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三次不批捕,原青岛律协副会长张俊杰罪案来源之谜
文章来源:周泽律师微博“周泽拍案”
连任三届青岛市人大代表的两个平度牛人斗法,律所主任被知名企业家送进班房。
于汉信和张俊杰(右)
流亭派出所2017年4月10日受案的张俊杰案,竟是城阳公安经侦2016年12月12日接举报案件
张俊杰案是青岛公安局指定城阳公安管辖案件,还是流亭派出所受案登记的接报案件?
城阳公安调查数月后对张俊杰提请批准逮捕,城阳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城阳公安对检察机关不批捕张俊杰提出复议,城阳检察院仍维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城阳公安对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青岛市检察院仍维持对张俊杰的不予批捕决定。
三次决定对张俊杰不予批捕的检察机关,在半年后决定对张俊杰批准逮捕。
一、我为张俊杰律师辩护的初衷
最近受理了原青岛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刑委会主任、青岛市连续三届人大代表张俊杰被控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诉案。
在一个刑辩交流群里谈到该案,有群友不理解:“怎么这种案件也接?”也有群友表示,“大力支持老周为坏人辩护”。
有律师同行似乎把律协的领导都当成坏人了。其实律协也与任何组织一样,都可能有好人,也有坏人。而刑辩律师,是不应该把有权获得辩护的当事人分为好人和坏人的。
接张俊杰案,我主要有三个考虑:一是,因为张俊杰是原青岛律师协会副会长、刑委会主任,而其一审辩护人栾少湖律师,曾是青岛律师协会会长、山东律师协会副会长,现在是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我希望跟他们学习一下刑辩经验,同时吸取他们的教训;二是,这么些年办过多个律师被控罪的案件,都是援助,没有一个挣过钱,而张俊杰案不用援助,可以给孩子挣些学费;三是,我想为曾经的律协领导辩护,让律协的同志加深一下对我们这类律师的印象。
张俊杰案被告人是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害人”是平度著名企业家于汉信实控企业。两个青岛市连续三届人大代表的PK,律师事务所主任被企业家送进了班房,主要证据是企业家及多位企业员工的证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喊冤枉。律师同行推荐的案件,一审律师也是作无罪辩护,当事人被判了十年半。案件争议巨大。
像我与斯伟江律师正在辩护的吕先三律师的案件一样,张俊杰案检察机关也曾不批捕,公安提出复议、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后,检察机关仍维持不批捕决定。然而,半年后张俊杰还是被逮捕了。再后来,张俊杰被起诉,并一审法院被判刑十年六个月。而被起诉和判刑的“犯罪事实”,就包括当初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两项“犯罪事实”。而张俊杰也曾按照自己被追诉的同一逻辑,曾举报于汉信,结果是同一公安机关不立案,复议仍维持不定案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决定撤销城阳公安不立案决定,结果至今还是不立案。
又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案件。我喜欢接受挑战。
二、张俊杰案案件来源让人疑窦丛生
在研究张俊杰案案卷材料过程中,我发现好多好多的疑问。今天说一下对张俊杰案案件来源的疑问。
1、城阳公安咋抢了平度公安管辖的案件?
在卷《受案登记表》载明的受案单位是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案件来源系“投案”(不是“举报”,也不是“XX移交”);报案人“匿名”;接报时间2017年4月10日16时19分,接报地点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但“简要案情或报案记录以及有无接受证据”记载的内容却是“2016年12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天祥小贷公司或小贷公司)法人于汉信的举报信”,反映“公司股东”张俊杰在经办业务过程中收受高额回扣的问题,“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业务经办人张俊杰利用职务便利,在使用公司资金1500万元向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城阳辖区企业)放贷过程中,瞒报真实利率(实际约定并执行利率为月息5%,向公司提报及支付利息为月息2.25%),将利息差额的2.75%据为己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172.5万元,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受案意见是“属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在卷的小贷公司举报信,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致信对象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与《受案登记表》反映的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接报”案件不同,在卷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的青岛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称,“经过对张俊杰职务侵占案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管辖”。
前述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及青岛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让我对张俊杰案来源疑问重重。
在卷的天祥小贷公司举报材料显示,小贷公司举报“公司股东”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商业受贿罪和非法放贷罪四个罪名,天祥小贷公司是平度市的公司,其第一大股东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平度的知名企业,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天祥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于汉信,是青岛市著名企业家、青岛市连续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市的司法监督员,在平度,乃至青岛,都有足够大的影响力,小贷公司举报张俊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平度,张俊杰任主任的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在平度,张俊杰本人也是平度人,小贷公司为何舍近求远,到青岛市城阳区公安局去举报张俊杰?
