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建筑CAD图和效果图的作品类型
导语: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而仅指建筑物本身。
供稿:刘强
判决书原文请戳(2019)京73民终2758号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与建筑物具有同源性,是否亦属于建筑作品呢?
在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二审案号:(2019)京73民终2758号),原告新建业公司主张的涉案建筑CAD图和效果图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其所属的作品类型是焦点之一。
一审法院指出,在法律依据层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该规定的文义看,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而仅指建筑物本身。此外,在国际公约层面,《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在列举作品类型时,将“建筑作品”和“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立体作品”分别列入不同的作品类型,亦标明建筑作品指建筑物本身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因此,在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规范体系中,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系建筑物本身或其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
对于理论界中存在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均构成建筑作品,并认为“与建筑相关的作品”到“建筑作品”的转换系复制而非演绎的观点。一审法院指出,对于进入诉讼的著作权纠纷,其中的争议问题应当在我国著作权法的规范框架下进行判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明确界定“建筑作品”外延,且本案并不涉及遵循文义将会导致严重不公的后果等其他因素的情形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的文义不应因存在理论争议而被轻易否定或推翻。
因此,新建业公司主张涉案建筑CAD图和效果图构成建筑作品,在我国当前的著作权法规范体系下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涉案建筑CAD图和效果图的作品类型,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结合如下因素:第一,著作权法实施条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以及说明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系图形作品;第二,涉案CAD图的内容可以作为建筑施工之使用;第三,新建业公司自述涉案CAD图是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根据本田汽车4S店的建筑物外观设计,对地面、空间结构、材料、尺寸、工艺标准、顶部处理等进行设计后形成,且系落地设计之基础;第四,新建业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所记载的作品类型为“工程设计图”。据此,涉案CAD图的最终创作目的并非是为了让人们观赏这些图本身,而是使人们可以根据该图纸并结合当地地质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后建设本田汽车4S店,应系图形作品。
关于效果图,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绘画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系美术作品的规定,涉案效果图是采用电子绘图方式,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体现了本田汽车4S店这一建筑物外观美感的艺术作品,应为美术作品。
编辑:孙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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