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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部分侵权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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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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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如权利人因与部分侵权主体达成和解等原因已获得部分赔偿,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已获赔偿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即,其余被诉侵权主体仅需对扣减之后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供稿:戚海洋,赵云虎

编辑:戚海洋,赵云虎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
【案情概述】
一审中,棋胜公司(原告)诉请:信阳农林学院(被告1天一公司(被告2)、康胜公司(被告3、鸿鼎公司(被告4立即停止一切侵犯棋胜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一审查明:
使用在信阳农林学院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棋胜公司ZL20152101××××.4床架卡扣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4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棋胜公司ZL20152101××××.4床架卡扣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
信阳农林学院使用的涉案侵权产品系鸿鼎公司制造并销售给康胜公司,康胜公司销售给天一公司,天一公司又销售给信阳农林学院,信阳农林学院实际使用。棋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康胜公司及信阳农林学院明知鸿鼎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侵权。
一审判决:
(一)鸿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棋胜公司ZL20152101××××.4床架卡扣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康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棋胜公司ZL20152101××××.4床架卡扣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三)鸿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棋胜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后鸿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康胜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康胜公司与鸿鼎公司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定作人康胜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一)鸿鼎公司与康胜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二)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另查明: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726日,康胜公司认可曾将天一公司提供的《学院方案.pptx》文件转给鸿鼎公司,经比对,棋胜公司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所反映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各方对于鸿鼎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棋胜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亦不持异议;
2018319日,棋胜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天一公司、康胜公司、鸿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201936日,棋胜公司与天一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天一公司向棋胜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9万元,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天一公司应当承担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可期待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同年38日,棋胜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撤销对天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关于鸿鼎公司与康胜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
虽然康胜公司辩解其仅将天一公司提供的《学院方案.pptx》文件转交给鸿鼎公司,并非技术方案的制定者,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一公司与鸿鼎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康胜公司仅实施了代为转交技术方案的行为。相反,从原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康胜公司在从鸿鼎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转售给天一公司的过程中,实际赚取了销售差价,事实上分别履行了与天一公司的合同及与鸿鼎公司的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该《学院方案.pptx》文件是否来源于天一公司,康胜公司要求鸿鼎公司按照该方案的技术要求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即与鸿鼎公司构成委托加工关系,二者构成共同制造行为。
(二)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本案中,康胜公司向鸿鼎公司提供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鸿鼎公司按照康胜公司的要求,制造了落入棋胜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康胜公司销售给信阳农林学院。康胜公司与鸿鼎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基于同一侵权损害事实对全部侵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关于康胜公司仅实施了销售行为的认定有误,在此基础上,认定康胜公司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而以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为由免除其赔偿损失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还需考虑棋胜公司在原审期间撤回对天一公司的起诉,仅对同一侵权事实中的部分侵权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当多主体均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时,各侵权主体应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全部或部分侵权主体主张赔偿,各侵权主体均有义务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特定案件中,无论是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还是法定赔偿标准判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因同一诉讼标的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是确定的。如权利人因与部分侵权主体达成和解等原因已获得部分赔偿,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已获赔偿的金额应当予以扣减,即,其余被诉侵权主体仅需对扣减之后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棋胜公司因受侵权损害应当获赔的金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棋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康胜公司及鸿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专利权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棋胜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并考虑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涉案专利床卡扣结构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贡献率、棋胜公司的诉请等因素,本院酌定棋胜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而应获赔150000元(含维权合理支出)。棋胜公司因本案侵权事实已从天一公司处获得90000元赔偿,应当在棋胜公司应获赔偿的数额内予以扣除,故康胜公司与鸿鼎公司在剩余60000元的赔偿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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