2016年12月12日城阳分局经侦大队就接到于汉信的举报信,并“经公安机关调查”了,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怎么又会在2017年4月10日接到报案?报案人怎么成了“匿名”?”?案件来源又怎么成了“投案”?
卷内材料反映,于汉信曾向平度市公安局举报张俊杰,平度公安局认为曾共同出资放贷的张俊杰与于汉信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因此未立案,为什么平度公安不立案,于汉信一方不要求复议、复核寻求解决平度公安不立案的问题,而直接到不具有管辖权的城阳公安报案呢?
于汉信的小贷公司既然是向城阳分局经侦大队举报的,那么青岛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所称对张俊杰案的审查,显然就是基于城阳分局的报告,既然城阳分局对该案的管辖问题报请青岛市公安局指定管辖,那就说明城阳分局已认识到其对张俊杰案没有管辖权,那么城阳分局为何不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平度市公安局处理,而要违法报请青岛市公安局管辖呢?
在青岛市公安局作出管辖决定的2017年3月1日之前,城阳公安分局已对张俊杰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城阳分局既然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凭什么对张俊杰案进行调查呢?
城阳分局抢着管辖应由平度公安管辖的案件,动机是什么呢?
本案管辖并不存在争议,青岛市公安局凭什么指定城阳分局管辖,而不指定城阳公安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平度市公安局立案呢?是不是有人认为由城阳公安办张俊杰案更好使呢?
既然青岛市公安局2017年3月1日就指定城阳公安管辖张俊杰案了,城阳分局流亭派出所4月10日《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案件来源为什么是“接报”而不是青岛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莫非青岛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决定是后补的?
城阳分局经侦大队既然早在2016年12月12日就接到举报,并在之后已“调查发现”张俊杰的“犯罪事实”,为什么自己想管辖(做了那么多调查)却又不立案,最后案件由流亭派出所“接报”了去呢?
于汉信的小贷公司究竟是2017年4月10日向流亭派出所报案的,还是2016年12月12日向城阳公安分局举报的?
2、为何公安还未移送审查起诉,青岛中院就出了指定管辖决定?
在卷的城阳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城阳检察院的起诉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俊杰案指定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落款时间,却是2018年1月31日。这也不仅让我对城阳法院管辖张俊杰案的来源心生疑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无论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还是指定下级法院移送案件,指定管辖都是针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而言的。张俊杰案公安机关还未移送审查起诉,还没到法院,甚至还没到检察院,是否会起诉到法院都不确定,为什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抢先出了指定管辖决定书呢?是什么人有那么大的能量,能够操纵公检法一条龙为办张俊杰案提前“铺路架桥”呢?
三、PK双方说法透张俊杰案玄机
如上一切疑问,或许都可以从在卷的一份落款“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致“尊敬的领导”的《关于严惩张俊杰违法犯罪、打击报复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反映》(下简称《情况反映》),及张俊杰家属在网上公开并入了审判卷的一份《张俊杰家属的公开呼吁书》(见链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41693013?utm_source=wechat_session&utm_medium=socia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showWechatShareTip),以及一审辩护律师作为辩护证据出示的张俊杰家属对有关领导干预案件的一件举报信中,找到答案。
1、 张俊杰被抓后取保,由于汉信“同意”?张俊杰报案抓了于汉信的人,于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在主要领导过问下”,公安给放了?
