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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线丨追星适可而止,谨防“饭圈”诈骗

宁波检察
2024-08-20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一周一期的FM939检察官

在线如约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薛俊鸽 

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偶像崇拜自古就有,追星行为本身没有错。但追星有风险,粉丝需谨慎,要警惕一些“有心人”,利用粉丝追星的热情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案情简介

小星是个追星族。2018年7月,小星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发现有人正在售卖某偶像的签名照,就和卖家雷某联系表示自己想要购买,为了交流方便,二人还互相加了微信。聊天中,小星询问雷某为何会有偶像的签名照,雷某称自己是该明星身边工作人员,小星就心动了,提出想要加偶像的微信,并许诺给雷某200元的好处费。很快,一个自称该明星的微信号果真加了小星。“偶像”成为自己的微信好友,小星很激动,经常和对方聊天,有时觉得“偶像”工作辛苦,还经常会给“偶像”点下午茶。没想到自此之后,“偶像”在微信上经常向小星要钱,有时称要买东西、有时说是生病要去医院、有时又说没有生活费。小星对此基本是有求必应,从2018年9月至2021年2月,累计给对方转账82万余元。

时间一长,小星也起疑,为什么明星也会缺钱呢?面对小星的疑问,对方说自己因为合约的限制,赚的钱都被公司拿走了,其实自己也没有什么积蓄。小星提出想和“偶像”见面,还多次到北京、上海等地,但到了约定的时间地点,对方却找各种理由推脱。小星想和“偶像”语音或者视频,对方也拒不接听。2021年3月,小星越想越不对,觉得受骗,于是报警。很快,警方将雷某抓获归案,面对犯罪事实,雷某供认不讳。原来,雷某根本不是该明星身边工作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其坦言自己使用微信小号冒充明星,一人分饰两角,骗取小星的信任,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小星的钱款,用于日常开销和购物旅游。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引导促成雷某认罪认罚,向小星解释反馈款项被挥霍的事实。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9月14日,该案由法院开庭审理,同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起诉书中认定的全部诈骗事实以及量刑建议,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雷某诈骗数额82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考虑到其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故检察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警示分析

近段时间以来,“饭圈”频频出现的粉丝非理性追星行为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追星追的是一种情感,追的是一种乐趣,对粉丝群体来说,给自己喜欢的明星付费,支付他的影视或者音乐作品,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追星要有度,要形成健康的粉丝文化,有赖于每个人用理性的行为要求自己,需要粉丝擦亮双眼。为偶像付出多少金钱不应成为其是否忠实的判断标准,喜爱更无需用金钱衡量,否则稍有不慎,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粉丝群体要理性追星,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在追星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正常的判断力。尤其是在遇到有关转账、扫二维码等要求时,要提高警惕,切莫轻信他人。如果财产受损,一定要及时报警。

第二,不做推波助澜的“传播者”。在粉丝群里看到明星个人隐私、航班号等信息,不转发不散布,至于跟踪、骚扰等行为更是不可取的。

第三,秉持独立思考精神和网络道德责任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公民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粉丝们要理智“为爱发声”。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在线》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建设,做到用典型案例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经市检察院与FM939宁波交通广播协商,共同开设一档《检察官在线》栏目,于每周三中午12:30播出,通过对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件释法说理,实现办好案件、选好案例、用足案例的目标定位,扩大宁波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承办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赵敏

展播人: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薛俊鸽

来源: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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