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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的名义!

2017-06-15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一、前言


此前公号发过若干篇关于隐患的文章,随便搜索了一下,有如下这些:

我们还是来谈谈隐患吧!

隐患,你给我站住!#

对于隐患与违法行为,这些真值得商榷?!

跟帖: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针对隐患-检查表法适用么?绝对有料的292项隐患安全检查表-伴你飞!

可能是最全的隐患|成千条

其实还有若干,感兴趣的朋友大家自己查公号历史文章

今天集中时间特别看了下这些文章的留言,很是感动,姑且引用若干(全部是被点过赞的留言)


国产的只要是符合国情的就是好的,不要管国外有没有,而且用起来很方便上手

-这个是有信心的同行


看完以后不知道文章要表达什么意思

-这个可能是没认真看,最起码没认真看此系列文章的同行


从范围上界定隐患指一切你能通过自身能力意识发现的能导致安全后果的现场问题,可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也可能有规定,因为安全法规有滞后性;风险是通过辨识评价以后得出的相对定性量化的结果,风险等级比隐患而言应该更加具体易于操作,抓住重点。标准管理强调企业主动识别应用,我国分管理、技术、工作三块,外部法规可纳入管理和技术块,企业内部的规程是技术标准,强调物和参数;但日企好多规程讲的是事,是管理范畴。这和国情、文化、精细程度有关。

-这个是有思考的同行


别人叫“风险”,你偏偏叫“隐患”; 别人叫“风险评估”,你偏偏叫“隐患排查”; 别人的风险等于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积。 你的隐患只有你自己知道是什么。

-这个是有想法的同行,笔者竟然不敢多说,只能回复:和法律法规较劲?佩服你!


二、正文


回归本文,既然说了隐患的名义,那么隐患的定义需要重复下:

中文(源自于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英文(源自于标准)

hidden risk

对照相关定义之英文:风险 risk;hazard


分析下英文,麻烦来了,隐患是隐藏(潜在)的风险?!


与法理之中要求有明确出处,且必须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定位差异相当大。

本文仅就英文翻译是否体现了中文中法理的定位来看,不再展开其它内容,兴趣同行请参阅此前文章。


核心原因:隐患是中国特色的提法,无相应的英文单词对应,参见公号文章:@HSE,总有些名词你永远不懂|来个正宗对照的


有同仁发现对这些研究得更深,为了与国外的同行沟通,提出:按风险管理体系来说,隐患翻译为控制措施漏洞或安全漏洞(control loopholes;safety loopholes)。


但以上翻译都体现不了后面2点隐患实际性内容:1.隐患需要消除;2.隐患需要法理确定的依据。


综上所述,既然我们法律法规以隐患的名义提出了要求,那么隐患的定义,不论中文还是英文的深刻理解就尤其之重要了。很多朋友理解的“隐患”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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