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宣布:不再强制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日前,清华大学发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明确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唯一依据,并且不再将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达到基本要求作为学位申请的硬性指标。
一直以来,博士生毕业不仅仅要求撰写数万字的毕业论文,还有一个不成规定的规定:需要在国内或国外期刊上发表若干篇学术论文。硬性要求发论文才能毕业,不仅仅令学生压力山大,更在一定程度上催逼学术腐败问题。
有专家表示,清华大学此举,有望克服学术评价中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将有助博士生教育重心能够真正回归人才培养上来,对全国高校都有示范意义。
▎学术论文不再作为评价博士生学术的唯一依据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推动教育和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文件,克服“五唯”倾向。原《规定》要求博士生达到学校和所在学科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审议学位,因此被列入清华大学完善学术评价制度需要首批修订的文件。
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学术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要求,方可提出学位申请。”不再将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达到基本要求作为学位申请的硬性指标,而是更注重博士科研成果的价值和创新性。这不仅能够促进博士生更加从容地追求科研上的突破,也避免了论文数量要求导致的科研浮躁和学术不端现象的滋生。各学科将制定学术创新成果要求,不再设立学校层面的统一要求。
一方面,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跨学科研究。另一方面,由各学科制定学术创新成果要求,不再设立学校层面的统一要求,尊重学科特点和差异。
▎设置教学实践环节 引导博士生学术就业
新《规定》鼓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修或选修的博士生教学实践环节(担任助教等),通过在学期间的学习和实践,提高博士生未来从事高校教职的胜任能力。
同时,支持博士生在获得指导教师同意时,“根据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要求以外的课程”,培养跨学科创新思维和技能,例如参加学校开设的研究生学术与职业发展能力提升项目。
▎强化过程考核 严格分流与退出
清华大学各学科和院系在博士生资格考试、选题报告、中期检查、最终学术报告等关键培养环节的质量把关方面已经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和实践。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新的《规定》要求“完善资格考试、选题报告等培养环节的实施细则、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推进质量控制要求的精细化、规范化,用客观、刚性的依据严格执行博士生分流与退出。
据介绍,新《规定》将用于指导学校各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工作,新的培养方案将从2019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曾有过提议
值得关注的是,清华大学的最新举措在两会期间已有类似提案。
2019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建议修订《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发表论文才能毕业”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研究生毕业考核程序等,让研究生教育的重心回归于人才培养,而不仅是发表论文。
在胡卫看来,研究生为了在毕业前有限的时间内发表学术论文,往往只能选择热门的大众化的、迎合学术期刊的口味的、短平快的课题,并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催逼学术不端,“在毕业、就业、生活的压力下,有些研究生为了毕业,不择手段地进行论文剽窃、数据造假,以图蒙混过关‘混文凭’。这种硬性规定不符合教育长期性和创新偶然性的规律,因为实验、毕业压力大,研究生已成为精神疾病的易发人群”。
胡卫认为,应尽快修订《学位条例》、出台《学位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这对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他建议,《学位法》中应明确区分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和附加条件,限制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条件的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对法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进行细化,但不应增设其他额外条件,例如“毕业或答辩之前必须发表学术论文”。同时,建议《学位法》中要明确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权利救济。
同时,胡卫建议,要规范研究生毕业考核程序,以学位论文答辩为主,并建立学位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具体来讲,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重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通过对开题报告、论文工作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等环节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并且应把“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作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博士生可额外要求多种形式的创造性成果,如论文、专利、会议报告等,但不限定于“发表论文”。
目前,清华大学已经率先出手,明确不再将博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达到基本要求作为学位申请的硬性指标。其他高校是否也会跟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清华大学研究生教育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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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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