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开创先河”是一场空欢喜!辽宁盘锦公安重大程序违法 影响司法公信
最新原创:(点击查看)
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问题根深蒂固,司法办案人员忽视程序法治的现象比较突出。
根据2018年刑诉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刑诉法仅就被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明确侦查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
就本案而言,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至少涉及两个方面:
正确的方式是大洼区公安分局先撤销案件,再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并开展诉讼活动。
其原因在于,无论是上一级侦查机关直接办理还是交由被指定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由共同的追诉利益所决定的“官官相护”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可否考虑借鉴目前职务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的普遍做法,由其他省、市(直辖市)的侦查机关立案管辖。
三、为何重大程序违法必须科以法律制裁
为什么程序违法应当承担如此严厉的不利后果,这是笔者着重要谈的问题。
如果刑诉法不能像刑法一样得到实施,不仅难以体现“官民平等”,而且公民一旦涉诉,其权利和自由便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刑诉法屡屡被违反,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统一又如何实现?
二是避免实体处理结果公正性令人怀疑的需要。
因为,实体结果的处理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体现司法的亲历性,但是社会公众并未亲自接触当事人和查阅相关证据,对处理结果抱有自己的看法,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结论不满,乃正常现象。
但是,程序是否正义,透明度更高,公众可以通过直接观察判断之。
三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有效辩护的需要。
如果辩方申请成立,不仅直接否定了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果,相关办案人员可能还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为了避免此种局面的出现,重要的“杀手锏”便是在本案尚未审理完毕之前,“先下手为强”,对辩护律师以涉嫌犯罪为由追究责任,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为了避免律师在行使执业权利过程中容易触怒侦查机关、“动辄获罪”等现象的出现,只有采取最严格的程序后果,“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侦查机关已经进行的违法诉讼行为,采用“违法即无效”的处理方式,才能有效防止“报复性执法”的流行和蔓延。
唯有如此,律师才敢于“真辩”,才可避免“配合”、“演戏”和“作秀”等有违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所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培育程序正义理念,并认真践行之,乃法治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届四川省行政立法专家。
出版《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6部,合著6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7项,其中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问题实证研究”结项获得“良好”鉴定,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6项。
推荐原创(可点击查看)
第一篇:徐雪芬:如何走出信访的困境
第四篇:徐雪芬:公安110警情研判与对策
公众号:女律师札记
以律师的理性观察世界
以女性的细腻洞察人心
公众号:女律师札记
以律师的理性观察世界
以女性的细腻洞察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