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干货】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籍自然人如何参与新三板市场投资?
作者:吴则涛(合伙人)、苏丹(律师)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微信:aze108413818
邮箱:wuzetao@zhongyinlawyer.com
自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展唐科技”)作为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以来,已经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陆续登陆新三板。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同于内资企业的特殊性,但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设立、变更程序要求和新三板基本的挂牌条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籍自然人是可以通过投资拟挂牌企业参与新三板市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除了通过投资拟挂牌企业外,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籍自然人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参与新三板市场投资?如参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通过对新三板现有案例、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向相关主管部门的电话咨询,本文旨对该问题进行逐一解答,以供读者参考。
1政策性文件
1、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中在第四条“关于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规定:“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第六条“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中规定:“……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2014年5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文中在第七条“关于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中规定:“(二十一)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范围,提高投资额度与上限。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范围内,逐步放宽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完善对收购兼并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
3、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在第三条关于“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壮大全国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队伍”中规定:“四是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出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公募基金产品。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
2规范性文件
4、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如下:
5、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6、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第四章“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和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向拟挂牌企业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的资格要求,投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除此之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不需要满足其他要求。但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拟对挂牌企业进行投资的,应当满足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主管机关电话咨询意见,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籍自然人参与新三板投资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境外机构投资者
2外籍自然人
综上所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挂牌后参与新三板投资对于主体资格有较高的要求,需要境外机构投资者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批准;外籍自然人在挂牌后参与新三板投资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及具备开立A股账户的资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1.3条的规定,外籍自然人开立A股账户的前提条件为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因此,如公司希望引入境外投资者,为了减少审批程序,满足投资适格性要求,建议在挂牌前完成引入境外投资者相关工作。
原创作者:
吴则涛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洞见资本研究院专家顾问
苏 丹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9月4-6日,洞见资本研究院联合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共同打造的《新三板融资与市值管理》第5期,将于北京与大家更深入的探讨投融资、路演、挂牌上市、市值管理、人才与股权等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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