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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构成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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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率土之滨》武将战法中每一条武将战法都将策略游戏的战法机制和武将历史故事背景结合在一起,形成具有故事性的独特表达。在剔除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以及来自公知领域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后,满足文字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

供稿:刘强



因公众号审核问题,判决书原文无法推送

在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游戏换皮”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是基于游戏软件作品整体,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该案二审法院指出,“网络游戏是一个文字、音乐、图片、视频以及特定玩法规则等多元素的集合体……诚然,对网络游戏的权利保护可以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进行,但是这类细分权项的保护只是保护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元素类别,并不足以实现对具有完整性特征的网络游戏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包含游戏玩法规则及所有游戏素材的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为比对基础,以期实现对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系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合理判断,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该案是基于整体保护的思路判断游戏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件。对于加强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究竟是采用整体保护思路还是基于游戏软件之下所包含的具体作品类型,要根据游戏软件的类型和侵权事实而定。例如,如果游戏软件有较为丰富的文字、图像资源,而被诉侵权游戏对这些文字和图像进行了大规模的复制,那么不妨先判定这些文字、图像是否构成文字、美术作品,继而基于该文字、美术作品判定侵权。

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雷火公司”)诉吕一尘、林军、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千陌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一审案号(2019)浙0192民初8128号),原告的《率土之滨》是一款玩家通过搭配武将和武将战法竞技的卡牌策略类游戏。案发时游戏设有472条武将战法,并且每个武将还绘有相应的角色形象。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主张,千陌公司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权。武将战法文字描述与武将卡牌有固定对应关系,形成机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凝聚了作者的创造力和智力活动,具有极高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率土之滨》游戏中的武将卡牌美术形象,极具特色和艺术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对于武将战法是否构成作品,法院分析认为,首先,《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中用以描述出征武将名字、攻击距离、攻击条件、攻击概率等文字内容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与当下流行的各种三国志类游戏规则大同小异,此种概括性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文字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包含战法名字、战法类型、有效距离、发动几率、战法说明来源内容,其中武将名字均来自历史典故。《率土之滨》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武将等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这些来自公知领域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最后,将《率土之滨》游戏的思想部分抽象出去并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后,对剩余的部分法院认为:

第一,《率土之滨》武将战法对战法名称、战法说明内容的具体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如果将武将战法名称中的每一个字或词汇隔离出来单独判断,这些字或词汇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将这些字或词汇组合用于武将战法并赋予其一定的含义就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了作者对游戏表达元素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且没有证据显示在《率土之滨》游戏发表之前,这些字或词汇已经成为三国类游戏的常用词汇。 

第二,千陌公司虽然举证《三国志》等游戏中存在与权利游戏相同或近似的武将名称、战法类型,但是未能提供早于权利游戏的发表记录,而《率土之滨》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在创作完成后,即在《率土之滨》游戏内在线公开发表。 

第三,《率土之滨》游戏对武将角色的选择、武将战法的说明表达也具有一定独创性。《率土之滨》武将战法随着玩家游戏,逐步添加,这就体现了作者对进入游戏的三国人物的取舍和选择,而对武将名称、武将战法说明的概括、总结更凸显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创作、编排和设计,也体现了作者基于史料、民间故事、人物性格特点对三国人物的艺术化再加工,这种表达足够具体,体现了作者对相应素材的编排和设计,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就武将战法名称、攻击几率等每一句或每一段文字而言,由于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但是武将战法文字内容是用以说明战法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勾勒出一个以三国角色作为人物主体,三国典故体现其技能特点,三国文学作品及史料作为武将战法依托的架空幻想开荒游戏世界,具备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据此,法院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文字作品的要求。

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对《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作品、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编辑:孙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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