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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展会投诉是否构成侵权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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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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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权利人通过展会投诉后,展会方并未出具被诉产品是否侵权的结论性意见,使得被诉方展出产品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范围的问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因此会影响到被诉方此后的参会资格的,那么投诉构成专利侵权警告。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0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东莞硕能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盈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杰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硕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盈杰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之一: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硕能公司向展会主办方佛兴英耀公司投诉系通过正当程序进行维权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警告。“投诉”属于一项法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佛兴英耀公司作为展会主办单位已经作出处理结果,盈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已相对明确,不会导致该问题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会使盈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盈杰公司则辩称:《事实状态证明》系展会主办方作出,虽然缺少经办人签名,但硕能公司亦承认其曾向该主办方投诉,足以证明其发出侵权警告这一事实。





争议焦点




根据硕能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盈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起诉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除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权利人发出了侵害专利权的警告,(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3)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其中关于条件(1),最高院认定如下:

1.硕能公司向第二十七届广州酒店用品展览会主办方佛兴英耀公司进行的投诉即为其向盈杰公司发出的侵权警告。

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硕能公司在展会上看到盈杰公司展出的洗地机后,认为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其后,虽然硕能公司并未直接向盈杰公司发出侵权警告,但硕能公司向该次展会主办方投诉时明确了所依据的专利权、所主张的盈杰公司的侵权产品,通过主办方到盈杰公司展位处现场检查的行为将硕能公司的上述侵权投诉传递给了盈杰公司,盈杰公司也当场提出了产品结构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同意见,使盈杰公司现场展出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处于不确定状态,且盈杰公司在此次展会上遭到的上述投诉已使其后续生产经营处于不安境地,经营决策受到影响。

此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还具体规定了展会主办方在参展企业遭到知识产权投诉的情况下,可酌情禁止其参加后续同类展会的具体情形。本案中,佛兴英耀公司接受硕能公司的投诉后,保存有盈杰公司遭到专利侵权投诉的记录,却无针对此次投诉的处理结果。从前述行政规章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规章的具体内容来看,佛兴英耀公司出具的《事实状态证明》仅客观反映了盈杰公司参展产品的外观状况,就该产品侵权与否的问题缺乏结论性意见。这一情况客观上存在给盈杰公司此后参加同类展会的资格问题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因此,硕能公司向展会主办方进行的投诉构成对盈杰公司的专利侵权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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