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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案例分析:“翻班”的故事

张勃 闻琼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存在极端化倾向,即“只要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就不能做任何变更”。我们认为,单位只要秉持“合理适度”、“明确态度”和“规章制度”的“三度原则”,还是可以对员工实行自主管理。


全文共1794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供图 | 王宝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款在实践中,存在极端化的倾向,即“只要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就不能做任何变更”。在这种倾向下,不但单位“调岗”举步维艰,甚至连日常工作安排(排班)都难以落实。我们试举一例,来厘清该类争议中,单位的处置要点。

 

案号

 

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6149号

 

案情

 

黄某某系A公司电工。公司对于电工的常规排班时间分为:早班(8:00-16:30)和中班(14:10至22:25)。


黄某某自2012年9月进入公司,曾依照上述排班时间每周轮换(一周上早班,下一周上中班,周而复始;公司内部称为“翻班”)。但自2017年末,黄某某称因身体原因,只能上早班;公司也默认其要求。


2018年10月起,公司要求黄某某恢复早班和中班的轮换(翻班)。但黄某某不但拒绝,还认为:“因长期翻班,受车间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因素影晌,导致身体出现各种疾病,鼻窦炎、 咽喉炎、失眠等病。听医生吩咐,不能翻班。”但未提供任何医生证明或鉴定报告。

 

之后,黄某某仍旧依照早班时间出勤。公司只能通过口头、短信、微信等反复通知,内容大致为:


“公司已多次通知你2018年10月的排班安排。其中10月11日和10月12 日为中班,上班时间为14:10-22:25。继昨日后,今天早上8点又发现您出现在了机修工段;该时段不是你的当班时间,公司不会给你安排工作,也不会算作你的工作时间。请你根据公司原先安排,于14:10准时到岗工作。”

 

从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26日,黄某某一直不理会公司的排班时间;经多次通知及警告后,公司忍无可忍,只能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黄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人事争议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

 

裁决理由及结果

 

审理中,黄某某认为


“申请人有慢性咽炎疾病,不适合上中班,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安排不合理,拒绝服从。另外,申请人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申请人进行高岗前体检,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某提供了一份2017年11月5日的“体检报告”,以证实其有慢性咽炎。

 

仲裁庭认为


“申请人拒绝服从的理由为有慢性咽炎疾病,不适合上中班,但按常理,慢性咽炎与申请人能否上中班并无关联性,申请人以慢性咽炎为由拒绝上中班的工作安排,显然缺乏依据。另外,申请人体检报告显示日期为2017年11月5日,间隔将近一年,故难以证实申请人现在的身体情况······申请人从事电工工作亦不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结果:裁决结果驳回了黄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认为A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之情形”。

 

律师建议

 

除了裁决书载明的理由之外,在操作过程中,A公司其实做了很多细致的准备工作,对整个案件有一定影响,我们披露并建议如下:

 

1、  工作安排合理适度


在上述案例中,合理性体现在:


(1)公司的排班时间均遵照“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2)除黄某某外,其他电工也遵照早/中班翻班的排班时间执行,并非针对黄某某个人;


(3)依照常理判断,黄某某的咽炎并不影响其翻班;且员工也未提供相关医学建议或结论。


2、多次沟通并表明公司态度


(1)在恢复“翻班”安排前,A公司的工会主席及人事部门同事和黄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黄某某有“可以短暂服从翻班安排”的口头承诺,但事后又反悔;


(2)在发现黄某某不按照排班要求出勤时,A公司及时指出“该时段不是你的当班时间,公司不会给你安排工作,也不会算作你的工作时间,”并留存短信及微信作为证据。


3、完备的规章制度


(1)A公司的《员工手册》不但经过民主程序,且保留员工的签收记录;


(2)《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将被处以黄牌警告······黄牌警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被给予警告之日起计算,如一年内累计两次,将构成严重违纪,被即时解雇。”

 

综上,我们认为,单位安排工作时,应合理适度;在员工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态度;在进行违纪处理时,应依照规章制度。如果能遵照上述“三度原则”执行,单位一般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下期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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