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做了好事挨雷劈?

裸嘢李 裸嘢李 2023-06-11

[想法看法&裸嘢李]

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裸嘢李 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分别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以下两个法律公众号

  

推荐阅读(点击下列文字即可打开链接)
请允许俺替那个孙X果说几句话,好不?
汪洋:秦可卿淫丧天香楼的真相
或许,这就是“社会进步”——法律解读嫖娼卖淫、聚众淫乱和换偶
“一夫一妻”不是完美或定型了的婚姻家庭制度
蜀黍,你们能不能严谨一点?
要警惕“违背公序良俗”成为“口袋”
青海甘肃VLOG-水上雅丹-东台吉乃尔湖-西台吉乃尔湖
借条、欠条几年有效?1年?2年?3年?20年?错!错!错
战战兢兢说维权
新型团体性精神疾病——“电子脑控”揭秘
发生在庄稼地里的“强奸案”!
哪条法律可以给他治罪?
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日记:爱国小市民裸嘢李的起居注
又是“公序良俗”:女方离婚后,可以嫁给前公公吗?
江姐儿子定居美国,记者问他为何不回国?[@裸嘢李 转]

做了好事挨雷劈?

作者@裸嘢李

网络盛传(实际上该案为虚构)长沙一小孩上学路上捡到3万元,就坐在那里等失主,结果被人冒领,小孩回学校告知老师后得到表扬,不久真失主听说小孩拾金不昧的事后找上门索钱,未果,于是将小孩告上法庭,最后判小孩家长赔20%即6000元。“判决”一传开,网络又一片煽情,说什么毁了孩子的善良。我不认为这“判决”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恶意解读和煽情。

捡到东西就有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如果人人都说捡到的东西丢了或者给“失主”了就了事,那归还失物的法定义务怎么落实?

比如你手机不慎落出租车了,你找到司机,司机说我给了“失主”了,你愿意接受这种说辞吗?

司法考试题目中有过如下情节:

1、某甲见一流浪汉可怜,于是将流浪汉领回家好吃好喝,后某甲无法忍受流浪汉的恶习,把流浪汉赶出家门,流浪汉被冻死;

2、一猎人在深山见路边有一弃婴,完全没有理会就走了,弃婴被饿死;

3、某甲路过水井,井里有人呼救,某甲放下绳子准备施救,发现井里人是仇人某乙,某甲扔掉绳子离开,某乙因无人施救溺亡。

很遗憾,例1构成犯罪,例2例3只接受道德谴责。无论刑法角度还是民法角度,都有一个“先行为所引发的义务”,如果疏于履行这一义务,刑事方面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而民事方面则可能给你带来侵权之债。

#性事旦旦,#贼爱国,#涩狼起居注,#聊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