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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未经许可将散装正品装入标注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礼盒商品质量等与散装商品价格、系列、质量等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供稿:秦琳、赵云虎
编辑:秦琳、赵云虎
该案例入选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芳斋公司”)系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粽子等商品上。2004年6月,该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文化部颁发授予五芳斋粽子制作技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6年1月,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5年12月22日,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被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续确认为嘉兴市著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曾将“五芳斋”商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截止2018年8月3日,其在全国共计有379家门店。2019年5月24日,五芳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简称“力源经营部”)购买了四袋包装标识为“五芳斋”的粽子和一盒标识为“五芳斋”的咸鸭蛋,经营人员将上述粽子和咸鸭蛋装入标识有“五芳斋 缤纷五芳”字样的包装盒交给徐某。五芳斋公司认可力源经营部销售的带有“五芳斋”标识的粽子系由五芳斋公司生产的商品,但该包装盒并非由五芳斋公司提供。五芳斋公司认为,力源经营部随意搭配并非由五芳斋公司生产的礼盒会对五芳斋品牌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因该包装盒无任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且可能存在质量低劣等情形给五芳斋公司的权利商标造成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五芳斋公司以力源经营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源经营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认为力源经营部提供的案涉包装盒上带有“五芳斋”“缤纷五芳”“五芳”字样的标识,上述使用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侵犯商标权本质上就是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与此同时,商标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信誉等衍生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品而言,包装不仅具有保护商品、方便使用、携带、存放的功能,而且作为商品与消费者的纽带,特定的包装也承载着区分商品来源、品质的作用,也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本案中,力源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商品,但其提供的包装盒并非来源于五芳斋公司或由五芳斋公司提供。一般情况下,特定的包装往往与商品的品质相联系。由于案涉侵权包装盒上使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使销售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其未经许可擅自将销售的散装五芳斋公司商品使用案涉侵权包装盒进行包装,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对商品来源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其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法院判令力源经营部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五芳斋公司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并赔偿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