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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将Burberry格纹商标进行装潢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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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供稿:秦琳


判决书原文请戳(2016)粤民终564号

格纹图形是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为保护格纹图形,博柏利公司在中国申请将其注册为商标,商标号为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第G1085596号、第G1096493号,上述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

博柏利公司发现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必达公司)、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罗公司)、章可明、汤铁卉未经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手袋、钱包、提包、拉杆箱等产品上使用与其格纹图形等系列格纹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认为,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博柏利公司、博柏利贸易公司主张的第G732879号、G987322号、G1085596号、G10964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第18类,系同一种商品。将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上述四个商标进行比对,两者的构图、组成要素相近,整体视觉上差别不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涉案第G732879号、G987322号、G1085596号、G1096493号商标构成近似,路必达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博柏利公司、博柏利贸易公司第G732879号、G987322号、G1085596号、G10964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路必达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或SANTAROBERTAPOLO标识,不会导致产品来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装潢性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如果装潢性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则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害。

编辑:任雪


(第G732879号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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