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自由一词,始终没有一个好的定义

裸嘢李转帖 裸嘢李 2023-06-11

[想法看法&裸嘢李]

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裸嘢李 邮箱:LEEZBoffice@hotmail.com

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自由与自由的诸种含义作者 |【英】哈耶克(Hayek,F.A.)

翻译 | 杨玉生 等


关于自由一词,始终没有一个好的定义,而美国人民现在恰恰亟需一个定义。我们都宣称信奉自由,但用词虽同,所指迥异。……这里就有两种东西,不仅不同,而且互相冲突,但它们都叫“自由”。
——亚伯拉罕·林肯



本书研究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自由”(freedom or liberty)的状态。这两个词也曾被用来指称生活中其他许多美好的事物,因此,若一开始就问它们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无益的。似乎最好应该首先阐明我们使用这两个词究竟是指何种状态,然后,再考虑它们的其他涵义,才能更精 确地界定我们已经采纳的这些涵义。

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常被看作“个人的”(individual)或“人身的”(personal)自由。当我们想让读者切记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时,我们总是使用这种表达方式。当然, 有时也可用“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一词,但为了不与所谓“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混淆,还是不用为好。“公民的”和“政治的”分别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中具有相同意义的词,所以极易混淆。

我们上面对“自由”涵义的尝试性说明已经表明,自由是一种状态,一个生活在人群之中的人,只能希望逐渐接近这种状态,而不能完全达到它。因此,一种自由政策尽管不能完全消灭强制及其恶果,但应该尽量将之缩小到最低限度。

关于“自由”一词,我们所用的概念似乎是它的原始意义。人,或者说,至少是欧洲人,在进入文明史时是被分成自由和不自由两类的,这一区分有着某种特定的意义。自由人的自由是有很大差别的,但这仅仅表现在他们所拥有的独立性的程度上,而这种独立是奴隶所不曾拥有的。自由历来指人们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去行动的可能性,与此相反的一种状况是某人不得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在他人专断的强制下被迫以特定方式去行动或放弃行动。因此,对自由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支配。”

“自由”的这个原始意义,有时被认为是流于粗俗,但考虑到那些哲学家欲使其高雅反而导致混淆的结局,我们最好还是接受它的原始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原始意义比较明确,它指一件事,也仅指这件事——即我们所希望的一种状态,这不同于别的定义,尽管也叫“自由”,却是指我们希望的其他许多事。我们将会发现,严格地说,这些不同的“自由”不是同一种类的不同变种,而是完完全全的不同种类;而且相互之间是矛盾的, 所以必须明辨。尽管从某种角度上看,列举不同种类的自由也说得过去,但就我们所说的自由而言,“免于……的自由”(freedoms from)和“能做……的自由”(freedoms to) 是一码事,程度不同,但种类是一样的。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能够侵害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某人在某一时刻内所能选择的行动范围,同自由并无直接关系。譬如,某个攀岩者遇险,发现仅有一条路可以脱身,这时,尽管他别无选择,但却享有自由。即使这个攀岩者跌入深涧,不能复出,人们也不会失去对原始意义上的自由的情感。说其“自由被剥夺”或“成为俘虏”,都只是形象比喻,与前面涉及社会关系的解释是不同 的。

某人在行动上有多少条路可供选择,这个问题固然很重要,但与自由不同。自由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行其事。在多大程度上他能够自己确定其行为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根据自己所执著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根据别人为实现其意图所设定的强制条件去行动。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选择范围的大小,而是取决于他能否自己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或者说,他人能否迫使他按照他人的意愿,而不是他自己的意愿来行事。因此,自由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具有自己有保障的私人空间,在这一空间内,有许多事情是别人无法干预的。 

若要更为准确地把握“自由”的概念,首先要系统地考察“强制”这一相关词的含义。但在此之前,我们还要对自由的原始意义和其他意义作一番比较,以弄清自由的真正内涵。与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一样,其他意义上的自由也是大多数人所希望的状态;二者之间还有一些别的关联,所以用词相同。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尽量明确地指出它们的差异。


与我们的用法不同,自由在一般人看来,首先是指“政治自由”,亦即人们选择政府、参与立法和控制行政的权利。这实际上是把自由的原始意义运用于作为整体的人群而形成的一种集体自由。但是,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的人民”并不一定就是“由自由人构成的人民”;人们也并不一定非要先享有这种集体自由,然后才能获得个人自由。这正如我们不能因为哥伦比亚 特区的居民、住在美国的外侨或无权参加选举的未成年人没有享有政治自由,便说他们也缺少充分的个人自由。

