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光华楼变婚姻登记处,别克侵权了吗?
昨夜起,这张别克凯越的广告截图就开始在复旦人的朋友圈疯狂刷屏。
乍一看还不知道大家为什么会转发。定睛一看,途中的建筑物有些眼熟;再定睛一看,此处正是复旦人民公园知名景点光华楼东辅楼(一角)与复旦最大食堂“旦苑”的一部分。
在别克的广告中,光华楼东辅楼摇身一变成了“婚姻登记处”,而远处旦苑食堂的招牌也被PS抹去了复旦的标识及相关文字。
今天,笔者的朋友圈又被公众号JZSocialMedia的文章《别克盗用复旦大学标志性建筑打广告,篡改为婚姻登记处并大肆投放》的文章刷屏。
那么,别克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谁的权利?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我们要从两个维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第一,别克使用照片是否侵犯了照片作者的著作权;第二,别克使用有光华楼和旦苑等建筑物的图片,并对其进行修改,是否侵犯了光华楼和旦苑设计者的权利?抑或是侵犯了光华楼和旦苑所有者复旦大学的权利?
第一个层面,别克使用照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了解别克是否获得了照片作者的授权。如果没有获得作者的授权,别克私自使用他人作品PS成广告并在互联网上大肆投放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而根据知乎上“腾翔宇”用户的回答,别克有可能是从商业图库中购买了这张图片并进行使用,那么需要确认别克与商业图库的采购合同中是否约定对图片进行修改,如果没有,依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个层面,我们来看看,拍摄复旦的光华楼等标志性建筑,以及在商业广告中使用这种标志性建筑,是否会构成侵权,又侵犯了谁的权利?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光华楼和旦苑属于建筑物,对于二者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则见仁见智。但由于光华楼和旦苑的外形设计都比较独特,而且具有相似的风格,笔者认为二者已经可以被视为建筑作品,并在此基础上,对别克广告的使用行为进行讨论。
首先,作为建筑作品的光华楼和旦苑,其著作权人是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因此,光华楼和旦苑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它们的设计者,而并非是物权人。
其次,广告背景图中只有光华楼东辅楼的一角和旦苑的一部分,并没有对两个建筑物进行全景拍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建筑作品的复制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第三,无论广告背景是基于别克自己的拍摄还是对第三人作品进行PS和使用,都属于对建筑作品的摄影作品进行“再使用”。此种“再使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2004)民三他字第5号】[1],是可以具有商业性质的。
当然,本文仅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抛砖引玉,对此事的知识产权法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这一事件还涉及到其他部门法的问题。欢迎亲爱的读者们披露更多事实,踊跃发表意见。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针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在此,对于“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这是制定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基本精神,也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相吻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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