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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好事挨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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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好事挨雷劈?
作者@裸嘢李
网络盛传(实际上该案为虚构)长沙一小孩上学路上捡到3万元,就坐在那里等失主,结果被人冒领,小孩回学校告知老师后得到表扬,不久真失主听说小孩拾金不昧的事后找上门索钱,未果,于是将小孩告上法庭,最后判小孩家长赔20%即6000元。“判决”一传开,网络又一片煽情,说什么毁了孩子的善良。我不认为这“判决”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恶意解读和煽情。
捡到东西就有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如果人人都说捡到的东西丢了或者给“失主”了就了事,那归还失物的法定义务怎么落实?
比如你手机不慎落出租车了,你找到司机,司机说我给了“失主”了,你愿意接受这种说辞吗?
司法考试题目中有过如下情节:
1、某甲见一流浪汉可怜,于是将流浪汉领回家好吃好喝,后某甲无法忍受流浪汉的恶习,把流浪汉赶出家门,流浪汉被冻死;
2、一猎人在深山见路边有一弃婴,完全没有理会就走了,弃婴被饿死;
3、某甲路过水井,井里有人呼救,某甲放下绳子准备施救,发现井里人是仇人某乙,某甲扔掉绳子离开,某乙因无人施救溺亡。
很遗憾,例1构成犯罪,例2例3只接受道德谴责。无论刑法角度还是民法角度,都有一个“先行为所引发的义务”,如果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刑事方面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而民事方面则可能给你带来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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