有人认为,那些刚刚开始公共生活的年轻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已认同他们生于其中的社会秩序。这种说法所以是荒谬的,是由于这些年轻人可能还不知道有更好的社会秩序,即使是同他们父辈的思想完全不同的一代人也只有当进入中年后,才会考虑去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但是这也不会,或者说不一定使得他们不自由。在认同政治秩序和享有个人自由之间寻求联系,是造成自由一词概念混淆的原因之一。诚然,任何人都有权“将自由等同于……积极参与公共权力和制定公共法律”。只是我们必须清楚,如果他这样做,他所说的是与我们上述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状态。用同一个词指代不同的状态,并不意味着某种状态在任何意义上都可以等同或取代其他状态。

概念混淆的危险在于它会掩盖一个事实——即人们可能投票同意或通过契约成为奴隶,受制于一个暴君,从而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有人长期自愿为类似于法国外籍志愿兵团的军事组织卖命,有的耶稣会士完全为教团的缔造者的理想而生活,把自己看作“既无智慧、又无意愿的行尸走肉”,诸如此类,便很难说他们享有我们所谓的自由。曾有过无数的人投票赞成暴君,从 而使自己失去独立性,这一事实或许会使我们明白,能够选择政 府并不等于确保自由。进而言之,如果以为人民同意的政治制度,便肯定是一个自由的政治制度,那么我们讨论自由的价值,就毫无意义了。 

当我们谈论一个民族,摆脱外人的奴役,决定自己命运的愿望时,这是将自由的概念用于集体,而非个人。这里,我们所说的自由是指人民整体不受外人的强制。一般而言,主张个人自由的人也会怀着同样的热情支持民族自由,譬如,在19世纪自由主义运动和民族主义运动就曾经持续而艰难地融会到一起。然而, 尽管民族自由和个人自由在概念上相似,但绝不相同,追求前者并不一定增进后者,而追求前者有时还令人们宁可放弃异族多数 人的自由统治,转而选择本民族的暴君;另外,它还为恣意限制少数派成员的个人自由提供了口实尽管人们追求个人自由和追求自己所属的群体自由,可能都是基于类似的情感,但仍有必要把这两个概念区分开。 




“自由”的另一个歧义是所谓“内在的”或“形式上的”(有时也称“主观的”)自由。它与个人自由比较接近,因此更易混淆。它是指个人根据自己考虑成熟的意愿、理智或持续长久的信念,而不是根据一时冲动或形势来行事的程度。然而,“内在自由”的反面不是他人的强制,而是一时的感情、 道德或智慧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如果某人没有完成经深思熟虑要干的事情,如果某人在关键时刻因丧失意志力而未如愿,我们都可以说他“不自由”,成了“感情的奴隶”。再如人们只要信息灵通本可大功告成,但无知和迷信妨碍了他们,对此我们也 可以用“内在自由”一词,或者说“知识使人自由”。 

个人面对多种选择能否机智地做出并坚持他自己的决定,与个人是否受到他人意志的强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然,二者也并非毫无关联,譬如同样的情况,对某些人已经构成强制,对另外一些人却只是容易克服的一般困难,而且究竟如何完全取决于相关者意志的强弱。就此而言,“内在自由”和“没有强制的自由”将共同决定该相关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其知识来选择机会。既然如此,区分二者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内在自由”和哲学上关于“意志自由”的概念混乱有关。人们曾经 错误地认为“科学决定论”(scientific determinism),使个 人责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对自由理想的损害,莫过于此。后面第五章将继续探讨这个问题,这里我只想提示读者警惕这种概念混淆,弄清上述两种自由的异同,以及另外一种相关谬论——即认为只有当我们做在某种意义上应该做的事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用同一个词将个人自由和其他自由混淆起来,除上述两种做法外,第三种更加有害。它就是我们简单提及的、用“自由”来指代身体方面“做我想做之事的能力”,亦即如愿以偿的能力,或者说是我们所能选择的程度。很多人都曾做过这种“自由”之梦,梦见自己会飞,能摆脱地球的吸引力,“像小鸟一样自由”地飞往自己想去的地方,或者能随心所欲地改变环境,等等。

这种对自由的比喻式用法,长期以来流传甚广,但过去还很少有人真正将这种意味着无所不能的、“逾越所有障碍的自由”(freedom from obstacles)混同于任何社会秩序下皆能获得的个人自由。只是从社会主义者故意利用这种概念上的混淆来论证其理论时,人们才发现其危险性。将自由混同于力量 (power)的做法一旦被认可,那么,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毁个人自由的诡辩将永无止境,打着自由的旗号怂恿人们放弃自由的花招也将永无完结。正是借助这种混淆,对超越条件的集体力量的承认最后取代了对个人自由的信仰,而且极权国家也以自由的名义剥夺了人民的自由。

