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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工作微信中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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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作为微信好友的公司客户,是由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工作微信长期为员工所控制与使用,微信上保存的客户对于使用员工而言,不具有保密措施设定条件,但不能基于这一客观限制条件就一概否认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若公司与员工签订有相应保密协议,且对工作微信好友中的客户进行定期下载和保存,则可以认定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供稿:裴一歌、杨宇宙
编辑:裴一歌、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湘0103民初4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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