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施工场地打闹致伤 责任如何认定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5年5月的一天,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小然在上体育课时,被一同玩耍的同学王某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小然家长认为学校在该施工管道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遂将王某和学校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对小然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首先,王某对小然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责任。由于王某是未成年人,对小然应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
其次,本案中学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承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停止使用。本案中,学校对已挖成的管道沟或坑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小然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校施工场地处置不当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此类事件隐患较大,学校和学生都应该好好反思,预防此类事件以后不再发生。
学校首先要保证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远离带有安全隐患的危险场所,学生活泼好动,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一旦靠近危险地带,就有可能遭遇危险伤害。因此,学校就要时时保证校舍的安全,同时要和校园施工单位做好约定,签好合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施工场所及时作出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保证学生不因一时的不慎造成伤害。
学生一定要培养学会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避免遭受伤害的意识。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创造精彩人生的基础,因此,每个人都有义务让自己安全健康的活着,同时也更有责任学会自我保护。学校要积极做好家校沟通工作,只有家校合力的配合,教育才能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学生的好习惯巩固,需要家长在校外的配合,以此来强化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
孩子是家长的最爱,要想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就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观,时时尽到监护职责,让孩子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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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学校应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