在将自由的内涵从个人自由转化为自由即力量的过程之中,哲学传统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在传统上,哲学常用“制约”(restraint)一词来界定自由,而不是我们用的“强制”。如果牢牢记住“制约”在严格意义上是以制约者的行动为前提的,那么这个词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更适用。在这个意义 上,“制约”一词经常让我们想起自由受损是因为人们不能做许多事,而“强制”一词所强调的是人们被迫去做某些事。其实,两个词同样重要。甚至为准确起见,或许应将自由界定为“没有制约和强迫(constraint)”。但不幸的是,这些词也逐渐被用来表示自己对自己行动的影响。因此,自由的内涵便很容易从“没有强制”滑向“我们实现愿望没有障碍”,或者更通俗地说,“没有外在障碍”。这和把自己视作能为所欲为的力量,其实是一样的。

这种对自由的错误解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不祥之兆,因为即使那些仍然珍视个人自由的国家也深受其影响。在美国,它也在“自由主义者”的圈子内广为流行,并成为其政治哲学的基础。一些公认的“进步派”知识分子领袖,如康芒斯 (J.R.Commons)、杜威(John Dewey)都曾散布过一种思想,认为“自由是力量,是做特定事情的有效力量”,要求自由就是要求力量,而没有强制只是“自由的消极方面”,只能被“视为达到自由(即力量)的一种手段”。




将力量意义上的自由混同于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必然导致将自由等同于财富,某些人因此会打着“自由”的旗号要求重新分配财富。然而,尽管自由和财富都是我们希望拥有的,尽管我们常须借助二者实现心愿,但它们毕竟不同。我能否主宰命运、自行选择是一个问题;供我们选择的机会是多还是少,却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问题。宫廷的侍臣尽管生活在奢华环境中,但他必须听从主人差遣,比起一个贫苦的农民或工匠,他的自由可能更少,因为他几乎不能自行安排生活和选择机会。同样,统率一支军队的将军或负责一项工程的主管,也可能大权在握,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不受制约的权力,但比起一个农夫或牧人,他的自由也可能更少,因为只需上司一句话,他便不得不改弦易辙,也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改变生活方式,作出对他来说最重要的抉择。

在讨论自由时,若想使用词更加精确,就不能以所有人是否都把这种自由看作是好东西为基础来界定自由。很可能有人并不珍惜我们所说的自由,不知道自己能从自由之中获取巨大好处,还想放弃自由以换取其他好处;更有可能的是,有人觉得要按自己的计划和决定来行事,不仅没有好处,反而是一个负担。然而,尽管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充分利用自由,但它仍是令人向往的。我们必须考虑到这样两个问题:大多数人从自由之中获取的 好处,是否取决于他们如何利用自由所提供的机会;自由的存在是否取决于大多数人出于自身之需要对它向往。其实很可能我们从所有人的自由之中获取的好处并不来自为多数人承认为是自由的结果的那些条件;另外自由在发挥其功效时,既是通过它提供的明显机会,也是通过它强加于我们的纪律。

我们尤其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是可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锇、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从我们所说的自由来看,一个一名不文、居无定所的流浪汉实际上比享有安全,生活舒适的义务兵自由得多。正是因为自由总是显得并不比其他东西优越,所以说它是一种需要特殊称谓的特殊东西。“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两个词出现已久,在使用中只要稍加注意,还不致造成混乱,但对于将“权利”与“自由”混同的做法恐怕是不能容忍的。

不管怎样,我们都不能因为我们使用同一个词而把诸种自由视作同一类别的不同变种。否则,便会引出极其危险的谬论,造成一个得出荒谬绝伦结论的语言陷阱。力量意义上的自由, 政治自由和内在自由都与个人自由是不同类的,甚至不能靠稍微牺牲某种自由,以更多换取其他自由,最终获得自由的某些要素。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交换,用一种好东西换另一种好东西,其实,这属于哲学上一种极其粗糙的唯实论(realism),它以为 我们用相同的词来指代诸种自由,其中肯定存有共性。但我们是出于不同的原因来要求不同的自由,而且各种自由的有无,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我们不得不在诸种自由之中作一选择的话,那么我们抉择的依据是我们更看重哪一种自由,而不是就整体而言自由是否能得到增进。


