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谈界定相关市场的起点
自中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一场中国式反垄断运动悄然拉开序幕。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罚款。决定一经作出,社会一片叫好,仿佛“天下苦阿里巴巴久矣”。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三、本案相关市场”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然而笔者在阅读时发现,直到该决定书第三部分,执法机构已经开始界定相关市场,笔者依然不知道阿里巴巴到底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以什么样的行为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全程处于“迷糊”状态。直到读至该决定书第五部分,笔者才终于知晓阿里巴巴做了什么事。
相关市场在反垄断法中是一个基本的、核心的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所有限制竞争行为,都要界定其相关市场,才能弄清楚有哪些竞争者,谁与谁竞争,什么产品与什么产品竞争,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竞争,某企业受到的竞争约束与压力来自哪些方面,以及这些压力到底有多大,然后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以及这种限制是否是合理的。阿里巴巴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了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在本案中,执法机构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然而不足之处在于,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之前,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着手,即执法机构并未表明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作为“候选市场”的依据。候选市场是界定相关市场的起点,具体是指由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组成的市场。确定相关市场的起点,意味着执法机构要说明其所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是因为执法机构认为在该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经营者的行为涉嫌损害竞争。
对此,笔者认为,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之前应当首先提出一套竞争损害理论,即把案件事实与竞争关切相联系的理论。所谓竞争关切就是指反垄断法所关注的竞争损害,如封锁效应、传导效应、共谋效应、(并购)单边效应、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等。反垄断法将这些竞争损害类型化,表现为具体的垄断行为形式,这些损害存在于垄断行为之中,不同的垄断行为会造成不同的竞争损害。因此,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之初即说明涉案垄断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竞争损害机制是十分重要的。
执法机构指控何种垄断行为决定了要适用的损害理论,而该损害理论又决定了界定相关市场的起点。根据阿里巴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可知阿里巴巴涉嫌独家交易,具体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的损害理论为支配地位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或者其指定人交易,排除了竞争对手与该等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机会,造成市场封锁效应;当这种封锁达到一定程度时构成垄断行为。具体到本案,阿里巴巴独家交易行为的损害理论可以叙述为阿里巴巴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使用其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排斥竞争对手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进而损害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受诉垄断行为(独家交易)发生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交易的环节,“相关”候选市场可以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基于此,执法机构应当考察阿里巴巴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界定相关市场时也应该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为候选市场,考察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哪些服务、多大地域范围内的这些服务与阿里巴巴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替代性。
本文目的并非质疑阿里巴巴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涉案相关市场界定的准确性,而是出于追求决定书内容的逻辑严密和表述清晰,同时也为了保障最终界定相关市场的准确,故而建议执法机构在界定相关市场之前,有必要阐明选择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作为候选市场的依据。换言之,执法机构需要首先概括说明“阿里巴巴以什么样的行为,针对什么商品(或服务),造成了什么样的竞争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在界定相关市场之前简要概括涉案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理论并不意味着必须在界定相关市场前就对该垄断行为进行分析,而只需要在头脑中简单地决定在系争事项的语境下将可能行使何种或哪些市场势力,通过这种思考可以确定哪些市场需要界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逼迫执法机关思考,到底哪一个交易关系中发生了竞争损害,从而初步确定垄断行为发生的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选定一个正确的起点——候选市场,而不至于漫无目的地界定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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