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与游戏行业:共赢 or 羁绊?
随着《花千骨》、《仙剑奇侠传》、《古剑奇谭》、《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影游联动产品的成功上线,影视剧IP也越来越受到游戏行业的关注。影视剧和游戏可谓是一对绝佳CP,当被剧情吸引的观众陷入全剧完结的失落之中不可自拔之时,由该影视剧改变的游戏实时接档,及时准确的填补观众无处安放的对刚刚剧终的影视剧的依依不舍之情,成为这批观众最好的情绪宣泄口,这批观众也理所应当的成为这部游戏的拥趸。
影视剧作品由于形式较为复杂,参与人员众多,涉及的著作权属关系较为复杂,而根据影视作品改编的游戏作品,同样是一个集美术、音乐等多种形式于一体的作品,版权所属关系同样十分复杂,需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版权问题。不论是影视剧还是游戏,一旦版权链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版权链的完整性,处理不得当,很容易产生版权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因此影视剧改编为游戏,法律风险防控显得极为重要。
一、由影视剧作品改编的游戏作品除了需要影视剧版权方的授权外,是否还需要剧本编剧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剧本属于文字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强调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式创作出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影视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作家和编剧的著作权是原生权利,根据剧本拍摄的影视作品首先必然获得剧本作者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在此基础上拍摄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而影视产业的其他一切权利,拍摄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都是由此原生权利而派生出来的权利,是由编剧的许可而再生的权利,因此编剧的权利是影视产业的首创版权。因为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贯彻的基本原则。
综上,根据影视作品改编的游戏作品,首先需获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网络游戏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其次,需要获取原作者的网络游戏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许可。
二、影视作品有多位出品人,是否需要全部授权?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因此,对作品作者的确认是根据作品上的署名,作者即为著作权人。但影视作品署名情况较为混乱,如一部电视剧的署名通常有:总监制、总策划、制片人、出品人、总制片人、特约制作、联合摄制、出品承制等。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目前,我国对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制,发行实行审批制。电影、电视剧需要有资质的制作单位申请获得制作许可证,然后方可进行拍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甲种证和乙种证之分,电视剧拍摄完成后,根据许可证的不同,报相应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电视剧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发放发行许可证。至于电影的制作,在拍摄前,电影制片单位需对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并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对备案电影剧本进行审查。电影拍摄完毕后,电影审查机构再次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应将电影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电视剧管理规定》第 11 条规定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 18 条规定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出品人为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单位为电影著作权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一般标明“制作单位”,电影公映许可证一般标明“出品单位”。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电视剧的著作权认定一般采取发行许可证上的申报单位与电视剧成片出品人署名共同认定,而电影著作权则以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出品单位和电影公映时所属的出品单位确定该电影的著作权人。由于影视作品投入较大,成本较高,几乎每一部影视作品都存在两个以上的共同出品方,而有些游戏制作发行公司仅获得其中部分出品人的授权便开发游戏产品的做法不符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影视作品如有多位共同出品方,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是游戏商家获得所有出品方的授权。
结语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集成性发展,影视与游戏这两大行业发生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游戏行业看中电影这种主流媒体、明星效应的营销价值;另一方面电影行业也需要游戏行业输送资金、互动营销。双方借力使力,借助资源优势降低推广费用,“影视+游戏”的组合模式也将越来越多。但是如果理不清其中的版权链条和法律关系,忽视有关的法律规定,将会适得其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星标”、“转发”、“在看”,给小编加鸡腿哦!
投稿请联系shipa@shipa.org
近期活动1
近期活动2
首届“2020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评选活动,欢迎热爱娱乐行业的你踊跃参与!👇
近期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