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案中的著作权法基本概念谈系列之二:单纯事实消息与独创性事实表达的区分 ——以《谭谈交通》节目视频为例
文
李晨天一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
知识产权奇怪问题研究会 研究员
《谭谈交通》是一档关于交通安全的普法节目。近期,《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纠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有观点认为,该节目作为交警执法过程的客观记录,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问题的关键在于单纯事实消息与独创性事实表达的区分。
一、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单纯事实消息的定义及其特点
《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单纯事实消息作出明确定义。从组成该词组的词语的含义来看,事实是客观世界中实际存在的情况,其产生和变化不受人的意志而转移。消息一般作为一种新闻体裁,其特点是简要而迅速地报导新闻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因此,可以将单纯事实消息理解为:仅以简明的语言报导客观情况基本要素的新闻。
单纯事实消息具有客观性,其主要内容是发生在客观世界的情况,一经产生不受人的实践和创造活动的影响。其次,单纯事实消息体现了表达的有限性。新闻语言以简明、清楚为主要特点,其只需以简单的语言陈述“何时、何地、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事”,撰写者发挥其表达个性的空间有限。
(二)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在于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即单纯事实消息不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单纯事实消息的本质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是处于公有领域的事实。《著作权法》不保护处于公有领域的事实,否则会限制公众的自由表达和信息的自由传播。
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来看,《TRIPS协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这是《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体现。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所有的表达。根据“混同原则”,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那么这种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1]对于和思想同处于公有领域的事实而言,也可能会产生事实与表达的混同。单纯事实消息是对事实的“表达”。但是该表达需要以尽可能简洁的方式和既定的顺序规则陈述“时、地、人、事”等要素,因此表达形式十分有限,形成了“事实”与“表达”的混同,此时该“表达”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具有独创性的事实表达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独创性高低,具有较高独创性的事实表达可以归于《著作权法》法定的某一作品类型之中,如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等。独创性较低的事实表达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的客体,如录像制品等。因此,事实的表达若具有独创性,则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基于历史事实创作的历史小说,虽然其中包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观发生的历史事实,但是小说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凝聚了作者自己的个性、思想和观点。该历史小说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再如,时事新闻作品的基础是日常发生的事实,但是若该作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观点、具有个性化的评论,则时事新闻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单纯事实消息与独创性事实表达的区分
对于单纯事实消息与独创性事实表达的区分,可以从法条变迁的过程进行探究。2010年《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将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将单纯事实消息等同于时事新闻。实际上,时事新闻除了包含单纯事实消息,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事实表达,并且可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著作权法》没有排除对所有时事新闻的保护,而只排除其中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因此2020年《著作权法》将第五条第二款改为:“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这一点表明在一些基于事实创作的作品或录制品中,单纯事实消息“无版权”,但对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可能“有版权”。
以单纯事实消息与新闻作品为例,两者都是对客观事实的表达。但是单纯事实消息的表达极为有限,其只能由一定要素构成,并按照一定顺序进行陈述,形成了“事实”与“表达”的混同,该“表达”被视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创作新闻作品,不同作者对于同一事实的描述方式可以不同,评论的角度、立意以及采取的艺术手法具有较大的选择和创作空间。新闻作品中单纯的事实部分的确无版权,但是不能因为该事实部分无版权而认为作品中基于事实形成的独创性表达也不能受到保护。由此可见,单纯事实消息与事实作品的区别在于对该事实表达的独创性空间的大小。若表达事实的方式极其有限,以至于“事实”与“表达”混同,则该“表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对事实的表达具有较大的创作空间,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思想、选择、取舍等独创性要素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四、执法过程的客观记录并非单纯事实消息
有观点认为,《谭谈交通》节目本质上是对交警执法过程的客观记录,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笔者认为,该观点混淆了单纯事实消息与对事实的客观记录这两个概念,执法事实的客观记录并非单纯事实消息。仅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认为单纯事实消息的客观记录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不正确的。
《谭谈交通》节目是执法过程的客观记录,该客观记录中包含单纯事实消息,如“交警谭乔于何时在何地进行何事”。单纯事实消息因“事实”与“表达”混同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除单纯事实消息,该客观记录中还包含很多其他因素,如交警谭乔幽默的语言、拍摄的构图等。《谭谈交通》节目制作实际是对该客观记录的利用。正因该客观记录中包含很多其他因素,使得后期制作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独创性空间,能够形成独创性事实表达。根据该事实表达的独创性高低,该客观记录可能形成录像制品,也可能构成视听作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综上所述,单纯事实消息与独创性事实表达都是对事实的一种“表达”。但根据混同原则,表达的创造性空间不同是判断两者的“表达”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关键。《著作权法》不保护处于公有领域的事实,因此需区分客观事实部分与独创性表达部分,不能因事实不具有版权而否认独创性事实表达的可版权性,也不能因为部分表达的独创性而对其中单纯的事实进行保护。
注释及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1页。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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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谈交通案中的著作权法基本概念谈系列之一:《谭谈交通》的出品单位落款是署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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