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医生职业权利不应只是一句空话
2020年2月7日凌晨2点58分,因感染新型肺炎,武汉市中心医院医生李文亮抢救无效去世。而在2月6日晚间11点左右,关于李文亮医生的病情受到大家极大的关注,所有人都在为李医生这样一位勇敢、负责的医者祈祷,等待一个奇迹。然而奇迹终究还是没有出现。
来源:@武汉中心医院微博
医生专业判断成“谣言”被训诫,
谁之过
从李文亮医生事件梳理中我们不难看出,李医生的本意只是提醒大家重视,做好防范。最初李医生只是在同学群中提及此事,这个同学群作为专业的医生群体,讨论病例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法律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医生,医生对于本专业的言论自由自然应受尊重。
此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一线工作的医生就可能发生的疫情向上汇报的权利。虽然李文亮医生并没有像张继先医生那样,先向医院和卫计委报告。我们不讨论向组织报告和向民间传递之间的顺序,这个应该留给历史去评价。但李医生在微信群中探讨病例,并且仅仅只是提醒周围人注意防范的行为,应与散布谣言相去甚远。
我们再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网传的李医生在微博中晒出的武公(中)字(20200103)号《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训诫书》中显示,“2019年12月30日,李医生在微信群武汉临床04级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不属实的言论。”派出所认为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我们非常神奇地发现,在现行有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任何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训诫。在已经失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修订)中,也仅有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个决定权应该在法院,且应该属于犯罪行为。
当然还有一个关于公安机关可以训诫的情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里面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笔者注:违规信访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其他有关训诫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可以采用训诫,见于各种诉讼法中的规定。还有一些行业性的,诸如公安机关对保安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训诫。但就是没有关于传谣或者说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以进行训诫的规定。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训诫书》作为执法方式,公安机关发现在其所主管领域内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执法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嫌疑人员进行一定的批评教育,以体现行政法律的严肃性。但这样的训诫书并没有法律依据,却盖上了公安机关的公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唯有执法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带动全社会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李文亮的身上看到了公权力的无序扩张,看到了医生专业自由被剥夺,专业预警被忽视,最终酿成了大祸。
直至李文亮医生去世,这份训诫书都没有被撤销,也就是说李文亮到死还是一名法律上的“造谣者”。
依法保障医生职业权利不该只是一句冷冰冰的法律条文
近年来伤医事件屡有发生,“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的呼声不绝于耳。2019年12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并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这对于当前的医疗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前我国的医疗领域并没有一部基本法,很多涉及医疗的法律散在各种法律条文中,没有得到法律系统的完整的呈现,这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或将开启一个全新的医疗秩序。
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对医务人员执业规则和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医务人员的职业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然而就在该法颁布的3天后,武汉警方传唤了李文亮。
我们不得不思考,在面对公共卫生事件时,如何保障医生职业权利?保障医生在专业领域的自由判断?法律在保障医生职业权利时,不应该只是一句笼统的法律条文,更需要完善的细则,保障医生职业权利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对医生专业判断的质疑应该由专业机构评估之后再做决定,而不是公权力直接介入进行处罚。也许我们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增加类似与吹哨人法案的保护条款,[1]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医护人员吹哨者的权利。
总之,保障医生职业权利不能只是一句冰冷的法条,不能只是一句空话。
每一位医者在学医前都要宣读希波克拉底誓言,
作为一名医疗工作者,我宣誓:把我的一生奉献给人类;我将首先考虑病人的健康和幸福;我将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尊严;我要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
而法律人呢?是否还记得对法律的信仰与初心……
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李文亮医生一路走好!
这个世界上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
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注释
[1]《吹哨人保护法案》最早可以溯源到发生在1972年的水门事件,当时的民主党总部遭到窃听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组成专案组在特别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调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当时在任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可能卷入事件,调查组接到来自联邦调查局最高层的指示:停止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事实不予公开;调查组成员不得向包括媒体在内的外界透露调查的进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2363.shtml?scene=2&clicktime=1581005045&enterid=1581005045&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附:李文亮医生事件梳理
2019年12月30日下午,李文亮在同学群里提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
来源:新京报
2020年1月1日,武汉警方发布通报称,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两天后,李文亮收到警方的训诫书,警方认定“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言论,不属实。来源:@人民日报官方微博
来源:李文亮医生微博@xiaolwl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文中提出:“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部门发布关于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随后,多名网民举报有人在网上传发不实信息。为查明情况,公安机关先后对8名行为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8人分别传发了“X医院已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确诊了7例SARS”、“Y医院接收了一家三口从某洲回来的,然后就疑似非典了”等未经核实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上述8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1月30日,李文亮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他认为自己不属于传谣,而是在提醒大家注意防范。“如果当时大家都重视这个事情,或许不会有今天的疫情暴发。”李文亮说。
2 月 1 日,李文亮医生在个人微博公布了确诊感染的消息。
来源:李文亮医生微博@xiaolwl
2月7日下午,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派出调查组就涉及李文亮医生的有关问题作全面调查。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卫健委公告哀悼李文亮医生。
来源:@央视新闻微博
来源:武汉市政府网站,武汉市卫健委网站
希望李文亮医生能收到一个迟到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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