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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人大校徽抢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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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一种,主张该权利无效他人商标应符合以下核心要求:1.该作品应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且其形成时间应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2.权利人享有该作品著作权;3.该作品和系争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4. 系争商标申请人接触过或可能接触到该作品。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19)京行终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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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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