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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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供稿:秦琳、裴一歌
编辑:秦琳、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73民终183号【案件事实】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是“清风”牌纸巾权利人,其认为嘉兴雅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芝公司)以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生产、销售的“雅芝”牌纸巾与“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与判决】
根据被上诉人使用权利商品“清风”牌纸巾的时间、宣传推广情况、权利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价值、权利商品使用的“清风”商标的知名度及该商标对权利商品知名度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认定权利商品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最早于2014年就开始在权利商品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虽曾有变化,但起识别作用的主要元素基本保持不变,即:包装整体采用金黄色;包装正面覆盖树木年轮或类似年轮状图案;包装正中央有一方形图案,内有“原木纯品”字样,方形图案下方有一行文字“源于纯净归于健康”;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商标“清风”(其中一款产品如图
考虑到权利商品和被控侵权商品(其中一款产品如图
宝洁公司和雅芝公司擅自使用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雅芝公司、宝洁公司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360,000元及合理费用7,4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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