我注意到,在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致“尊敬的领导”的《情况反映》中称,张俊杰对天祥公司打击报复,“起因源于2012年,张俊杰以‘本人夫妻皆为国家公务员,不便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的理由,提出将个人资金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放贷,获取利息收益,因其是平度知名律师,且与董事长于汉信都是连续三届青岛市人大代表,在赢得公司的充分信任后,其鼓动我公司拿出资金,开展对外短期过桥资金和借款业务”,后来天祥集团成立小贷公司,张俊杰是股东、业务经办人和贷款审批人、监事会主席。2013年以来,张俊杰大肆侵占天祥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和利息,拒不归还,“2017年4月,天祥公司只有寻求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举报张俊杰涉嫌犯罪”。(张俊杰辩解称其只是天祥小贷公司的顶名股东,而不是真正出资享有股东权的真正股东,其配合于汉信成立小贷公司七天后,就撤走了资金,其没有享受过股东权利,所参与的放贷业务有的是其与于汉信共同出资放贷的个人业务,有的只是为天祥小贷公司介绍业务,赚取天祥公司固定利息之外的利差。两人合作放贷的业务,收益全被于汉信占有,至今未作分割。)
根据前述《情况反映》,天祥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张俊杰涉嫌犯罪的时间是2017年4月,这与城阳公安局流亭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记载的“接报”案件时间是吻合的。既然天祥公司“寻求公权力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举报张俊杰涉嫌犯罪”的时间是2017年4月,那么,本案案卷材料中大量2017年4月之前城阳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对有关“证人”进行的询问,算什么呢?难道这些都不是天祥公司“寻求公权力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是寻求“私权力”的结果吗?没作受案登记、没有立案,城阳公安经侦大队就调查、收集了大量张俊杰的“罪证”,然而当事人却向流亭派出所去报案,由流亭派出所作“受案登记”,报请立案,这究竟是为谁辛苦为谁忙?!细思极恐!
前述《情况反映》写到,“天祥食品集团公司董事长于汉信是连续三届青岛市人大代表(专委会委员)、山东省劳动模范、青岛市司法监督员”;张俊杰家人“多次找领导与我(应指于汉信,以下的“我”亦然)协商”,“公司同意进行调解,答应对张俊杰取保候审”。(对张俊杰的取保候审,竟然需要于汉信“答应”!于汉信的厉害,让人吃惊!)该《情况反映》还称,“张俊杰雇佣黑社会东北人马波从2016年秋天开始在天正平律师事务所上班给他当保镖,把我嫂子打伤住院、把我侄女打成轻微伤,至今逍遥法外。我兄弟姊妹和我外甥侄女2016年冬天去找张俊杰要钱,张俊杰给平度市公安局报假案,公安带冲锋枪拉两车特警,以我们是黑社会名义把我们亲戚抓去八人,事后公安局一看我们的亲戚全是普通老百姓,都是我们的直系亲属,哪有张俊杰所说的黑社会?最后在主要领导的关心下,天黑才把他们都放了。2016年12月31日张俊杰又诱导公安把我外甥拘留九天,后来公安批了七天,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直接给我们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说明实情,在主要领导的过问下才放人。”
于汉信一方那么多人到张俊杰的律师事务所找张俊杰要钱,这种情景在目前的很多涉黑涉恶案件中都是被作为犯罪追诉的,但对这些到张俊杰律师事务所扰乱律所工作秩序的人,公安抓了,却“在主要领导的关心下”,“都放了”;于汉信的外甥被抓了,其直接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后,“在主要领导的过问下”,公安就“放人”了!——就是这么神奇!
