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抄大学作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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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杨柳公司对高校课程习题详解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筑梦公司未获许可,通过攫取杨柳公司付出对价获取的竞争资源的方式获得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筑梦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对杨柳公司经营造成了损害。。 供稿:赵云虎,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杨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筑梦公司”)
杨柳公司与筑梦公司的软件中均提供了高校教材的课后习题答案,数量及科目有所不同。
杨柳公司认为,其请求所涉的数据为大学教材学习辅导资料,是大学教材相应章节练习题的详细解答,包含解题思路及解题步骤,并非简单的结论性答案。杨柳公司持有的高校教材练习题的详细答题稿件及稿件数据是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制作完成。
杨柳公司认为,其合法享有本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权益,并把稿件及稿件数据用于经营,合法合规。筑梦公司未经杨柳公司许可,使用、传播本案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用于筑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获取了经济收益。
杨柳公司认为,筑梦公司使用的涉案稿件及稿件数据并非来源于公开渠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稿件数据的合法来源。杨柳公司总共制作了600余册高校教材练习题的详细解答稿件,筑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23册,其中手写稿件385册,电子稿件38册。
筑梦公司认为,杨柳公司的数据有电子稿和手写稿两种,电子稿的数据来源于网络公开数据,杨柳公司仅将其标水印就主张自己的权利,手写稿是通过网络抄取的,不需要脑力劳动。对于手写稿而言,虽版本不同,但基本知识点和习题都是重复的,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公开的环境下,已能够从公开途径获取相关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筑梦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杨柳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筑梦公司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杨柳公司亦未以此主张,故具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兜底条款的前提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柳公司运营APP和微信小程序处于在正常运行状态,不具备适用该条第四项的结果要件。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即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具体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二是使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实际损害,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合法权益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具体到本案中,杨柳公司支付报酬委托他人向其提供习题答案详解,通过汇总、整理、上传至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和APP用于经营,并因此收益,据此可认定杨柳公司对涉案习题详解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
筑梦公司作为杨柳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将标注有杨柳公司水印的习题详解用于其运营的APP和微信小程序,通过攫取杨柳公司付出对价获取的竞争资源的方式,以便获得同样的竞争优势,而非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等正当方式,客观上破坏了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和良性竞争,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引导经营者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正当的竞争该行为。
筑梦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不可避免对杨柳公司经营造成损害。
综上,筑梦公司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五万元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数据,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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