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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傍名牌的行为,全都要不得!

张琰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张琰  顶呱呱产业发展研究院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进一步肃清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故下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通知。《通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从商标申请源头严厉打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其中列举了十大类恶意抢注行为,主要针对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事件及标志,知名度或显著性较高的商业标识。


虽然相关部门强调要精准打击此类不法行为,但仍有一些不法主体想要逃避审查,恶意申请傍名牌商标。在此,本人将结合以往代理经验及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一些较为“隐蔽”的商标恶意申请情形,提示各企业莫要入坑,也希望维权企业能从中找到更多的维权线索。

一、将某一特定行业领域内的品牌名称、企业字号等进行注册


常见大众消费品领域的知名品牌一般为公众所熟悉,如药品、食品、化妆品、服饰、汽车、家电、零售服务、餐饮店等,如果不法主体抢注这些领域的知名品牌一般容易发现和引起警觉。但是在某些特定、小众的行业领域内,不法主体进行抢注行为则不容易被发觉。


在本人代理过的两起商标异议案中,其中一被异议人为某体育用品公司,公司主要代理国外的拳击赛事品牌,对拳击行业极其了解,其名下抢注了大量的国内外拳击运动专业训练器、用品的品牌名称,这些商标大都为英文或图形商标。但是,将其名下商标在淘宝等销售平台进行检索,显示的全部为他人品牌名称,如不深入了解,根本难以察觉。


另外一被异议人为某个体钢材经营部,其名下一百多件商标全部为建筑行业他人的企业字号名称,被异议人的抢注行为可以用“恶劣”来形容,其将我国大江南北、国企、私营的大部分建筑单位企业名称都逐一进行抢注,涉及上海、北京、河南、陕西、山西、内蒙古、江西、青海、安徽、浙江、湖南等多地,但是因其抢注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较为“冷门”,商标文字也无明显的不良影响,一般也难以识别。


二、将他人品牌文字进行拆分注册


此种恶意申请的手法由来已久,但因隐蔽性极强,目前还是有不少主体靠此方法进行商标抢注行为。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案中,查询被异议人名下商标有一百多件,初看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傍名牌痕迹,笔者将商标挨个进行网页搜索也没有明显的傍名牌行为,后笔者从被异议人企业登记信息入手,发现其经营范围主要为按摩保健类服务,而将其商标添加保健类服务行业通用词汇后进行检索,发现其商标居然都是通过拆分同行业知名品牌名称而来,如申请的“杨采”、“波耳”是抢注他人的“杨波采耳”品牌,申请的“蓉阳”、“城光”商标合起来为他人的“蓉城阳光”推拿馆品牌。


此类抢注行为在相关司法判例中也屡见不鲜,类似的如申请“香苏”、“港泊尔”商标,结合使用为“香港苏泊尔”字样,侵犯苏泊尔知名品牌权益;申请“雷照”、“士明”商标,侵犯“雷士照明”品牌名称;申请“壳喜”、“牌力”商标,侵犯“壳牌喜力”品牌名称;申请“王记周”、“黑鸭”商标,侵犯“周黑鸭”品牌名称等等。


三、在使用中,巧用变形达到傍名牌的目的


有些商标在注册的时候没有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但是在市场实际经营中,通过改变文字大小、设计、颜色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此类工商查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粤利粤”混淆“奥利奥”;“创南春”混淆“剑南春”;“洽治香瓜子”混淆“洽洽香瓜子”;“泳动”混淆“脉动”等等。这些不法主体故意将文字、包装设计的与名牌相近似的文字、包装等,经常让消费者不幸中招。在工商查处时此类案件时,建议建立违法行为人信息库,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商标通过行政手段予以依法宣告无效,从源头打击此类不法竞争行为。


目前,党和国家都在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转变,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已经是势在必行,在此种政策贯彻的执行下,还有人妄图耍小聪明、小心机“倒行逆施”,终将会被法律所制裁,自尝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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