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政
策
解
读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
公告
2022年1月26日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1月26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公告)。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非洲猪瘟大揭秘!!!
01
起源篇(什么是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Infection with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如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而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该病也是我国重点防范的一类动物疫情。
02
临床病症篇
非洲猪瘟(ASF)的临床特征是发病过程短,死亡率高,临床表现为发热(达40~42℃),心跳加快,呼吸困难,部分咳嗽,眼、鼻有浆液性或粘液性脓性分泌物,皮肤发绀,淋巴结、肾、胃肠粘膜明显出血等。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猪瘟症状相似,只能依靠实验室监测确诊。
03
传播途径篇
非洲猪瘟的感染途径和传播方式多种多样,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染源而被感染,也可被感染了非洲猪瘟病毒(ASFV)的软蜱叮咬而感染。病毒可经消化道、呼吸道、血液传播到全身各组织脏器从而引起猪只的全身性感染。
TIPS
ASFV的传播循环主要有三种 :
(1)家猪—软蜱—家猪循环
(2)家猪—家猪循环
(3)野猪—野猪循环
海关防控 马上出击
为防止疫情传入,1月26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采取以下措施:
✦
✦
1
禁止入境产品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
禁止邮寄或携带部分产品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防范通过运输工具运输产品入境
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
对非法入境产品进行销毁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TIPS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问
该公告何时开始执行?
1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26号)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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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厦门海关
审核单位: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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