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供港澳冰鲜猪肉养殖场备案指引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项目要求,以供港澳质量安全标准为标杆,海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持续优化供港澳养殖基地和加工厂备案服务。
现在的供港澳冰鲜猪肉养殖场企业应该如何备案呢?有需求的企业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注:根据海关总署第249号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备案范围
供港澳冰鲜猪肉养殖场。
申请条件
1.年出栏1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培训、考核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种猪引进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表册;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7.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活猪出场隔离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猪引进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8.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均有隔离屏障,且须设置:
(1)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米、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生产区入口具有淋浴室和更衣室;
(3)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9.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10.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1.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2.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4.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5.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用畜/禽饲养场备案申请书;
2.畜/禽饲养场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专职兽医资质证明;
6.出口畜/禽及其制品生产企业与饲养场的协议书;
7.饲养场平面图(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8.员工健康证明;
9.使用药物及饲料清单;
10.加工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11.畜/禽饲养场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12.饲养畜禽产品有资格的检测实验室检测报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根据风险分析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测项目);
13.由拟供货加工厂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养殖场委托加工厂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4.种苗:种苗采购的证明材料(人工繁育的国内种苗必须来自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苗场。海关应监督备案养殖场确保所投入种苗健康安全,无禁用药物残留)。
TIPS:
以上资料除第2、9项可上传电子文本外,其他资料均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上申报入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办理流程
养殖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养殖场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受理备案申请。
◎养殖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退回企业申请并告知养殖场需补正的资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注意事项
1.供港澳冰鲜猪肉养殖场地址、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供港澳冰鲜猪肉养殖场备案变更手续。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1)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照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3)隐瞒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
(4)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5)备案饲养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6)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海关报告的;
(7)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系统操作指引
(以初次申请为例)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
点击左侧菜单“进出口食品安全”,在下拉显示项目中选择“出口畜禽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点击“备案登记申请”。
备案类型选择“供港澳冰鲜猪肉养殖场”,按要求填写申请界面表单。填写养殖场基本信息完毕后先点击“暂存”。
完善驻场兽医信息新增后点击“保存”后,再点击“下一步”。
点击“文件上传”进入上传界面。按照提示添加文件完毕后点击“上传保存”。
附件上传完毕点击“申报”。
TIPS:
1.在“企业申请单查询”界面可以查看申请状态和海关回执。
2.变更、注销分别点击对应模块办理即可。
3.系统上传的附件每个大小不能超过5M,除证照类、检测报告类的附件需要提供扫描件外,其他制度性的文件可以提供电子文档就行,同一类型附件压缩成一个文件包中上传。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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