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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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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经营者实施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供稿:秦琳,裴一歌
编辑:秦琳,裴一歌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浙02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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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实施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供稿:秦琳,裴一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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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初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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