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刷单是降低赔偿的“免死金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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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基于刷单行为的不正当性,应当对该刷单行为持否定性评价,将该刷单形成的销售额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相对于其他未刷单的侵权人,其赔偿数额应当更高。
裁判文书请戳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牧王公司”)是第1521308号“九牧王”商标、第7773666号“JOEONE”商标等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衬衣、裤子等。2004年2月,“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九牧王公司发现拼多多平台上的“燕丽服装店”销售“九牧王”服饰,该店铺由胡某开设。九牧王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访问“燕丽服装店”,网页显示已拼“九牧王”男士西裤直筒商务正装3199件、2人拼单,单价为128元;九牧王公司花费128元从“燕丽服装店”购买了标识为“九牧王”的西裤一条。经九牧王公司确认,该T恤并非其生产,属于侵权产品。九牧王公司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关于侵权人获利,虽然权利人举证证明了侵权人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西裤的利润和“九牧王”商标的贡献率,因此,本案亦无法查清侵权人的获利。即使侵权获利无法查清,但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可以反映胡海燕的相对获利情况,相对于销售数量少的店铺,胡海燕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胡海燕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店铺标明的商品销售数量为刷单形成没有事实依据,系事实认定错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即使存在刷单情形,也是店铺开办者伪造销售数量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将店铺标明的销售数量作为确定赔偿额的考虑因素,也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因此,本案赔偿额应考虑店铺标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请保护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销售商品数量,同时考虑到侵权人胡海燕被诉后一审二审均出庭应诉,承诺不再侵权,并主动表达愿意作出一定赔偿的诚恳态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该个案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额为1.6万元。
本案对认定电商平台内店铺经营者刷单形成其商品销售数量的行为持否定性评价,明确了在被告不提供其真实销售数量、知识产权原告举证难的现实背景下,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将刷单数量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既缓解原告的举证难度,也有利于引导电商平台的店铺开办者规范、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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