有人常常攻击我们所说的自由概念是纯消极的。然而,“和平”也是一个消极概念,还有“安全”、“宁静”、“没有障碍或邪恶”等也是消极的。确实,自由就属于这种消极概念,它表示我们的行动没有某种“特殊障碍”——即他人的强制。只有通过我们的运用,它才能变消极为积极。自由并不确保我们拥有特定的机会,但它只是使我们有可能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去决定做什么。它能让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利用我们自己发现的机会。

尽管自由一词的用法颇多,但自由只有一个。一旦失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诸种自由才会出现,它们是指某些集团和个人可能获得的某些特殊恩惠与豁免,而其他人则仍无自由。从历史上看,在走向自由过程中,我们确实获得过一些特殊的自由。但这只是获准去做某些特殊事情,并不等于自由,尽管它也可以被叫作“一种自由”。自由是能与“不准做某些事情”相容的,但如果个人在做他能做的大多数事时,还需别人同意,这便无自由可言。自由和诸种自由的差异实际上是两种状态的差异,一种是除了一般原则禁止的,所有其他事情都可以做;另一种是除了明文规定允许的,所有其他事情都不能干。

如果我们把自由与奴役重新对照一下,就会看到自由的消极性丝毫不会降低自由的价值。如前所述,我们是在原始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倘若我们考察一下自由人和奴隶的实际区别,肯定有助于坚持自由的原始意义。从最古老的自由同共体——古希腊城邦的社会状况中我们对这种实际的区别已有了许多了解。已经发现的一些解放奴隶的法令能使我们领悟到其中的基本要点。 

一般而言,实现自由应该具备四项权利,而那些释奴令给予前奴隶的权利也是四项:

第一,“一个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
第二,“免于随意的逮捕”;
第三,“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
第四,“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

这已经包括了18—19世纪公认的自由的基本条件。其中未提私有财产权,这是因为当时的奴隶已经能够拥有自己的财产。如果再加上财产权便已包括了保护个人免受强制的一切要素。然而它没有涉及我们上述的诸种自由,也没有涉及近来用来取代自由的所谓“新自由”。显然,奴隶如果仅有选举权,仍谈不上自由;同样,任何程度的“内在自由”除了仍使他做奴隶外,别无它用——然而理想主义的哲学家曾力图使我们相信情形 与我们上面所说相反。即使奴隶拥有一定程度的奢侈舒适的生活、支配别人或某些自然资源的权力,但这一切都不能改变他惟主人马首是瞻的地位。如果他和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受到同等对待,如果他能够免于武断的限制,并可以自行选择工作,如果他能够拥有和获得财产,那么便没人能强迫他去按别人的指令去行事。


我们关于自由的定义是以强制这一个用语的含义为基础的,我们首先要说清强制的意义,才能使自由的定义精确化。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概念需要界定,尤其如“武断”、“一般规则或法律”等。从逻辑上看,我们本来现在就应该从事这项工作(这不是说,我现在一点不这样做),但在迫使读者跟随我们去完成界定用语含义这项似乎有些枯燥的任务之前,我们还是先说清为什么我们所说的自由如此重要,然后在本书第二部分的开头再给这些词下定义,届时我们还将从法律方面考察自由的政治制度。因此,这里就无须系统地讨论“强制”,而只要把结论摆出来就够了。这样做可能因其简单而有点教条化,后面对此再作论证。

我们所说的“强制”,乃是指一个人的外部条件受他人控制,为了避免更大的恶果,他被迫为实现他人的目的工作,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计划行事。他除了在别人所创造的条件下可以选择最小的祸害外,他既不能自行运用智慧或知识,又不能追求自己的目标或信仰。“强制”是极其有害的,它能使你不再是一个能 够思考问题、判断价值的人,而成为受人操纵的工具。自由的行动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选择自己的方法,进而追求自己的 目标,它的实现必须基于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条件。也就是说,自由在前提上应有一个已知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他人无法通过改变外部条件,使行动者只拥有被他人所规定的惟一选择。

当然,强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因为防止强制的惟一办法还是强制的威慑。在自由社会之中,强制的垄断权是只授予国家的,并将其限于防止个人之间的强制所必要的限度内。这只有通过国家保护个人的私人领域免受他人干涉,以及划定私人领域才是可能的。这种私人领域的划定不是根据特别的指定,而是通过创造某种条件,使个人能够根据说明政府在不同情形下将采取何种行为的规则来确定自己的私人领域。

