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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电子存证平台出具的操作指引可作为判定操作流程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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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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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存证平台出具的《操作指引》作为电子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可以参照其判定操作流程效力。‍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1)京73民终2157号
一、案情简介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对影视作品《缝纫机乐队》(下称涉案作品)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张家口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辰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华视公司对此进行了时间戳取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天辰公司在没有取得涉案作品合法授权的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华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天辰公司上诉称,华视公司的取证行为不合法、不规范,并提交了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联合信任服务咨询等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天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关于华视公司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存证方式进行了法律确认。相较于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而言,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廉、制作时间短等优势。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并非只要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存在在抓取之前已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有问题而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坏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操作指引》系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即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作为可信时间戳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故本院将参照该《操作指引》判定操作流程效力。
《操作指引》的“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中包括三个关键步骤:其一,在IE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下的“连接”中点击“局域网”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其二,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显示所有网络适配器(网卡、拨号连接等)的完整TCP/IP配置信息;其三,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以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以上三个关键步骤的缺失会导致如下问题:首先,没有点击“局域网”设置查看代理情况,存在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其次,“ipconfig”没有加上“/all”,就不会显示DNS等关键信息,无法排除存在虚拟网站的可能;最后,没有执行“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无法查看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真实路径,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
本案中,2019年8月28日的取证录像前置性检查步骤中上述三个关键步骤均缺失,上述关键步骤的缺失,导致华视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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