2、张俊杰家属举报领导干预张俊杰案
《张俊杰家属的公开呼吁书》中写道——
“张俊杰是全国优秀律师、三届青岛市人大代表。于汉信是做公司的生意人,他的公司需要法律顾问,很多事情需要咨询律师,因此认识张俊杰后,便竭力接近他,而张俊杰也指派律师成为其开设的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张俊杰本人也为其无条件的提供法律帮助。”
“张俊杰与于汉信的经济往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张俊杰与于汉信共同筹资从事对外放贷业务,二是张俊杰作为居间人为于汉信的平度市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介绍业务赚取中介费。”
“于 2013年1月以天祥集团作为发起股东成立平度天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为有股东人数的限制,于汉信拉拢包括张俊杰在内的5个朋友帮忙。公司成立一个周内,于汉信要求这5个股东都向发起股东以借款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天祥集团,并与天祥集团签订撤股协议,此后这些股东再未投一分钱,也没有从小贷公司繁荣的经营中分享一分钱的利润。”
“小贷公司成立之初并没有什么业务,于汉信就发动社会各界为期介绍业务,业务介绍人可获得丰厚的收益,张俊杰作为平度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主任,青岛市人大代表,担任众多社会职务,手里掌握着大量的需要资金的企业资源。因此,于汉信多次请求张俊杰发挥优势,给小贷公司介绍承揽业务。因此,小贷公司成立后,张俊杰为小贷公司介绍了多笔贷款业务,但这为后来于汉信诬告陷害张俊杰埋下了祸患。”
“于汉信与张俊杰合作的第3、4笔业务,真源置业和龙海成支付部分利息后,两家公司在后期都无力支付剩余本息。于汉信背着张俊杰抢先用其儿媳张琳名义于2014年12月28日偷偷的对龙海城放贷业务的全额提起仲裁,2015年6月张俊杰发现后遂以张锡萍的名义向青岛市仲裁委提出异议。直到2016年10月底,双方都在协商如何分割上述四笔业务涉及的资金和财产(于汉信的律师马X X发给张俊杰的微信截图可以证明双方一直把真源、龙海城业务作为个人经济纠纷协商解决)。”
因经济纠纷,“2016年11月11日,于汉信指使亲友及社会人员大闹张俊杰的住处和任职的天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平度公安处以行政处罚”。
“于汉信既气恼平度公安对亲友的处罚,又心疼害怕房子被分走,所以想方设法陷害张俊杰,逼迫其放弃所有该得的经济利益。”
“于汉信先在平度公安局报案,要求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对张俊杰刑事立案。平度公安认定是经济纠纷,立案未果。”
“于汉信遂动用关系和手段跳到没有管辖权的城阳区立案。虽然没有管辖权,城阳公安仍然对此案展开调查,并于2017年4月17日将张俊杰传唤,4月18日刑拘。刑拘届满37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城阳检察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转为取保候审。张俊杰出来后告诉我们,在这期间他多次受到于汉信逼迫、威胁,被要挟放弃与于汉信合作对外放贷中的权益。”
“此后,张俊杰派人联系于汉信要求与之合理处理双方的经济纠纷。于汉信自持张俊杰背负刑事案件,自己掌握是否撤案的决定权,逼迫张俊杰全部放弃秀海、康庄置业、及真源、龙海城业务中的经济利益。张俊杰认为自己并没有占有于汉信的以及其企业的任何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于汉信以刑事案件施压相当于敲诈,所以坚决拒绝其无理要求。于是于汉信通过操作将张俊杰逮捕,再次收押在城阳看守所。”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于汉信和城阳公安费尽心思也要让张俊杰案在城阳区范围内办理?为什么这么一个定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能够在城阳区启动追诉并被城阳区法院作出错误一审有罪判决?
在一审庭审中,张俊杰的辩护人将张俊杰家属写的一份反映有关领导干预案件的控告信,也作为辩护证据在法庭作了出示。我不知道这份控告信反映的内容真伪,但从这件控告信反映的一些可确证的事实来看,本案从城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2016年12月12日接到举报,未作受案登记即搞了几个月的“侦查”,到2017年4月10日城阳公安分局流亭派出所再 “接报”案件,到4月11日领导填具受案意见,4月12日作出立案决定,再到张俊杰被公告不再是青岛市人大代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被抓,张俊杰案来得确实有些不寻常!
2018年1月31日青岛中院对张俊杰案指定管辖时,公安机关还未对张俊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2018年2月23日才对张俊杰移送审查起诉,青岛中院已急不可奈于1月31日指定审判管辖
城阳检察院2018年8月23日才对张俊杰提起公诉,青岛中院未卜先知半年前就给指定了管辖
被举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张俊杰按同样逻辑举报于汉信犯罪,公安决定不立案
被举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张俊杰按同样逻辑举报于汉信犯罪,公安不立案,复议仍不立案
城阳公安对张俊杰举报于汉信不立案的决定,经青岛市公安局复核被撤销,但仍未立案。
文章和图片来源:周泽律师微博“周泽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