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导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不仅包括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6.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供稿:秦琳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是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的龙头企业,其“罗莱”牌床上用品连续多年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认定为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2014年8月,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荣获2014年度“最具市场价值家纺品牌”称号。
2017年,罗莱公司发现支大粉在淘宝平台上开设了店名为“情人罗莱厂家直销”的淘宝店铺,该店铺中销售的14件产品中有9件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情人罗莱”字样,如 “情人罗莱正品羽绒被95白鹅冬季加厚冬被芯春秋被子单双人白鸭绒”的商品、“情人罗莱羽绒被95白鹅绒冬季加厚冬被春秋被子单双人白鸭绒棉被芯”、“情人罗莱磨毛天丝空调被子全面夏凉被芯春秋薄被子夏季单双人夏被”。进入商品名称为“情人罗莱正品羽绒被95白鹅绒加厚冬被芯春秋被子冬季单双人白鸭绒”的商品页面,商品详情中注明品牌“情人罗莱”。罗莱公司认为支大粉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案号:(2018)浙0110民初15740号,审判人员:成文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罗莱公司的字号为罗莱,且罗莱公司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支大粉在店铺名称、产品名称中的使用“情人罗莱”完整包含了原告的字号,极易造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罗莱公司或与罗莱公司存在关联,故支大粉的行为构成对罗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罗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支大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罗莱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编辑:任雪
往期精彩
案例评析 | 代理国外品牌期间自行附加中文标识的权利属于国内代理商还是国外品牌一方?
案例评析 | 商标撤三中真实、善意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案例评析 | “王者荣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团队业绩|小米公司“米家”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经济损失降至300万!
案例评析 | 不予保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商标
长按识别杨宇宙律师个人微信二维码(yangyuzhou3342),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