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评析|从周黑鸭“锁鲜”商标看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赢在IP
2024-08-26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标志时,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对应,则该标志并非直接描述性标志而属于暗示性标志,虽然显著性不高,但是已经达到商标法对显著特征的最低要求。

                                           

供稿:秦琳

编辑: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0)京行终748号
【案件事实】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周黑鸭公司)在第29类家禽(非活);板鸭;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7120367锁鲜SUOXIAN”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易被识别为锁住新鲜,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周黑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锁鲜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板鸭、肉等复审商品上具有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由此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
判断商标是否属于直接描述性标志,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的第一认知。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标志时,无须想象即能判断出其属于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则该标志为直接描述性标志。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标志时,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对应,则该标志并非直接描述性标志而属于暗示性标志,虽然显著性不高,但是已经达到商标法对显著特征的最低要求。第二,是否属于同业经营者描述该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如果某一标志为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此类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特点的常用标志,则该标志为直接描述性标志。
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锁鲜、拼音“SUOXIAN”构成。锁鲜一词并非中文固有词汇,意指锁住新鲜,该词使用在家禽(非活)、板鸭、肉等复审商品上,是对上述商品具有较高保鲜品质这一食品质量状况的期许。家禽(非活)、板鸭、肉等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与锁鲜并无直接关联,相关公众在看到锁鲜一词时,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想象才能将锁鲜与消费者对肉、死家禽、板鸭等商品具有较高保鲜品质这一选购标准相对应。因此,锁鲜并非是对上述商品的质量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基于以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往期精彩


案例评析人大校徽抢注案

案例评析从“摩卡”商标撤销看商标通用化撤销的裁判标准

案例评析|百威哈尔滨啤酒无效哈特啤酒失败

案例评析‍单纯的大规模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案例评析|“双飞人”无效宣告‍



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请关注微信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赢在IP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