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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的判断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现有技术相结合,应当在比较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具备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从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发挥的作用、实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或相近,从而确定其是否有动机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得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日,江苏二十六度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宁波先锋公司、专利号为20132023××××.3、名称为“一种抗风遮阳窗帘”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随同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7份现有技术作为证据。2015年12月9日,宁波先锋公司在口头审理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抗风遮阳窗帘,包括卷帘布、窗罩、卷管组件,所述的卷管组件转动式地装配于所述的窗罩之内,卷管组件外卷绕所述的卷帘布,卷管组件转动而带动卷帘布展开或收卷,所述窗罩的两端各向下固定连接一边轨,边轨朝向卷帘布一侧具有纵向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且所述两卡条之间形成有面朝卷帘布一侧的空隙,空隙的上口与窗罩相连通;所述卷帘布的两侧边沿分别穿过同侧边轨的纵向开口及两卡条之间的空隙后伸入边轨内腔并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上,所述卷管组件上具有两对称设置的环形凹槽且当卷帘布卷绕至卷管上时卷帘布两侧边分别卷绕位于相对应的环形凹槽处,所述定位件外径大于两卡条之间的间隙宽度,所述定位件为珠链。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风遮阳窗帘,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管组件包括卷管和插固在卷管两端的主动轮管塞及被动轮管塞,上述环形凹槽分别开设在主动轮管塞和被动轮管塞外露在卷管外的部位上且所述环形凹槽外径小于卷管管径,所述卷帘布宽度大于卷管长度。”2016年2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82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28227号无效决定)。决定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4、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宁波先锋公司对上述第28227号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248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第28227号无效决定。判决书认为:权利要求1并非证据1、4、5之间的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上述决定使用三篇对比文件评价创造性,违反了《专利审查指南2010》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21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终2218号行政判决书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请求进行审查。2018年8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宁波先锋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诉决定使用多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的方式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明显违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标准。经审理,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8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江苏二十六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要旨
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只要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应当认定具备创造性。归结到本案,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现有技术相结合,应当在比较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具备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从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发挥的作用、实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或相近,从而确定其是否有动机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得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风遮阳窗帘,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窗帘抗风组件及其窗帘,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在边轨的纵向开口两侧对称设置两卡条,而证据1中在轨道2纵向开口的两侧没设置卡条;(2)本专利卷帘布两侧边上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珠链),而证据1采用在窗帘布1两侧边上固连裙边4,裙边4套设在导向柱上;(3)本专利所述卷管组件上具有两对称设置的环形凹槽,而证据1中卷管6上没有设置环形凹槽。
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柔性定位件为珠链,卷帘两侧边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卷帘布两侧边上横向固连于柔性定位件(珠链)后,在卷管两端设置环形凹槽来容纳拉链或面料扣用以防止卷帘收卷偏移的问题。
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核心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并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证据1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同时采用布料对折形成有周向封闭空间的裙边,在裙边随着窗帘布被卷筒卷起来时,裙边被压平,且裙边厚度与窗帘布的厚度相同并一直保持平整的状态,使得窗帘布整体整齐平整地卷在卷筒上,从而克服了其他防风窗帘卷绕时窗帘布移位的问题。第0030段记载,对折后的裙边4厚度依旧很薄,当窗帘布1上升并被卷筒卷起来时,原本对折形成有周向封闭空间的裙边4被压平,使得裙边4厚度与窗帘布1的厚度相同并一直保持平整的状态。可见,证据1并不存在设置环形凹槽以防止窗帘卷绕时卷帘布移位的问题。证据1中的窗帘布1两侧的侧面通过热合和缝纫的方式连接有裙边4,裙边4套设在安装于轨道内的导向柱3上,裙边沿导向柱滑动,而导向柱并不收卷,故不会产生偏移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采用在窗帘布两侧边上固连裙边,裙边套设在导向柱上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想到在卷管两端设置环形凹槽来容纳拉链或面料扣用以防止卷帘收卷偏移的技术手段,即证据1并不存在卷管两端设置环形凹槽来容纳拉链或面料扣用以防止卷帘收卷偏移的需求。虽然证据2和证据3公开了面料扣、软条的构件,证据5公开了凹槽的结构,但相对而言证据2、证据3的结构并不同于本专利所述珠链;证据5亦未明确公开有关柔性定位件的详细结构。而证据1本身不存在卷帘收卷偏移需要改进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将证据1与上述其他现有技术结合的改进动机,并且将上述证据进行简单叠加也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亦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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