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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部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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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相关部门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并不存在需要优先适用部门法的问题。

供稿:秦琳



判决书原文请戳(2018)京73民终371号

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享有《英雄联盟》游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运营权。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现光宇在线公司开发经营的《最萌英雄》游戏与《英雄联盟》有诸多相似之处。第一,在《最萌英雄》游戏启动界面使用与《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近似的标识。第二,《最萌英雄》游戏中21个角色抄袭了《英雄联盟》游戏中对应角色形象,亦抄袭了6个角色名称。第三,光宇在线公司在对《最萌英雄》进行宣传时使用“Q版LOL英雄皆在此”等与《英雄联盟》相关联的宣传语。

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光宇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九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因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光宇在线公司。光宇在线公司认为,游戏启动界面标识与角色形象应属《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相关部门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虽然涉案《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与角色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但在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选择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并不存在需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的问题。

鉴于《英雄联盟》游戏上线运行时间早于《最萌英雄》游戏,《最萌英雄》游戏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近似的标识,亦有21个角色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相近似的角色形象,6个角色使用了与《英雄联盟》游戏相近似的角色名称,故法院认定光宇在线公司开发运营的《最萌英雄》的游戏启动界面标识、角色形象、角色名称系对《英雄联盟》游戏的模仿,违反了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光宇在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英雄联盟》游戏权利人的授权或者与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光宇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光宇游戏网站在宣传推广《最萌英雄》游戏时多次使用诸如“Q版LOL英雄皆在此”等的表述,强调其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为《英雄联盟》游戏的Q版英雄角色,使人误认为《最萌英雄》游戏为《英雄联盟》游戏的手游Q版,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编辑:孙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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