不过,政府实行的强制要受一般原则的制约,以便使其只限于最低的限度,并尽量无害,直至在多数情况下,个人不受任何强制,除非明知要受强制,却要他自讨苦吃。甚至在强制无可避免的情形下,只要将其规定在有限的可预见的义务范围内,或者起码使个人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操纵,其最大危害性还是可以排除的。政府实施的强制,应非人格化,并受制于抽象的一般原则。但这些原则对个人的影响究竟如何是我们在制定它们时无法预见的,甚至政府的强制行为会成为个人形成自己计划的依据。根据已知原则实施的强制会成为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非他人的目标的工具,因为它们是被强制者已接受的外部条件的结果。

本文节选自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哈耶克和他传承的古典自由主义,在上百年历史之中始终是“非主流”,然而,却一次又一次的被“翻案”,因为它们总是出现在历史最危险的关头,告诉世界,他们还未过时。

在观念之战中,试图通过谎言取胜的,即便能获得一时的胜利,却最终无法避免被识破的命运。

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真理有望大获全胜,但依靠的不是自身的吸引力,而是逐步消灭谬误,它不承认任何危险的政治承诺。”

而疑心重重的哈耶克拒绝和大多数合谋,因此站在了各种危险承诺的反面。

历史的博弈没有终点,大多数乌托邦和族群主义的信徒,或许永远不会改变看法,正如人类的灾难在历史上总是一次又一次发生,从未看到尽头。在未来的历史中,也许哈耶克永远是少数派,正如自负、傲慢和迷信,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主流。

但是,理念的力量,至少能决定人们生活在什么样的历史中:

当逻辑的力量更多一点,情绪的力量更少一点,将是繁荣与和平的时代;当情绪大行其道,逻辑无处藏身时,就是一次次的战争与苦难。

每个时代,人类都需要两种东西,引导自己上升的理想,和放纵自己堕落的欲望。在新的历史叙事成为世界主流的21世纪20年代,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重读哈耶克——

这非老调重弹,而是悬崖前的自我警醒;更非盛世危言,而是努力缔造历史的另一种可能——正如哈耶克所说:观念先于历史,传播新观念的人,是历史的主宰者。



推荐阅读(点击下列文字即可打开链接)

李云鹤与黄敬在青岛的青春岁月[@裸嘢李 转]

小议“官断民服”

伪满洲国存在了13年,哪些国家承认过它?(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男子邀请多人与妻子、前妻集体淫乱,累计数十次|中国奇案纪实[@裸嘢李 转]

这个持续二十多年的骗局终于落幕了![@裸嘢李 转视频]

货物被洪水冲走后
关于“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裸嘢李 ]
为什么美元不是由美国政府发行?美联储是个什么东西?[@裸嘢李 转]

广东到底有多穷!为什么这么穷?(附视频《你还“买国产”吗》)[@裸嘢李 转]

褚/时健:一个早该去除的忽悠符号[@裸嘢李 转]

读完总裁班,公司终于垮了[@裸嘢李 转]

又是“公序良俗”:女方离婚后,可以嫁给前公公吗?

“宁可错杀一千”还是“正义不可缺席”?

性感女警还是“警察圈套”

请允许俺替那个孙X果说几句话,好不?

性交易后,女子清点男子留下的钱,全是冥币,男子构成犯罪不?[@裸嘢李 转]

假如突然关闭国门,谁是最大受害人群?[@裸嘢李 转]

这年头“民愤”越来越不是东西

借条是不是钱
公民有取奇葩名字的权利,企业有用奇葩名称的权利
【最下方有投票】低俗钱进微信群以案说法:群聊一单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汽车大灯连闪3下什么意思?[@裸嘢李 转]
能否开除被判缓刑的人?(视频:你看到的未必就是真相)
26年前的南大碎尸案侦破了?不,破的是28年前的南医大奸杀案[@裸嘢李 转]

李某是不是教唆犯(附视频)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后反告强奸,看看法院怎么判[@裸嘢李 转]
关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当心!千万别在行李上写这个!可能坐牢或死刑......[@裸嘢李 转]
大上海第一交际花,陪数名日本军官侍寝,后人却称她为抗日女英雄@裸嘢李 转
坐火车最新规矩@裸嘢李 转
对政治漠不关心,其后果是我们最终被恶人管制@裸嘢李 转
“可能性非常小?”@裸嘢李 转
香港,谢谢你!@裸嘢李 转
俄乌冲突最大输家出现,万没料到,不是美欧,而是中国?

#性事旦旦,#贼爱国,#涩狼起居注,#聊法

分别长按以下二维码关注以下两个法律公众号

  

转帖只为提供更多资讯,不代表本号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