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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四证”及其认证相关问题研究
张红先,朱克杰 军工资质认证专家
本文由《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授权发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目前,除原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外,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已逐步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民口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日益扩大,程度逐步加深。这些活动泛称为“民参军”。中央军委、国务院对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非常重视,引导或鼓励民营企业“参军”的各类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如《非公有制经济
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等,这些政策为民营企业“参军”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近年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军队及政府有关部门从不同的管理职能角度,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等相关资质审查认证制度,并据此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军工认证也就是军工资质条件认证,是指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格,即进入军方市场的“通行证”或“门槛”。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现行法规标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合称“四证”。军工资质对于保证武器装备的质量、提高武器装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承制单位的生产及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先决条件;同时,随着我国军民融合工作的不断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将更加开放,办理审批军工资质的程序也将更加规范、简洁及便利。
一、“四证”简介
(一)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武器装备及其配套合同是政治任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事关国家安全和战争胜负。不能按时完成武器装备合同或弄虚作假的,将会按照《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时,还要接受国家、省、市等各级国防军工管理机构,以及部队武器装备管理部门的监督。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做到保密,而且要保障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 46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因此,通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民营企业向军方提供的商品,部分可以“军民两用”;而根据军方定购的种类、数量,民营企业可掌握军方有关武器装备的部分,甚至主要的性能及规模等技术参数。武器装备不同于一般商品,军方定购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技术指标本身就是国家机密,一旦泄露,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影响,更重要的是,可能会给国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保密资格认证也因此成为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建立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武器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武器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在武器装备采购、科研、维修中具体贯彻的体现。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
2008年3月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2015年10月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2015版)》将许可项目大幅减少,降低了军工产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有志于参与军品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
2015版目录是在 2005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共设 11大类(核武器与军用核动力、导弹武器/运载火箭、军用航空器、舰船、兵器装备、军事电子系统及装备、武器装备专用机电设备、空间飞行器、武器装备专用器材、武器装备重大工程管理、武器装备测试与试验,取消军用普通车辆大类)755项许可项目,比上一版减少了 62%。对许可目录进行精简优化,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相关企业更方便、积极地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竞争。
新版目录的 755个许可项目中,第一类许可共436项,第二类许可共 319项。列入第一类许可的主要是武器装备总体和关键分系统,列入第二类许可的主要是武器装备的重要分系统和对武器装备技战术指标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配套产品。其中,一类许可由国防国防科技工业局直接受理申请,二类许可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
在新版目录下,政府将坚持放管结合,对不再列入新版目录的项目要坚决放开,从业单位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即可从事相关科研生产活动,相关单位可与装备采购部门、军工集团总体部门、分系统集成单位取得联系,按要求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竞争或招投标。对于列入项目要规范准入,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
二、取得“四证”的时间周期及说明
(一)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通常,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时间周期为 个月。证书有效期为 4年,每隔 12个月进行一次6监督审核。证书到期前 个月进行综合评议,换发新有效期的证书。证书有效期内涉及体系变更、产品范围增减、地址搬迁、生产线转移等事项,均要结合当前审核进行变更部分的审查批准,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
通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审查时间周期为 7~9个月,分为一级保密(绝密级)资格、二级保密(机密级)资格、三级保密(秘密级)资格,认证有效期为5年,每2年复查一次。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
通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时间周期为10~12个月,有效期为 5年。在有效期限内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许可证审查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变更被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持证人提出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向原许可证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通常,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审核周期为10~12个月。审查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对申请单位进行的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应注册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三、四项认证的关系
首先,军方是最终用户,民营单位能否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军方起着主导审查的作用;
其次,通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审查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律许可;
第四,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获得直接向军方供货权利的基础。
四、四项认证的共性特点
首先,四项认证均由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组成;其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4年,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
另外,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审查均由军方出具推荐意见。
五、取得“四证”的先后顺序
上述4个军工资质中,有先后顺序之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审查是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前提条件。所以,建议民营企业第一步同时启动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审查,在通过上述两个认证的基础上,再根据需求适时启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六、民企能够参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市场
目前,民营企业能够参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市场范围主要包括:
军队直接采购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包括现役武器装备的维修保障、部队作战训体器材及模拟装置等;
军队物资采购,包括军需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并以集中采购为主;
为军工集团配套。军工集团掌控着航空、航天、核电、船舶等四大重点领域,在车辆、工程机械、飞机、船舶、集装箱,甚至小到刀具制造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
军工集团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时,有时需利用民用高科技资源和军民两用技术资源,特别是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能源及新器件等领域的技术成果。民营企业也可关注相关军工集团的采购信息,适时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领域,实现“民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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