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芬:警察英勇无畏牺牲是一种德育精神,但不是法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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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生生命的逝去,令所有善良的人为之痛惜!
对于该案,我昨天晚上11点多,写了一文:徐雪芬:评17岁女生跳河自杀事件!警察只管救助,不管投胎,评论爆满。
首先定位女孩不是遭遇危难,而是自杀,防、控具有不确定因素。她与施救者是排斥、对立关系,你越要救她,她可能越急着付诸行动,这点完全不同于危难中的救助对象,她会积极配合。
警察为制止一场自杀事件,不确定因素太多,不可能保证救助对象活。
即使施救设备器材齐全,施救过程中由于对象不配合而造成施救失败,也有可能被社会误解甚至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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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如果第一时间,不用做规劝工作,直接扑上去把女孩抱住(因为水位在膝盖位置左右),双方都不至于有生命危险。几个小伙子,就是拖,也把一弱小女子拖到岸上了。当然,此举风险系数具有不确定性。但救人必须拿出当机立断的行动。毕竟警察出警肩负的的是救人的使命,磨磨叽叽贻误战机。
但也有网友反驳:一扑一拉,说得轻巧。扪心自问一下,如果我是当事民警,一定没有这种勇气去做这种没有把握的事。成功了是英雄。如果把当事人扑进水里了没救回来,自己能不能活先不说,杀人凶手的头衔是跑不掉了,死后都得不到烈士称号,连身后的家人都得背一辈子骂名。
试想一下,如果警察一扑一拉,救回来了,下面他需要做的是回到派出所,换一身干爽的警服继续出下一个警情,身体好的喝点热水就过去了,身体不好的可能得病一场。
第二天下班后找个手机店修一下泡水的手机,过了两天女孩家属送来一面锦旗,上书“人民英雄”云云,过几天视频上网了,所长在派出所群里对该同志的英雄行为提出表扬,后面一片,但是私下里要好的同事还得劝说一下“这么大岁数了,咋还这么拼?”
如果没救回来呢?不用想了,只能发挥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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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群李国蓓律师对此事件有一段评论,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飞行安全介绍强调,要先自己把氧气面罩戴好,再给其他需要照顾的老人孩子穿戴,先保障自己安全,再帮助他人。
就女孩溺亡一事,生命的价值是一样的。女生的命是命2,警察的命也是命。警察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确实负有义不容辞的施救责任,不同于普通旁观者。但是如果劝解的警察确实不会游泳,你无权批评他为什么不下水救人。
我想网络上职责警察的大约都集中在初期女生站在浅水区,水那么浅,嫌水冷?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人不能选择生,却可以选择死。自杀的人是极度绝望的,死是他的本意。
如果没有劝解,强行直接拉拽,情绪激动很可能加快女生进入深水区。
最后,女生溺水而亡,少有人关注她为什么自杀,却责怪警察没下水。为什么死的不是警察?我觉得偏离了谁就真相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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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跳河事件后,建议今后法律规定:凡到法定责任年龄且认识正常的人,明知会死而采取跳楼、跳水、割脉、卧轨、喝农药、开煤气瓶、撞墙、绑炸药、点汽油、上吊等极端行为者,其它人和相关部门无冒险救助义务。如果救援造成第三方损失或生命丧失,肇事方需负民事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和重大社会伤害的,负刑事责任。
以后法律上可以诞生一个新词:极端行为人!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约束过激行为,惩戒极端行为者,以此助推中国法制进步。
《人民警察法》和110处警规定也可以作相应修改:不允许任何人玩弄自己的生命;也不允许任何人玩弄自己性命还拉上他人玩命。没有人必须要为别人的极端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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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出不穷的救援中的各种违反常理现象,已让人无法理喻,也让公安部门难以承载。引入社会公司有偿救援。针对中国国情复杂、人口众多、民众素质不一,建议出台单独的《应急救援法》,扭转目前主要只由公安、消防 (应急) 这两家承担应急救援的窘境。
从这个角度讲,欧美法系有诸多可取之处。
本案事实证明却没人在意一点:女孩再往前一步就是五六米的深坑,跟站在悬崖边上没什么两样。
警察英勇无畏牺牲是一种德育精神,但不是法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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