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线丨为25元干“糊涂事” 泄愤变成了犯罪
大家好
本周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又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张金阳
来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为25元干“糊涂事” 泄愤变成了犯罪》
共享助力车以“共享经济、绿色出行”为理念,为人们短途出行提供了许多便利,也是时下的潮流之一。但现实社会中却出现不少破坏共享助力车的情况,导致运营公司损失。那么,破坏共享助力车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子。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初,徐某使用共享助力车后,随意将车辆停放在路边,不料却因未按规定区域停放,被该公司直接扣款25元。徐某心有不满,但却没有选择联系该公司客服,反而暗暗记下了这笔“账”。2020年2月初,徐某在亲友家中饮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路边停放的共享助力车,想起之前被扣款的事情,于是进行报复,接连三天将三辆共享助力车的头盔扯断,连车扔入万达广场、花鸟市场附近河中。
“如果助力车被水淹了,车上的电瓶估计就没用了。”徐某一心想着泄愤报复,明知这样做车辆会短路报废,还是采取同样方式先后6次将7辆共享助力车扔入河中。被害公司通过车辆定位系统发现共享助力车遗失及故障问题,遂报警并进行打捞。“被扔到河里的助力车现在已经找回,目前全部短路了。”被害公司负责人表示,除了造成车辆损失外,还额外增加了车辆打捞、维修、误工等人力和运营成本,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共享服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车辆损失共计10000余元。考虑到徐某系初犯且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公司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获法院判决支持。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徐某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共享助力车,对被害公司运营设备进行损坏,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警示分析
本案中徐某因泄私愤而进行报复,虽然出了一口“恶气”,却也犯了法。遇到被扣款等需要维权事宜,我们应当选择正确的途径反映问题和咨询,妥善解决争端。做事三思而后行,决不能因一时愤懑冲昏头脑,冲动行事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
当我们享受共享经济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善待共享物品。因为我们的态度,决定了一个城市文明的高度和社会的温度。作为共享助力车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做到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走机动车道、不追逐打闹;骑行结束后规范有序停车,不将车辆停在绿化带、盲道、公交站台、消防通道、小区院内或者其他隐蔽地方等。文明城市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一位市民的热心参与和点滴奉献,争做文明守法的绿色骑行者,传递文明用车正能量,为宁波当好重要窗口模范生迈出自己的一小步!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 展播人: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张金阳
来源: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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