形态的应用。凡此种种,很多干部议论“纪检委有些同志不是把纪律挺在前面,而是把纪检委挺在前面”、被调查过的干部哀叹“纪检不仁,以干部为刍狗”。


第二、纪检委少数对象惩处的预后效果不够理想。可能因为办案竞争性强、案件总数大,对有些涉案对象纪检工作人员并没有认真做政治思想、法纪阐释、说服教育工作,造成部分受处分干部内心不服,不仅不感恩组织帮教,还对纪检工作人员心怀愤恨,离开留置场所便推翻口供,多方申诉。


如果任这种状况扩大,组织的内部对立面可能会扩大,数年后可能存在该群体缠访缠诉缠人的风险。对照《大赦1959》这部感人的纪实片,当年刀枪相对的国民党战犯都能改造得与共产党同心同行,对违纪人员及其家属的教育引导迫切需要引起纪检委的重视。


第三、违纪通报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观阅网上违纪通报,违纪类型很多,但从村支部书记到省委书记,绝大多数通报高概率出现作风问题(好色)和经济问题(贪钱),高级干部能不能通报点高级错误?


这种通报,可能给群众和网民以“凡违纪干部都贪财好色”的误读,加之通报数量庞大,进而可能给群众以“凡干部都有问题”的误判。另一方面,凡违纪通报能留言的网友都是一片叫好之声,更有“热心”网民不惜码字加上一些张冠李戴、耸人听闻的虚假事例。而这些网友的意见未必就是真实的民意呼应,不排除网站被人利用和操纵的可能。


 经与公安网安民警的交流、结合我自己的体会,很多大型网站有外国资本控股或参股,网上评论的留言都会经过后台的挑选。可以参考看看那些升调任干部的网上留言,即便是任上口碑很好、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他调任通报下面的留言也没多少正面的。原因无他,敌对势力通过后台控制、对干部信念的打击手段而已。


第四、反腐打伞警示宣传有待改进。反腐倡廉、打伞破网,纪检部门制作下发不少警示宣传片,的确发挥了直观强烈的警示教育作用,但有些细节一线公安民警提出了疑虑。


一是警示片人物第一出场的大多是“强势”的公安,往往大量铺陈过去是扫黑英雄、禁毒英雄、某某神探、某某专家、某大案主侦,功绩上评了英模、立了大功,再话锋一变,嬗变、沦落为罪犯。这种表述给民警的感觉并不好,负面地营造了英雄未路、兔死狗烹的氛围,建议只说过不描功。


二是某干部违法乱纪,镜头中经常会出干部所在单位大楼的画面,且故意调整拍摄角度和色调,让大楼显得阴森丑陋,仿佛阴暗的交易正在大楼内进行。于公安民警而言,他们旗帜鲜明地支持和拥护清除害群之马,但镶嵌庄严警徽的办公楼是公安机关的象征,出入其中的绝大部分是对党忠诚、勇于担当的好干部、好民警,公安局大楼以贪腐形象出镜容易挫伤广大民警的职业信念。


第五、反腐打伞穿透性还不强。反腐对县域的穿透力不够。古人说“郡县治而天下安”,中国县域县城多是熟人社会,长期的本土干部经营,形成一个利益均沾的坚硬外壳。少数县市这个壳并未刺破,反腐仅是浮光掠影,小鬼顶锅。打伞对党政大伞穿透力不够。众所周知,黑势力的四大特征之一就是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少有抢夺抢劫、涉黄涉赌来的,多是靠垄断优质资源来的。而这个资源是只有党政领导有能力分配和调节,这才是要打的伞撑子。而实践中纪检委常以多年前某案未立、取保、轻处,拿一般民警当伞打,其逻辑就如“希特勒的母亲不生希特勒就不会有二战”一样,有顶锅凑数之嫌。


 



归纳一线公安民警对纪检委工作的期盼和建议


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的联合作战、并肩冲锋过程中,一线公安民警和纪检委的工作人员结下了深厚的战斗情谊,深刻地了解纪检干部的忠诚、勇毅、担当。基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践行,出于对实质正义的维护和三个效果的坚守,一线公安民警以诚敬之心,对纪检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期盼。


在坚守法治的原则下开展纪检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总书书还提醒干部“莫看现在闹的欢,当心以后拉清单。”


一、纪检委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准绳,既打击公安的不作为、乱作为,又考虑客观条件制约下的作为不能,运用“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来定性处理;严格自身队伍管理,树立法纪权威,力求规范、防止肆意;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以质保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纪和历史的检验;针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仿行《看守所条例》,草拟《留置条例》,争取早日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结合纪监委履行部分刑事职责,要执行抓捕任务、保障留置场所安全、保障自身工作安全,建议仿照香港廉政公署作法,成立并管理直属的警察武装力量。


二、坚持执纪初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纪检委监督的是九千多万党员和近百万非党公职人员,数量庞大、责任重大。工作中务必坚持好政治性的基准,把握好政策性的要求,维护好法纪性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扶贫的路上,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体现了总书记深厚的家国情怀,诚然,家国一体,党员被开除党籍、非党人员被开除公职,他仍然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能交由其他国家来教育和改造,仍然要体现国和家的属性,要顾及他们的安危冷暖。


因此,纪检委对党内同志要以家人的眼光来看待,法纪严明的同时,要严格按总书记要求区分处理,宽严相济,惩当其过、罚当其罪,并切实有效地跟进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工作,教育党内同志的同时,团结党外力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正风肃纪、长治久安担当起应尽的责任。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开展纪检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讲“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于公安一线民警而言,感知尤为深切,发展过程中,政府有财力了,公安的经费保障难题逐步缓解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了,流浪人员救助站设立了,司法救助基金设立了,精神病院扩容收人了,关押艾滋病、癌症晚期的特殊监管场所开始建设了,福利院愿意托养遗弃在派出所的老人小孩了,这些问题以前都是一线民警的忧心事、堵心事,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在迎刃而解。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谋财害命的杀人案件逐步在归零,命案发案率呈下降趋势(这是经济发展的伟力,绝非公安破案力增强的功劳);民警个人待遇在提高,为钱办案、贪赃枉法的明显减少。古人亦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线民警深信,在纪检委的强力整治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总量也必将迎来新的拐点。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期盼纪检委正确区分对待经济社会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引导和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全面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大局。

 

 结束语:


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纪检委和公安两者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纪检委高擎党鞭,笞鞑出一个“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境界;公安手持利剑,劈砍出一个“社会安全、秩序安定、人民安宁”的三安环境。纪检公安两家如都能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不恃权乱为,公正而规范地办事,将在实现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征途中成为很好的战友。


 能如是,则我相信:一线公安民警肯定会说“纪检委,我们爱你很容易!”


本律师虽然不是党员,但是怀着对党和国家的无比热爱之情,斗胆写下这篇深度调研文章,希望对国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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